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奇琪
【摘 要】 文章首先概述了个人信息的相关定义和特征,指出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缺陷,使得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交易的禁止性态度和个人信息的流通和再利用的现实需求出现明显矛盾,最后从立法方面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策略:借鉴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删除权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效力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之中,未成体系。针对实践中屡屡被曝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如何应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護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人信息概述
1、个人信息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1]但对于哪些是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内的个人信息尚不明确,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未成体系,无法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的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