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鲁宁 郝莹莹(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类科研院所是推进科技创新的主体,也应成为科技普及的前沿阵地。科研院所开展科普需要制度性的支持和保障。总体来看,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诸多指导文件,国内相关省市也对科研院所开展科普工作进行了要求。这对于推进上海科研院所开展科普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总体而言,国家层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等对科研院所开展科普予以了要求。从科研机构开放科普场地、设施,开展科普教育,到科研机构科普评价和科普奖励等逐步构建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进了科研院所科普制度化建设。(表1)
法律层面上,主要对权利义务、财政资金投入等进行明确要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科研机构科普的权利、义务、职责和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科学机构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中要求“科学技术普及是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事项之一”。
除了法律文件外,我国中宣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财税总局等部门均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文件,对科研机构开展科普给予指导以及奖励与资金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