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磷石膏消纳的战略规划、实施及保障

2020-05-13 00:36江宇清
黑龙江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堆场石膏贵州省

江宇清,王 艳

(1.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 550000; 2.中南大学 土木工程学院,长沙 410075)

1 贵州省磷石膏处理处置现状

磷石膏是磷化工业的副产物,通常每生产1 t磷酸(以100%P2O5计)就会产生4.8~5.0 t磷石膏。贵州省是我国著名的矿产资源大省,磷矿储量26.95亿t,居全国第3位,其中P2O5含量高于30%的富矿占全国总量的44%,是我国主要的磷矿资源供应和磷化工基地之一。2017年,贵州全省产生磷石膏1 376万t,主要集中在乌江干流沿线。随着贵州省对于磷石膏综合利用重视程度的增强,磷石膏及其综合利用产品将成为贵州省运输货源新的增长点。2018年4月,贵州省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以下称为《意见》)明确指出[1]:2018年,全省全面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实现磷石膏“产消平衡”,争取新增堆存量为零。2019年起,全省力争实现磷石膏“消大于产”,直至全省磷石膏堆存量全部消纳完毕。到2020年,尽快实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和水平大幅提升。

2 贵州省磷石膏消纳战略规划

根据贵州省“以用定产”、“消大于产”以及“综合利用产业化”工作方案的主要目标,贵州省磷石膏消纳战略规划(见图1)从消纳“新增磷石膏”与“堆存磷石膏”两方面入手:

图1 贵州省磷石膏消纳战略规划图Fig.1 Guizhou Province Phosphogypsum Consumption Strategic Plan

第一,消纳增量。综合利用是消纳磷石膏增量的主要方式。通过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力度,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量,逐步减少磷化工企业新增产量,直至实现“产消平衡”。综合利用分为两个大类:既可将新增磷石膏作为矿山填充材料、路基填充材料、土壤改良剂等最终产品加以直接利用。也可作为生产硫酸联产水泥、建筑石膏粉、水泥缓凝剂、其他建材产品等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加以间接使用。对于确实存在困难、难以完全做到“产消平衡”的特殊企业,其新增磷石膏必须加以妥善堆存,确保规范存储和环保堆放,且新增量极小。对于“产消不平衡”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持续加以监控,并督促企业采取适宜措施尽快回归“以用定产”的正常轨道。

第二,消纳存量。数量巨大的磷石膏存量如何消纳,须综合考量堆存磷石膏的利用价值与环境影响,多管齐下,多点发力。其消纳方式主要有三:一是综合利用。根据磷石膏品质,选择适宜的利用模式消纳磷石膏,实现堆存磷石膏物尽其用,助力实现磷石膏“消大于产”。二是封场治理。在环境危害允许阈限内对综合利用价值低的磷石膏所在堆场进行封场治理,实现磷石膏集中、环保、安全储存。三是环保转移。对综合利用价值低、所在堆场难以满足环保和安全储存要求、改造难度大且对于生态环境日渐产生更大危害的磷石膏堆场,必须尽快开展磷石膏转移工作,将其转移至重新选定的适宜的规范化堆场,做到集中、环保、安全储存。特别是像乌江这样的重要流域,必须坚决守好乌江流域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促进磷化工产业绿色、创新、集约、高效发展。

3 贵州省磷石膏消纳实现路径

3.1 通过综合利用与临时堆存消纳增量,实现“产消平衡”

随着贵州省贯彻落实《意见》,推进磷石膏“以用定产”,贵州省磷石膏处置逐渐由“以储为主”向“储用并举”转变。2018年,全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达到67%,同比2017年提高24%[2]。实现“产消平衡”,最主要的措施是磷石膏综合利用。根据生产实际与研究需要,综合利用这一消纳路径可分为两类(见图2):第一,用于生产矿山充填材料、路基填充材料、土壤改良剂等最终产品,该类综合利用活动将带来磷石膏原料及其所产生的最终产品的新增运输需求。第二,用于生产建筑石膏粉、水泥缓凝剂、硫酸等中间产品,该类综合利用活动将带来磷石膏原料、所产生中间产品以及建材、水泥、磷酸等下游产品的新增运输需求。

图2 磷石膏综合利用主要产品发展路径Fig.2 Development path of main products for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phosphogypsum

