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路径研究》书评

2020-05-23 13:31赵田田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7期

赵田田

【摘 要】在税收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共识的情况下,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成为一项难题。现本文主要针对这本书当中所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议进行了分析与评价,以期探讨。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税收程序

“无法律,不纳税”,税收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法学领域的共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中央要加快重点领域的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但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在我们国家现有条件下落地生根却是一个难题。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税收基本法律,另还有许多税种设立、征收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且有些规定与解释也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条路任重而道远。对此问题,王鸿貌教授在其新著《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路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出版)一书中,依其多年的深入研究,对税收法定原则如何中国化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意见。

首先,作者对于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这个概念进行了学理上的阐释。其实,在此之前,作者之前的研究中(《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2004年法学评论))就曾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内容、实质与功能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宪法及税法中的应用问题提出了他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所以,在这本书当中,作者对税收法定原则以及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进行了较为科学、全面的界定与阐述。

其次,解决税收立法权问题,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条件。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税收立法现状来看,18个税种中有11个是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证设依据,有7个是以行政法规为开征依据。这表明税收授权立法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作者认为,税收授权立法仍会在我国税收立法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作者从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个方面入手对税收授权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解决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问题时,作者细致地阐述了税收授权立法的理论、现实意义以及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并对我国税收横向授权立法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精细梳理,指出我们国家税横向授权立法目前存在授权立法数量庞大;特别授权期限、范围、具体内容不明确;转授权情况突出、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故,作者认为采取相对法律保留原则更适合我们国家现状,即,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范围做出基本规定。其次,再授予国家行政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权。这样一来既保证了稳定性又保证了灵活性,适合我们国家的现状。

在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层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赋予了地方立法机关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比如,在立法机关向地方的特别授权中包含税收立法的授权;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本书对于上述两例情形进行了详细整理,并指出了目前存在地方立法机关无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大量转授权,合法性不足;被授权主体多为人民政府;授权内容范围狭窄,等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本书认为,在对其中作为补充性质的地方立法权进行构建时,要坚持依法分权原则,适度分权原则两项基本原则。同时,应当将地方税收立法主体限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授权机关;范围仅限于地方税;权力内容仅限于地方税的税目税率调整权、地方税收优惠权、地方税的开征停征权以及其他非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如果想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作者认为一方面必须要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收体系;另一方面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为地方立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清除制度障碍。另外,谁能成为授权主体?谁无资格成为授权主体呢?作者依据宪法、立法法、法理认为,授权主体应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區、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而国务院、设区的市的权力机关没有资格向地方进行授权。授权的形式也应当以法条纵向授权为主,并且要遵循一事一权原则。同时,应当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比如,地方税收立法的批准、改变撤销、废止、备案审查等。

税收涉及的是对公民财产权基本权利的限制,所以必须要对国家税收权力予以规制,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对权力制衡的利器。本书也认为,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民主性和规范性,防止税收立法权被滥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税收立法程序。所以,作者对税收立法准备程序、提案程序、审议程序、表决和公布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缜密的论述。同时,为了实现税收立法的公平性,需要辅之以一系列制度保障,例如,税收立法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专家立法制度、立法监督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在税收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于税收法律的解释问题,通过对我国税收法律实践的勘察,作者发现我们国家的税收法律解释存在以下特点:立法解释权边界不清,程序不规范不完善;税收行政解释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解释主体杂多、解释方式呈现碎片化状态、解释程序不规范、对上位法的越权解释、相关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税收司法解释缺位。对此,作者认为,首先,要确立税收解释的基本原则,具体应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中立性原则。其次,对税收解释制度进行建构与完善,比如,完善税收立法解释的程序,废止立法法第64条规定,厘清立法解释主体;规范税收行政解释的主体、内容、程序与方式;重申税收司法解释的主体。

在2021年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了要“优化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改废释纂并举 ”。体现出我们国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决心与举措,同时,这也充分表明,本书所提出的观点以及对策是符合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参考价值,并且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这本书着重从学理上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探讨,未对该原则落实后可能会面对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但瑕不掩瑜。这本书对于我们国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不失为一本学者们研究税法的好的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1]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路径研究》[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3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