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

2020-05-12 07:51陈媛媛王苑颖
图书馆论坛 2020年5期
关键词:出版商相关者数据管理

陈媛媛,王苑颖

0 引言

2014 年,由多利益主体参与的“联合共建数据公平港口”学术研讨会在荷兰莱顿召开,阐述科学数据共享基本理念,提出“可发现、可访问、可互操作、可重用”FAIR 原则[1]。在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Horizon 2020)项目中,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董事会提出鼓励科研合作,要求欧盟及成员国建立开放数据发展制度,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研创新[2]。欧洲大学协会科研开放获取线路中表示工作重点是促使科研人员与利益相关者积极互动[3]。2018年《科学数据引用》国家标准实施,表明学术研究者可以规范引用科研数据,将促进数据所有者开放共享科研数据[4]。各个国家及组织提倡科研数据共享并提出推动科研数据的发展举措,关注科研人员与利益相关者的持续对话。但数据滥用、数据权益模糊、缺乏数据监护使数据共享达不到应有的程度,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涉及的数据拥有者、数据管理以及服务方的复杂利益冲突关系得不到改善,促使科研数据共享进程缓慢。因此,如何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明确其利益关系,寻求利益平衡至关重要。本文旨在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探究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角色及责任、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利益相关者协调策略,进而推动科研数据开放共享可持续、广泛开展。

1 相关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起初应用于企业治理问题研究,以寻求影响企业目标的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和利益实现。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对企业目标实现有影响,或受此目标实现影响具有可识别性的团体或个人[5]。克拉克森引入专用型投资,认为利益相关者承担某种形式风险,其活动与企业目标实现相互影响。威勒结合克拉克森的紧密性维度,提出直接通过人的参与和企业联系的利益相关者具有社会性;而未通过具体的人与企业间接联系的不具有社会性。将利益相关者划分成4个主体:(1)人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为首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2)具有社会性的活动与企业形成间接关系为次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3)不与具体的人发生联系对企业有直接影响的为首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4)与人没有直接关联而对企业有间接影响的为次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6]。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影响力逐渐扩大,拓展应用于金融、教育、医学等领域。

科研数据通过观察、计算、实验等手段产生,以数字形式进行存储的信息,包括文本、数字、图像、软件、算法等[7]。科研数据是研究人员以及研究机构基于理论、调研、实验等研究过程产生的各种形式的事实类、观察类、实验类数据[8]。笔者认为,科研数据是科研人员在个人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观察数据、科学实验数据以及分析数据。科研数据共享是科研人员以正式或非正式途径将数据分享给其他科研人员及公众。科研数据共享过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于科研数据共享的实践,为界定利益主体、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2 科研数据开放共享利益相关者角色定位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方法,从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概念及外延出发,筛选出相关的资料,参考黄如花、司莉、崔雁等界定的科研数据共享的利益相关者分类,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最终确定利益相关者类别为科研人员、科研机构、数据出版商、图书馆、数据中心、科研资助机构、政府及公共部门、行业协会。

借鉴网络文化企业利益相关者分类的威勒模型[9],从两维度出发:一维度根据与科学研究利益的相关性大小划分为首要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二维度是依据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影响力大小,来区分关键和非关键的利益相关者。绘制科研数据共享的利益相关者分类图(见图1),将科研数据共享的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关键利益相关者: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既是科研数据的生产者也是使用者,科研数据共享的开展以其行为为核心。科研机构是数据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两者与科研数据利益和共享程度产生直接关系。次要关键利益相关者:数据出版商、图书馆、科研资助机构。科研资助机构作为科研数据开放政策导向,并为科学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对科研数据共享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数据出版商以及图书馆为数据出版发行的实行者,对科研数据开放共享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首要非关键利益相关者:数据中心;数据中心为科研数据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工具平台设计以及技术培训,虽然数据中心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但对科研数据开放共享影响力相对较小。次要非关键利益相关者:政府及公共部门、行业协会。