《意见》指出,按照“谁排渣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原则,全面实施“以用定产”,将磷石膏生产企业消纳磷石膏情况与磷酸制备等产品生产挂钩,倒逼企业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全省磷石膏新增堆存量为零。但是,在“消纳增量”过程中,有部分磷化工企业由于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尚未全部建成,综合利用能力难以在短期内达到“产消平衡”要求,因此仍有少量新排磷石膏需要堆存处置。这种不利的局面在短期内出现尚可接受,倘若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处于磷石膏新增量无法全部消纳的困局,主管部门必须狠下决心,不留情面,严格秉持“以用定产”的基本原则,强制要求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并做好相应的磷石膏消纳工作,同时为后续对堆放的新增磷石膏加以综合利用提供有利的质量保证。应在堆放时大力规范磷石膏的集中堆存管理,防止杂质混入,做到安全与环保并重。

3.2 通过综合利用、封场治理及磷石膏转移来消纳存量,实现“消大于产”

为实现“消大于产”,进一步消纳堆存磷石膏,需要从磷石膏的利用价值和堆存条件两方面加以考虑,采用适宜的处理方式。对于现有存量磷石膏,首先应根据磷石膏品质选择适宜的利用方式进行综合利用。由于长期静置堆放不动的陈旧磷石膏其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会产生变化,对其利用价值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要选择适宜途径令磷石膏物尽其用。对于堆存多年的磷石膏,将其制成井下充填材料,用于井下充填是较好的利用方式。其次,对于失去利用价值的存量磷石膏,可考虑采取封场治理方式,将堆存产生的环境危害降至最低。对磷石膏进行封场治理,应从集中储存、环保储存、安全储存三方面入手:A.集中储存。根据不同堆体,对堆场进行整体规划,按循环堆放区、取料区、临时封场区和终场封场区4个功能区分类,确保磷石膏堆场的运行效率。B.环保储存。为减少磷石膏堆存对环境和土壤的污染,应加强防渗、防风、防洪“三防”处理措施,其中应采取铺设土工布和防渗膜、种植植被等措施加强磷石膏堆场治理。在堆场旁边修建水泥渗透导流沟,渗滤液收集池,并且设置监测井,加大渗滤液、地表水等监测频次,严防有害物质对周围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C.安全储存。应严格按照设计堆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磷石膏堆场防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维持长期安全稳定。最后,对于防治污染能力较差、改造难度较高的堆场,可考虑将磷石膏转移至符合环保要求的堆场,实现磷石膏的集中、环保、安全储存。在集中储存方面,对乌江流域内堆场磷石膏进行统一调配,统筹指挥,集中储存至符合《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设计的磷石膏堆场,确保磷石膏污染防治能力。在环保储存方面,应加强磷石膏转移过程与储存阶段的监管力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洒落,污染沿途环境。对磷石膏堆场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强化堆场环境监测管理,将环境污染风险降至最低。在安全储存方面,应严防磷石膏垮塌,强化在线监测监管。

4 保障贵州省磷石膏消纳的政策措施

为切实推进贵州省磷石膏消纳进程,从磷石膏消纳路径与磷石膏及其衍生产品公水联运两方面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升政府引导力,为磷石膏消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4.1 落实磷石膏消纳路径的政策措施

从提供利益优惠、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激励机制三个角度,共同建构系统化的政策措施。

提供利益优惠,突出四项让利政策:第一,加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建立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封闭运行资金池,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磷化工生产企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目前已经建立了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扶持资金,资金总规模1.5亿元。主要扶持方向:一是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二是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应用[6]。第二,落实税收优惠。争取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严格落实目录中有关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实施产品补贴。补贴对象为直接利用磷石膏生产建筑石膏粉、水泥缓凝剂、预拌砂浆等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年利用磷石膏(干基)5万t及以上的,在申请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基础上,原则上按照8元/t实施跟补;年利用磷石膏(干基)5 000 t以上至5万t以下的,原则上按照6元/t实施补贴。第四,实施租金补贴。对租用生产场所生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不含宿舍)按照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贴,下一年起租金按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同一个项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优化营商环境,狠抓四大基础建设:第一,优化融资环境。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大对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挥“筑信贷”、“筑保贷”和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的作用,助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第二,加强产业引导。加大乌江流域磷矿行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产业结构,磷矿行业产业升级。鼓励利用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脱硫石膏,重点支持磷石膏制备高性能石膏粉、高强石膏粉、预铸式玻璃纤维增强石膏成型品、高档模具石膏粉等高附加值产品。进一步推进磷石膏土壤改良剂、低效肥等生产应用,延伸磷肥企业产业链。贵阳市计划设立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一是不产生或少产生磷石膏排放的磷化工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二是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第三,加强综合支持。各级各部门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备案、土地、环评、规划、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许可上给予重点支持,把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系列产品。加强市场引导,制定贵阳市磷石膏建材制品的推广应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加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无害化、环保化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对产品的认知度和建筑开发商、设计单位对产品的认可度。加强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提供支撑。第四,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加快编制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和应用地方标准,发挥综合利用产品和应用标准的支撑作用,推动和规范产业发展。修订综合利用设备、工艺、产品质量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标准和应用标准之间的衔接,提升产品质量,适应市场需求,提升磷石膏利用量。

