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环境中的照明设施设计研究

2020-05-23 14:06闫拼刘利剑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6期
关键词:功能

闫拼 刘利剑

【摘 要】现如今城市对公共照明设施系统更加的依赖,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逐渐复杂化,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多彩多样,人们参与夜间活动也变得较为频繁,相应的夜间照明效果得到很大的改善,逐渐成为了人们新的视觉要求。路灯、广场景观灯、园林灯、建筑立面照明、水景照明、发光广告、霓虹灯、商业橱窗、街道信号灯,甚至流动的汽车灯等各种灯光和灯具结合起来,形成丰富的城市夜景和独特的城市文化。

【关键词】照明设施;功能;照明效果

一、街道照明设施设计

街道照明系统主要体现在它的实用性,并且伴随光的艺术性,再加上考虑光的色彩、方向与亮度,灯具的位置和造型特点等设计因素,达到均匀的路面照射再配以多种照明方式达到有层次的全面照明。街道照明主要体现在路灯的设施设计中,在实际设计中要根据照明要求,结合照明标准(如照度、亮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等)来加以应用,注意加强街道的方向感和引导性。路灯有柱杆式、悬臂式两种照明形式。

1.1柱杆式照明

柱杆式照明灯具的高度设计与路面宽度密切相关,高度为1-4米,一般用于人行道的照明为3.6米左右,造型有筒灯、展开面灯、球体灯和罩灯,有些还可控制照明方向。

设计原则:考虑到光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灯具地数量、排列方式可根据道路地类型、宽度等因素灵活配置,如单侧、双侧对称、双侧交叉或自由分布等;灯的造型要考虑人在中、近距离的不同观赏特点,注重细节的设计处理,力求独特和美观。

1.2悬臂式照明

悬臂式照明灯具的高度一般为4-12米,通常光源较强,间隔距离为10-50米,同时应考虑路灯的间距、灯源的配置方式与环境的要求一致。利用对光线投射角度的控制来调整场景中光的实际运用。

设计原则:应根据路面照明要求采用单侧、双侧对称、多测等排列方式提高光的使用效率;应根据城市道路的性质特点,如一些换成道路或城市主干道上,要保持路灯高度、造型、布置形式的一致,有一定的选择性,给人整体的城市印象;由于人们的视觉观赏关系,对于此类路灯的设计,不必太注意细节处理,更应注重整体的造型设计。

二、广场照明设施设计

广场环境是城市象征的缩影,现代的城市广场的形式和性质越来越多样化,有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街道广场、社区广场等等。照明也成为广场设计的重点,是广场设计的重要表现手法,根据广场内的空间构成、意象表现、地貌特征、绿化尺度等元素,运用多种照明方式塑造整体广场形象。广场照明分为高杆柱式、中杆柱式、低杆式及脚灯式、装饰性照明等形式。

2.1高杆柱式

高杆柱式照明适合放置在广场、露天体育场、大型展览场等有一定领域性质的区域,光源的显色性能良好。设计的造型要有一定的醒目性和装饰效果,放置在广场的主要位置,综合表现为景观灯柱设计。

景观灯柱的照明主要体现在投光照明方式上,照明设备有投光灯、泛光灯、探照灯等。大型的中心标志性的景观照明灯柱的高度在20-40米。一般高杆景观灯柱的高度在6-10米,它在景观环境中具有很强的轴点和地标作用,它的造型特征不仅要考虑夜间照明效果,还要注重它在白天呈现出的景观元素作用。

2.2中杆柱式

中杆柱式照明主要是完成广场周围的环境照明效果,多采用扩散型的泛光照明方式来较为完整地表现广场的轮廓,给人温馨亲切的灯光照明效果。主要是以景观装饰灯的形式出现。

2.3低杆式及脚灯式

低杆式及脚灯式多被设置在绿化区域、道路侧旁、路面下、台阶处,一般高度控制在90厘米以下,照度要求不高,将广场的细部轮廓和结构应用用柔和的光照表现出来。

2.4装饰性照明

装饰性照明能够很好的衬托和装饰环境、渲染气氛,在广场设计中如雕塑、喷泉设施、景观装饰品等设施周围或本身,主要使用隐藏式和表露性装饰造型相结合的照明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出装饰设施的本身结构特征和细部轮廓。

隐藏式照明是将灯具进行掩埋或遮挡,突出被光照射到景物的形体和表达内容。表露性装饰式照明是注重单体或群体的艺术造型设计,不限于夜晚的照明作用,还强调白天的景观艺术表现的作用。

三、区域小环境照明设施设计

区域小环境指的是建筑小部分区域、整体环境的部分区域等空间范围,如建筑的出入口或周围环境、社区道路和休息区域等。区域小环境照明依附于建筑或其他空间结构的照明设施系统,对于这些区域的照明设施设计,注意要与环境、建筑在功能、造型和特征上保持协调一致。

其照明原则与广场类相似,照明方式亦多以中杆柱式、低杆柱式及脚灯式、装饰性照明为主,灯具体量不应过大,要求各类灯具应结合景观整体的特征,强调灯具造型的艺术效果。

四、园林休闲环境照明设施设计

现代城市中原本的自然景观元素越来越少,人们渴望在田园林野的自然休闲娱乐场所内享受,于是开始注重在城市的人工环境中重新塑造自然景色。整个园林休闲场景中的照明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花坛、绿化、喷泉等)一起构成以自然元素为主的景观场所,照明设施不仅提供照明作用,还能美化和映衬環境。

为了达到整个场景的照明气氛就要依据不同的照明要求、场景要求,再加以不同的照明形式来实现。如路灯、园灯、地灯、装饰灯、喷泉灯、泛光灯等,以强调环境的特征为主,而削弱本身灯具的轮廓。例如在绿化照明设计中使用汞灯和荧光灯,主要以泛光灯照明为主;在树木多的情况下主要以低置灯光和远处泛光相结合的照明方式表现,并且还要考虑灯柱的高度与树木的高度协调统一;场地中灯具的照明、亮度、照射方向等都应与相应的空间构成需要而定等。

参考文献:

[1]曲畅. 城市街道公共环境设施设计导则编制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2]韩瑞婷. 当代城市雕塑夜景照明艺术设计理念分析[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

作者简介:

闫拼(1995.5.5),男,汉族,山西运城人,大连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艺术设计,研究方向:室内。

(作者单位:大连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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