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官员问责”更明确具体

2020-05-21 10:45胡建新
杂文月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问责制马鞍山细则

胡建新

新冠肺炎暴发以来,全国陆续有一大批违反疫情防控纪律、防控疫情不力的官员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停职撤职。据中国新闻网2020年2月22日消息,截至当日,仅武汉市纪检监察机关就已问责处理630多人。这只是一个阶段性数字,现在疫情防控工作还在继续,我敢断定,至整个疫情完全结束,官员被问责的数字肯定还会进一步上升。

面对这么多官员在短时间内被问责,有人感慨,有人叹息,有人遗憾,有人欣喜。无论人们怀着怎样的心态去看待和评论此事,有一点是无须争辩的,那就是:我国官员的问责制度已在这场抗击疫情阻击战中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了。

突如其来的疫情,既对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又对各级党政干部处置突发事件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带来了严峻考验。各级官员能否经得起这场考验,不仅事关新冠肺炎疫情能否得到全面控制和降服,而且也将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形象的树立和提升。“官员问责”作为在这场特殊斗争中被广泛应用的追究机制,其实质是以诫勉、免职、撤职等处罚形式宣扬一种理念——突发事件最能考量官员的德才水平、执政能力,群众需要是官员的最大责任,人民满意是官员的最大政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官员问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欢迎和好评。

纵观各地在抗击疫情过程中相继出台和执行的“官员问责”制度,笔者尤为欣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颁发的一项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问责总则、问责对象、问责原则、问责方式、问责权限、问责申诉和条款解释等内容,具体规定了对8个方面30多种情形进行问责的实施细则,如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信息,不服从组织安排、摸排不到位、举家隔离管控不到位、人员不按规定检测,等等;同时还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责处理方式,如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等。(见2020年1月30日《马鞍山日报》)从这个规定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对失职官员问责的严肃程度,又可以看到问责条款非常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处罚标准明确、操作起来简便,而且可以让每个官员都清楚自己可能被问责的“界限”在哪里,从而引起高度警觉,避免“咎由自取”。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要严格干部问责制,对不能模范履行职责、造成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的官员必须严肃问责,但实际操作、落实起来往往较难。尤其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得十分突然和凶猛,不少地方匆匆应对建立起来的疫情防控问责机制,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问责的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宽泛,政策界限有些模糊不清,对什么情况下问责、按什么标准问责、怎样问责等等,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较难把握,容易失之于偏。也正是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给“官员问责”留下了较大的伸缩空间和回旋余地,有时只凭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或对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后果的主观判断,想撤就撤、想留就留,想严就严、想宽就宽,主观性、临机性和随意性比较大,使问责失去了严肃的衡量尺度和操作规则。倘若像马鞍山市委的规定那样,有明确具体的问责细则,那么,大家看得见、“摸”得着、可对照,职能部门易于操作,广大群众便于监督,有人想搞变通也增加了难度,这样执行起来也就比较容易了。

看来,要使“官员问责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使问责内容具体化、操作规则精细化、实际执行精准化。譬如,问责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哪些失职行為需要问责,达到什么界限必须问责,什么时候问责,由谁决定问责,怎样进行问责,问责之后怎么办,如何保证问责公开公平公正等等,都要有十分明确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只有这样,“官员问责制”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奖优罚劣、惩前毖后的积极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一场大考。但愿“官员问责制”在这场危机和大考中得到进一步确立和检验,并使之更加完善和成熟,从而为彻底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更为今后化解各种可能遇到的突发危机,提供更加明确具体、更加有力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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