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内幕交易的官员画像

2020-05-14 07:29
新传奇 2020年2期
关键词:内幕副省长股票

与贪污贿赂行为相比,内幕交易被查出来的可能性要小很多。获利巨大、犯罪成本太低,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原因。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与贪污罪、受贿罪相比,同样的犯罪数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要低很多。

近日,內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案公开宣判,他的三项罪名之一便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为何成为一些官员的生财之道?

多名落马官员从股市敛财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白向群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

白向群还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50万元。法院对白向群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并不鲜见。截至2019年,除白向群外,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判刑的,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等多人。

除了这些动辄获利上亿的“大老虎”,一些落马官员的股市战绩一向“神准”,而在“股神”的背后,他们搞内幕交易的现象已被多次披露。

内幕信息如何传播

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案例梳理后,可以发现一些内幕消息的传播途径和操作手法。

一是“夫妻档”,即信息在配偶间传播。如2009年1月,时任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刘宝春(副厅职)受南京市政府的指派,负责上市公司高淳陶瓷的重组事宜。之后,刘宝春将重组信息透露给在南京某证券公司工作的配偶陈巧玲。在刘宝春的授意下,陈巧玲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大量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749.95万元。此案是全国首例国家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

又如2011年受审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据调查,李启红利用其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获悉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串通其丈夫、弟媳等人购买该公司股票,共筹集投入670多万元,不到两个月获利1980多万元。

二是“亲友档”,即信息在亲友间传播。如王晓光一案中,他利用其职务便利,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指使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9亿余元,盈利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南方电网计划发展部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肖鹏,被指其亲友涉嫌利用多家电力供应商的内幕消息炒股,连续8年无一亏损、年均收益近50%。

三是“独行侠”,即利用自身身份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如安徽原副省长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获悉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安排他人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亿余元。陈树隆还将掌握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累计成交人民币320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31万余元。

2019年2月22日,安徽原副省长周春雨作为股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买入金额人民币2.7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亿余元。

四是“同学帮”,即利用同学关系了解到内幕信息后,从事内幕交易。如深圳市卫计委应急办科员杨某,与德豪润达公司照明事业部原总经理助理、高级经理张某是中学同学。张某在获悉公司要收购雷士照明后,提供200万资金交由杨某代为购买公司股票,杨某同时也使用自有资金21万购买该股票。杨某在2012年11至12月期间,重仓买入德豪润达股票,成交金额达到240万元。次年4月,抛售股票时获利已高达95万元。

内幕交易犯罪因何频发

一名廉政专家分析,一些官员及其家属能够更早更方便地获悉非公开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低买高卖等形式,获利空间巨大。有的则为上市公司的许可审批、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等打招呼、提供便利,而其亲属获得相关投资机会或股权,或者让企业“先发财后回报”,进行利益输送,形成腐败期权化。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违纪情形的处分规定。如果行为严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则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对其作出了规定。在客观上,该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四是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本文开头提到的白向群所涉及的,主要就是前两种行为。

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个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财产刑,一旦触犯红线,金钱和自由将会双双失去。周春雨、陈树隆、王晓光被罚上亿,都是在传递清晰信号:拿了不该拿的,要领受刑罚;吃了不该吃的,要吐干净。

华东政法大学宋远升教授认为,与贪污贿赂行为相比,内幕交易被查出来的可能性要小很多。获利巨大、犯罪成本太低,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原因。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与贪污罪、受贿罪相比,同样的犯罪数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要低很多,建议完善相关立法。

(《证券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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