图1 科研数据共享的利益相关者分类

2.1 首要关键利益相关者

(1)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既是数据的生产方,也是数据的使用方。科研人员具有数据获取和数据生产能力,在一定期限拥有优先使用权、著作权、署名权等权利。其任务包括创建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提供可重用数据。科研人员个体共享主要是科研机构以及高校课题组之间无偿共享科研数据,科研人员认为将科研数据、研究过程、科研成果进行分享会影响研究成果以及自身利益,探索科研人员数据共享的影响因素将有助于科研数据共享全面实现。影响科研人员共享既有主观意志,如数据技能、使用以及理解能力;也有感知利益:学术优先权、社会评价、学术认可、预期回报、物质奖励、自我价值感;以及感知风险:出版机会减少、科研成果被窃取、数据错用、信誉受损等影响因素[10]。科研人员对数据共享认可态度、学术竞争是影响科研人员数据共享的主要原因。科研数据代表科研人员的学术贡献程度,不同的学科领域,科研人员对数据所有权、领域研究目标以及数据共享的接受度产生差别[11],天文学、生态学领域数据共享程度高,而社会科学、医学、生物学等领域数据一般包含敏感信息,共享相对保守。

(2)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是科学研究数据的重要来源,主要包括高校和独立的科研院所,注重科研数据的生成、管理和应用。数据共享过程当中,科研机构是科研人员与科研资助机构的中间方,为科研人员提供相关的数据培训以及数据服务,并对建立的科研数据库存储数据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政策方面,科研机构制定访问和使用政策约束本单位的科研活动,管理科研人员科研项目实施以及制定科研人员职业晋升的激励措施和标准等。

2.2 次要关键利益相关者

(1)数据出版商。科研数据出版大致分为科研数据独立的学术成果形式出版、学术期刊与科研数据集成出版两类[12]。根据出版流程不同,科研数据独立出版可以通过数据期刊出版,也可将其存储于知识库进行出版;学术期刊要求发表论文同时提供所用的支撑数据,学术期刊与科研数据集成模式产生,该模式分为由学术期刊自行出版、将科研数据存储于数据库中发布,帮助公众理解以及评价研究成果。Nature、Science、PLoS ONE、美国生态学会ESA旗下的所有期刊等都要求与期刊有关数据存储于数据库中。科研数据的公开发行,出版商希望利用合法方式获取高额利润收入。积极与利益相关者建立密切联系,构建科研数据运营模式,处理好科研数据发行过程的知识产权问题。

(2)图书馆。图书馆是数据存储及共享的平台,承担科研数据收集、发布以及宣传、管理任务,为用户提供数据的管理及咨询服务。另外,图书馆提供数据出版服务,帮助用户了解出版的文件格式以及采用何种文档出版。平台上的期刊论文应遵循DCC 协议,具有可获取、可读性以及可评估性[13]。图书馆支持科研数据开放共享,在科研数据传播过程中制定数据管理计划,搭建数据管理平台,积极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优化整合机构资源,是科研人员与出版商的沟通桥梁。未来图书馆着眼于数据监护、数据素养教育、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继续拓展服务内容更好地推动科研数据研究的发展。

(3)科研资助机构。科学基金影响科研产出、学术影响力、合作创新,科研资助机构是统筹和支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保障。科研资助机构除为科学研究提供资助以外,肩负数据管理计划制定、数据规范化内容提交的责任。科研资助机构建立和发布正式的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明确利益相关者职责,设置相关的正常实施机制激励以及约束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科研资助机构已制定了数据管理以及共享政策对数据共享提供政策支持。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颁布的相关政策中表示以奖励协商与资助方式支持数据清理传播以及存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数据共享政策和实施指南提供数据共享政策声明以及政策实施其他信息,认为数据共享应广泛和免费提供,保护数据的机密和专有性[14]。英国研究理事会的《CRUK数据共享指南》规定涉及用户隐私的个人信息科学数据共享时将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对于无法保护的数据需进行陈述。

