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勇


近年来关于“祭奠”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从司法上来看“祭奠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却难以具体化,围绕这一精神权利产生的各种矛盾成为法院审判的一大难点。
“祭奠权”难定性
【案例】
吴菲菲与吴辛是姐弟关系。吴菲菲嫁入临近村庄,吴辛与母亲刘云共同生活。2015年,该村庄被纳入当地拆迁范围,为了防止女儿索要补偿款,刘云在村民见证下立下遗嘱由儿子吴辛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2016年11月刘云突然去世。吴辛和其妻张艳在未通知吴菲菲的情况下将母亲下葬。拆迁补偿款下发后,吴辛在2018年初才通知姐姐母亲去世并已下葬。
吴菲菲认为,弟弟和弟媳是害怕自己参与拆迁款补偿问题,向自己隐瞒了母親去世的消息,让自己没有送母亲最后一程,属于剥夺自己祭奠权的行为。而吴辛认为,母亲已在众人见证下立下了遗嘱,自己有权继承包括房屋拆迁款在内的财产,姐姐已经嫁去别地,不属于家庭成员。且姐姐吴菲菲和母亲关系并不好,否则不可能半年时间都不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吴辛甚至表示,吴菲菲没有尽到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根本就没有祭奠母亲的权利,最终不欢而散。随后,吴菲菲以祭奠权受到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
【说法】
祭奠死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祭奠权”一词其实仅仅存在于学术讨论和民间口耳相传中,民事实体法却无对此的明确规定。与此最相关的法律条文应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