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劳动者“延迟死亡”负责

2020-05-14 07:29
新传奇 2020年2期
关键词:张老汉退休年龄劳务

68岁的张老汉在一家小学担任保安12年。2019年7月1日,张老汉在夜晚巡视回房后不久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7月8日死亡,医疗费用共计6.3万余元。张老汉去世后,他的家人向律师求助。

代理律师认为,按照规定,张老汉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但其死亡时间距病发已超过了48小时,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学校自12年前张老汉入职时就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单位)按政策及规定时间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那么,单位没有按约定缴纳医疗保险,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用人单位认为,张老汉已经68岁,过了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应该是劳务关系,是无须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

代理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未禁止招用超过60周岁的人员,张老汉可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张老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必然终止。在张老汉达到退休年龄后,单位依然自愿与张老汉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医疗待遇进行了约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最后,法院認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报销标准,承担因张老汉医疗、工伤发生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通常是由提供服务和劳务的一方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人员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用工服务,由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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