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采石场诉B县人民政府违法关闭公告案

2020-05-25 02:5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奋斗 2020年7期
关键词:采石场行政许可县政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A采石场于2014年4月9日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并获得B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2018年1月25日,B县政府作出B政发〔2018〕3号《B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关闭国家级C自然保护区内15家采石场的公告》(下称《关闭公告》),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H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环保督查要求,现决定对位于我县国家级C自然保护区内的15家矿山(名单见附录)予以关闭。请该15家矿山采矿权人立即停止一切开采活动,退出自然保护区,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并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土资规〔2017〕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A采石场列在附件关闭15家采石场名单的第12顺位。B县政府作出被诉关闭公告行为后,在《S日报》及B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刊登。A采石场不服B县政府的关闭公告行为,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B县政府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其实质系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B县政府依法应当对A采石场予以合理补偿。同时,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A采石场的重大利益,根据正当程序原则,B县政府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但B县政府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剥夺了A采石场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因此,A采石场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理由成立,但鉴于B县政府所作出的《关闭公告》行政行为是基于国家环境保护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判決确认B县政府公告关闭A采石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作出行政行为也应符合法定程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本案中,B县政府作出的公告行为,其实质系撤回已经生效的采矿行政许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亦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合理补偿情况下,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严重减损行政公信力。因此,即使行政行为管理目的正当,若违反法定程序,也应撤销或确认违法。

责任编辑/胡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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