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惩罚性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2020-05-14 11:17
南方周末 2020-05-14
关键词:代表人实控陈述

南方周末评论员

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公告称,就4起股民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案件,法院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公开召集因同样原因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向法院登记。这是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公开的集体诉讼索赔案件。

代表人诉讼,是中国版本的集体诉讼。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原本众多诉讼合为一个,能够极大地节省司法资源。而证券投资领域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纠纷,通常受害人众多,非常符合代表人诉讼要求。但按照程序,投资人需要向法院登记才能共享诉讼结果,没有主动登记的,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再次提起诉讼才可以。这可能造成有些投资人当时不知道有诉讼而没有到法院登记,从而错过赔偿。

2020年3月1日起生效的证券法,又对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诉讼时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进一步规定,借鉴美国证券欺诈领域集体诉讼中“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理念,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所有经过证券结算机构确认的因同一事由受到损失的投资人向法院登记,除非投资人明确表示不参与,否则法院判决将自动对投资人生效,如果法院判决胜诉,投资人将自动按照比例获得相应赔偿。

这一制度设计,也会让律师等专业机构更有代理投资人诉讼的动力,因为这样一来,诉讼所代表的就是几乎全部受到影响的投资者(明示退出的除外),案件标的大大增加,一旦胜诉可以获得更多的律师费收入。

不过,新证券法规定只有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人委托时,才能代表所有投资人向法院登记。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设立门槛很高,目前只有证监会设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而其作为官方设立的公益机构,为投资人维权的动力可能不足。应该允许更多机构代表投资人进行集体诉讼,并允许他们从集体诉讼中获利。

另外,国内上市公司故意做出虚假陈述,通常是由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决定的,因为虚假陈述可以推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大股东或实控人从中获得更大利益。如果仅仅由上市公司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虽然投资者可以得到一定补偿,但是与大股东或实控人获得的利益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已经被大股东或实控人掏空,本身没有多少资产可以赔偿给投资人,而大股东或实控人则从中赚得盆满钵满。

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并让大股东或实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才能遏制他们通过虚假陈述等欺诈手段割“韭菜”的欲望,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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