打造激励机制,强调三种引导策略:第一,积极吸纳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或技改项目。贵阳市的规定为:一是对实际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给予一次性6%的项目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是对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不超过8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二,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磷化工生产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科技研发。贵阳市建立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创新机构建设,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加快堆存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堆存磷石膏化学成分分析和磷石膏原料等级测试[7]。鼓励企业对堆存不同时间磷石膏的性质进行研究,实现堆存磷石膏分类,以便选择适宜制备井下充填材料的磷石膏。第三,实施品牌奖励。打造一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示范工程和项目。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本地企业,其综合利用产品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本地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认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地企业主持制定、参与制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认定后,每条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地企业主持制定、参与制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贵州省地方标准并获得省认定后,每条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政策措施主要面向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消纳途径。对于不可避免尚存的磷石膏堆存,政府应切实强化现有磷石膏堆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堆存磷石膏等行为,严防磷石膏渗漏所产生的环境风险。加强对流域内现有7个磷石膏渣场和2个新建大型磷化工企业(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堆放磷石膏渣场的经常性检查和巡查[8]。对存在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的磷石膏渣场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措施。对于完成封场治理工作的磷石膏堆场,政府应当聘请专家开展验收工作,推动磷石膏封场治理进度。安排专项资金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场治理的磷石膏产排企业予以奖励,引导企业加强堆场污染防治力度与安全管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加大渗滤液、地表水等监测频次,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磷石膏堆场安全运行,做到磷石膏环保、安全储存。

对于磷石膏转移这一处置方案,政府同样需要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第一,转移磷石膏运输量较大,政府可划拨财政资金支持磷石膏转移运输。第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合适的集中堆放场地,同时编制具体的转移实施方案,降低磷石膏转移过程中倾覆和二次污染风险。第三,磷石膏全部转移完毕后,督促企业对原有堆场进行整治,原有堆场表层进行覆土复垦,恢复自然植被,彻底消除原有区域环境生态污染问题。

4.2 落实磷石膏及其衍生产品公水联运的政策措施

第一,改善乌江水路运输条件。根据目前贵州省

航道、磷化工产业的布局及磷石膏堆场情况,首要必须振兴和发展乌江水运,进一步改善乌江水路运输条件,加快港口码头和碍航闸坝基础设施建设,减轻磷石膏产排企业、利用企业公水联运成本负担,争取沿近江大量新增磷石膏及其产品货源以最近点下水船运。第二,给予水运补贴和外运补贴。贵阳市规定,对外销的利用本地磷石膏生产的产品,年运输产品折算磷石膏量在1万t及以上的,根据销售区域不同,对磷石膏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补贴,市域外省域内原则上给予4元/t补贴,省域外原则上给予8元/t补贴。建议全省在实施交通补贴的基础上,按磷石膏实际消耗量额外给予水运补贴和外运补贴,引导适合的磷石膏产排企业选择水路运输。第三,加强磷石膏运输安全监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当地海事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强化磷石膏运输安全监督工作,深入探究并制定有效的监督方案。船舶检验部门加强对磷石膏运输船舶的设备技术状况进行监督检验,保证磷石膏运输船舶的安全性。第四,探索“磷石膏准班轮”运输模式。由政府引导,通过路、港、航部门以及磷化工企业之间的相互配合,在货源、泊位、船舶运力等方面予以保证,并按班轮运输形式固定港口、航线、船期、载货量和目的港等,实现车、船、货之间有效“无缝衔接”,规避市场风险,从而保障磷石膏运输[9]。第五,合理规划磷化工产业及磷石膏利用产业布局。在宏观规划方面,政府应合理规划磷酸厂、水泥厂或石膏建材厂等磷石膏利用企业布局,考虑将其聚集于乌江沿线,减少磷石膏及其产品的运输费用。同时,也通过磷酸厂、水泥厂和石膏建材厂等磷石膏利用企业集中沿江布局催生发展一系列产业群,在周围逐渐形成大范围的经济圈,实现沿江经济带及临港工业区的经济跨越式发展和良性可持续发展,这不但为乌江水运提供充裕的货源,而且成为解决磷石膏资源与市场分离矛盾、降低供应链成本、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竞争力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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