2.3 首要非关键利益相关者

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大多是政府主导建立的公益性机构,用于数据的存放、管理、信息处理服务以及数据引用的标准化制定。数据中心以密集型的学科为导向,汇集国家支持的重大课题、专题研究的数据成果,致力于提供数据支持以实现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世界范围内已产生多个数据中心,如美国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部(NOAA)、英国数据存储库(UKDA)、澳大利亚海洋数据中心(AODC)等。国内也已成立多个数据中心,如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国家天文数据中心、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国家空间科学数据中心等等。其中,国家基因组数据中心已能进行基因组学数据存储,研究者将数据上传至GSA数据库之后可进行论文发表,数据论文发表将更加便捷。

2.4 次要非关键利益相关者

(1)政府及公共部门。科研数据共享环境需要国家层面的数据管理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而政府在数据共享开放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制定相关法律框架,通过强有力的政策体系,规范数据共享相关机构行为,确保提供的科研数据真实和准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科研数据管理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加大知识产权监管,维护社会公众对科研数据合法的知情权和使用权。

(2)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主要是沟通联络、发布信息、促进科研数据共享联盟形成,不直接参与科研数据的产生,是为其提供咨询、监督、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针对某一研究主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评估手册等类型研究成果,在引用标准实施过程当中促进科研数据引用标准的宣传推广、科研数据标准的使用及实施[15]。

3 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诉求分析及互动关系

3.1 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诉求

根据上文科研数据开放共享利益主体识别的划分依据,明确利益相关者角色定位,了解科研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建立利益诉求分析表。

表1 利益诉求分析表

3.2 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

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战略互动在科研数据共享实践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科研数据共享利益相关分类,结合DCC数据生命周期,将上文利益相关者划归为两大类:关键利益相关者和非关键利益相关者。构建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模型,显示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利益相关者对话过程中存在的冲突。

图2 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模型

(1)科研资助机构与数据生成者。科研资助机构是影响科研数据开放的主要因素,开放获取中,科研资助机构在提供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影响出版商的使用许可方案间接影响科研数据开放,成立的资助资金项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加各种研究活动创建有价值的科研数据。科研资助机构颁布的政策致力于解决科研人员共享数据时面临的数据存储问题、数据安全问题、数据所有权等问题。虽然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科研数据共享政策体系,但是国内学者针对科研数据共享相关政策制定已开展相关研究,张瑶等对国外科研资助机构的科研数据分领域、强制性存储政策,制定科研数据管理计划和完善监督机制的政策,科研数据共享过程中产权归属问题政策进行详细论述[16]。黄国彬等调研英国6家科研数据资助机构的共享政策发现,涉及研究者的个人隐私会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涉及商业机密的科学数据给予限制[17]。由上述可知,国外的资助政策已相对完善,国内应该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共享政策。

(2)数据生成者与数据出版商。科研工作者产生的数据共享有两种方式:非正式共享和正式共享。非正式共享包括可以直接将数据共享给同事以及同领域研究者或上传至学术社区进行共享;正式共享:利用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共平台,对科研过程前期数据、实验数据在实验成果出版发行时上传至出版发行数据库或数据直接出版供他人使用,具有规范性。开放共享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存储在机构库中,供用户免费使用,这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产生冲击。传统商业模式是作者将期刊论文版权转让于出版商,出版商通过收取订购费用获取收益。数据期刊转让之后,出版商为了获利不同意免费或过早公开,作者应资助机构强制要求,将数据在机构知识库中存储,将侵犯作者已签署的数据转让许可协议,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

(3)数据出版商与图书馆。数据出版机构是获取数据资源的主要来源,图书馆是对数据资源进行宣传、推广及使用,起连接用户与平台的桥梁作用,数据出版商和图书馆是相互促进、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不同之处在于数据出版机构生产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图书馆大多数是公益性的机构,双方在合作过程当中会产生资源定价、市场竞争与版权保护的利益冲突[18]。数据库的使用过程中,著作权是保障数据库商利益的法定依据,图书馆与数据出版商合作在法律体系范围内开展,数据出版商也提出严格的使用条件限制以控制图书馆对数据库的使用。随着数字传播技术日益增强,数据进行数字化以及网络化传播时,数据资源侵权事件频繁发生,著作权人、数据出版商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图书馆在开放期刊传播当中,对未注明数据来源的资源从出版商网站进行获取会造成侵权。开放获取出版引起出版商商业利益失衡问题尚未解决,出版商根据作者支付数据费用情况决定开放程度,由于受资助的OA期刊数量相对较少,作者可能承担高昂的出版费用对OA出版形成阻碍,而对于尚未开放的出版期刊论文,由图书馆承担期刊订阅费,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更为艰难。处理数据出版商与图书馆的利益冲突,挖掘双方优势,取长补短,互利共赢。

