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2020-05-19 03:26张峰
科学与财富 2020年7期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

张峰

摘 要: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社会信息化、数据化程度日益提高。然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信息社会的实际保护需要,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更大的威胁。因此,建设法治社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体系建设,形成完整的配套法律体系。本文主要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不足,并从立法、制度完善、保护、国际合作等方面探讨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在当今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建设智慧城市,完善社会治理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随着互联网和智能终端设备的快速普及,个人之间的信息联系愈加紧密,获得海量信息越来越容易。让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出去。所以,就必须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一定的保护。

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概述

当我们在网上搜索信息、下载信息、注册信息或购物时,我们的数据通常会传输给运营商。当互联网处理和传输我们的信息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非常危险,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导致了许多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个人信息几乎是透明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互联网服务运营商过度收集数据或不当使用的行为,那么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构成更大的威胁。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对人们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能保证人们的生活不会受到干扰,而且也保证了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需求。

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面临的困难

2.1用户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社会各方面数据泛滥,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严峻。在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中,虽然已经形成了“个人信息”的概念,但其具体范围尚未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也不是很明确,这也是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一大问题。此外,由于部门法立法目的的不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的对象也可能完全不同。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是大数据时代行政法下保护个人信息的首要目标。我们可以颁布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行为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其行为,减少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披露,从而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因此,只有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公开的问题,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正常保护,才能谈得上其他公民的正常权益,甚至中国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因此,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其泄露成为当务之急。

2.2 缺管强有力的行政监管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正在迅速发展,虽然中国有很多部门将会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研究,然而,没有相关组织真正承担起监督企业数据实际处理的责任。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各个部门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无法进行全面的沟通,使得许多部门在面对权利时采取行动积极争取,在面对义务和责任时相互推诿。执法部门还没有建立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和门槛准入制度,行业信息安全门槛很低,所有企业混在一起。此外,执法部门还没有针对网络运营商的数据收集和应用开发出有效的管理系统。企业通过低成本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加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导致大规模的信息很容易被泄露,从而给信息主体的个人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2.3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规不健全

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律保护的立法体系还很不完善。缺少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文件,没有系统,而且而在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领域,立法是无法顺应这一形势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内容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运行机制和标准。这很容易导致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执行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实施者或茫然或随意,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在我国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现状中,有两部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的高级法律。分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网络安全法》。虽然双方在各自的法律文本中都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某些权力和保障措施,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并不是两部法律中的主要条款,甚至只是政府信息披露条例中的“搭便车条款”。这对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是非常不利的。

2.4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层面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时代,信息交流日新月异,个人信息的收集也越来越方便。相比之下,我国并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机制。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政府得益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便捷性。超出使用目的的信息可以与公民在使用目的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一并收集,明显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救济也存在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在管理社会的能力方面,政府往往也会无意识地收集其他个人信息。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民事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它涉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在这种救济方式上,与行政机关相比,公民个人的权利保护救济明显薄弱。特别是在收集证据方面,个人很难与行政部门的权力相匹敌。证据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与诉讼结果的走向并不完全相关。但是,公民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不如行政机关。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既昂贵又复杂,很有可能最终得不到真正的救济。因此,这种困境提醒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种平衡双方权力的制度,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真正救济,从而实现行政法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3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

3.1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和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如今我们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保护,更需要技术的支持。第一,加大研发技术投入。资本投资是技术发展的根本,为了完善技术手段就必须要加大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强对研发技术的投入。二是加强技术规范。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强技术规范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情况下,如果用户想要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需要通过代码或密码身份验证方法验证自己的身份,同时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不能授权的人员管理,并应使多个相关人员管理、相互监督。

3.3建立专门个人信息监管机构,构建有效行政体系

我国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规范应当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减少原则、一般原则和其他有关规范的形式。应尽量制定可行性强的有关规定,并使之适应立法部门原来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自律规定应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企业要加强自律,遵守用户与企业之间有关个人信息的约定,遵守底线。相关企业应及时改变服务模式,让用戶在愿意的前提下请求运营商获取信息。其次,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管理和监督。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然后通过专门机构推进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并及时实施行业检测,违反行业规范,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必须严格处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大数据时代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框架,以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相关立法为核心,各部门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中起到辅助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才能促进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才琴,齐爱民,李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李媛.共识与争议: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 [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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