(4)图书馆与数据使用者。图书馆是数据管理以及信息获取的重要机构,为用户提供研究和教学支持、数据引用、科研数据发表等服务,促进了科研数据的传播和重用。用户通过图书馆等管理平台打印下载相关科研数据属于复制行为,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播,但是不能未经授权恶意复制、发行、篡改和再利用。数据引用不当可能引起科研数据知识产权拥有者和科研数据衍生成果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比如:擅自将他人科研数据进行传播或放入自己科研成果中;恶意分解利用他人科研数据,破坏科研数据的完整性;数据引用时对作者信息标引不当等情况都会引起知识产权冲突问题。因此,合理规范引用数据,使数据生产者的成果得到认可和尊重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数据的使用者,科研人员需要对科研数据的重用属性、授权对象、授权状况以及授权范围等进行确定,对不同类型科研数据在所在辖区内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版权和数据库权利的保护标准,是否处于版权和数据库权的保护期内进行判断,遵守数据授权条款,尊重数据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标准化的数据引用,明确的数据责任主体和所有权促使更多科研人员加入数据共享的行列中。

(5)数据共享协作者与数据生产者。数据中心、政府及公共部门、行业协会是影响科研数据开放的非关键利益相关者,以规范科研数据开放共享行为。数据中心主要开展数据标准化和数据存储,为科研数据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政府及公共部门、行业协会在处理科研数据相关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在科研数据涉及国家机密和社会公共利益均衡共享与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建立政策反馈机制,促进科研管理活动有效开展。2015 年,美国国家信息标准协会提出推荐采用元数据字段,作品知识产权和使用许可相关信息获得理解和标识[19]。行业协会协助制定行业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政策,为机构和个人开展科研数据活动提供指导。

4 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建议

在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模型中,数据生成者的核心圈层,科研资助机构、图书馆及数据出版商构成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内环,作为推进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内力,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 提升相关人员开放数据能力

在科研数据管理标准不统一情况下,科研数据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的开发、维护和利用需要相关人员具备高级技能。因此,应提高科研数据活动相关人员开放和数据重用技能,进行科研数据管理计划编制、数据存储、元数据标准等理论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例如,欧盟第七框架计划资助成立开放数据培训项目FOSTER,汇集了在科研工作流程中应用的策略及技能,为科研人员开放科学实践提供指导[20]。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图书馆针对研究生、教师和科研人员提供数据共享和重用课程,以自主学习和定期培训方式理解数据管理要求和数据版权政策等[21]。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图书馆、弗吉尼亚大学图书馆、昆士兰大学图书馆、爱丁堡大学图书馆分别针对科研人员数据素养意识、技能、应用和伦理4个方面开展数据素养教育[22]。建立完善的科研数据管理人才体系,扩大科研数据人才培养规模,有效提升科研人员共享认识,为推进科研数据开放打下坚实基础。

4.2 发挥科研资助机构的监管作用

科研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需要科研资助机构进行监管以及维护,科研资助机构应采取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监督数据质量、保护科研人员隐私等方面制定数据标准和政策,增大对科研数据的保护力度,以及为科研数据共享提供实践指导。根据不同学科制定数据标准,对科研人员数据存储方式进行统一规定,提高科研数据的管理效率。我国的科研资助机构制定共享政策首先应该充分考虑数据的类型和共享的形式,依据不同学科、不同数据类别制定管理标准,更有利于数据的归档和保存。科研资助机构通过要求被资助者制定科研数据管理计划和构建多元化评估体系,实现数据质量的监管,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科研数据管理计划是科研数据从产生、分析、存储、管理、共享阶段的整个科研生命周期持续维护的保障。澳大利亚国家数据服务合作中心、荷兰数据归档与网络服务、美国校际社会科学数据共享联盟等基金组织已发布了数据管理计划相关政策[23]。国内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加快科研数据开放的进程。在制定数据管理计划时,科研申请者对数据收集整理、数据位置、数据共享方式以及价值给予详细描述,科研资助机构向科研申请者提供政策指南、工具模板以及线上指导服务,为申请人制定科研数据管理计划提供帮助。之后,对科学研究进程进行实时监督,构建多元化评估体系,将科研成果评估与研究人员奖惩相关联,制定鼓励政策督促科研人员上传科研数据。共享数据时,对涉及科研人员隐私需征求科研人员的意见,加强访问权限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4.3 制定相应法规缓解版权冲突

标准化和规范化政策在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各个环节保障知识产权的清晰以及科研数据的合理使用,界定科研数据主体之间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关系[24]。科研人员将产权清晰、完整精确的科研数据进行整理以及公开出版发行,不仅保证数据质量,推动科研规范以及学术诚信,而且提高数据生产者共享数据的积极性。科研数据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又相互独立,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利于科研数据开放共享。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完善,依据科研数据共享体系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法律法规制度,共同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以及数据版权。版权保护强调保护版权人与出版商的权利适度,应该解决数据资源和开放获取之间的矛盾冲突,建立图书馆与数据出版商的合作伙伴关系。对不同来源的科研数据再利用以法律形式明确其产权归属,降低科研数据交易成本,合理界定科研数据再利用中可转移的数据权利类型。图书馆对于开放刊物的数据库中明确注明作品原始来源以及使用许可,对于数据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反馈于出版商,以获得出版商的支持。科学数据引用过程中增强用户知识产权意识,引导用户科学合理进行科研数据引用。图书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举办科研数据知识产权讲座,介绍科研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4.4 提升图书馆管理服务水平

科研数据管理与服务密不可分,图书馆是科研数据管理和情报服务的主要机构,为科研数据使用者提供咨询、宣传科研数据共享价值以及数据素养教育服务。若想提升管理机构科研数据管理服务水平,需要建立专门的业务服务机构推动科研数据共享的开展。2016 年,欧盟委员会计划建立“欧洲开放科学云”,为科研人员提供数据存储、共享以及再利用的虚拟科研环境,推动科研人员跨技术、无国界的共享和分析科研数据[25]。数据管理机构开展科研数据服务基于数据生命周期对数据进行管理以提高科研效率。数据收集时,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平台,科研人员自由选择数据分级的保护模式和级别;数据分析阶段,管理机构依据科研人员数据需求提供情报服务;数据共享阶段,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数据共享政策制定建议,并帮助机构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采用防火墙、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对科研数据分层保护。面向科研人员多样化需求应该丰富数据管理平台的科研数据服务需求,利用数据管理工具DMPTool等帮助科研人员制定项目开展前的数据管理计划;提供数据库列表、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后期项目的数据存缴;进一步建设数据存储平台,应用Hadoop 和NoSQL 等新技术处理大数据,提供用户可长期访问的数据存储格式。

4.5 促进关键利益相关者相互协作

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有利于推动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研究人员、科研机构、数据管理机构与出版商间的协作,能够帮助制定开放获取的科研数据政策,有助于明确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及作用。政策实践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可释放开放数据的巨大潜力。与科研人员积极对话有利于了解其在科研数据活动中对基础设施以及服务需求,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出版商认识到科研数据的巨大价值,与利益相关者建立密切联系,建立科研数据的运作模式,出版经过同行评审的数据杂志,推进科研数据进入学术交流和评价体系。图书馆作为数据联络服务方,整合机构业务优势,与其他图书馆和国家相关基金会等机构采用合作机制,促进科研数据资源的高效运转。如大英图书馆DataCite是全球性的服务项目,参与合作机构包括英国考古学数据库服务、英国国家资料库、英国环境研究委员会、英国科学技术实施委员会以及华大基因[26]等。国家和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合作成立科研数据开放共享基金,能够为国家、行业以及机构重点课题项目数据共享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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