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在离婚中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

2020-05-25 10:58黄辉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3期

黄辉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男女婚姻观念都在不断发生改变,特别是80后、90后、00后的婚姻观念,一言不合就离婚的现象也较常见,离婚率达到30%左右,关于离婚时财产处理、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许多人在离婚时陷入拉锯战,使自己身心疲惫,财产的变动频繁,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婚姻纠纷的法律处理,当事人如何利用法律规范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2012年4月,张欣与李华经人介绍认识,因李华有过一次婚姻,相识一年后双方准备结婚,但张欣不放心,李华为了表达对张欣的爱,李华应张欣的要求写下了一张忠诚保证书,内容为:保证以后不离婚,永远爱张欣,如果张欣有外遇,李华父母为李华购买的婚房归张欣所有,李华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但由于李华脾气暴躁,长对张欣语言辱骂,到后来李华与第三者王琴交往,并在外同居不回家,并转移自己名下的存款300万元到王琴名下,与王琴生下一子,取名李勇,同时虚构自己在外做生意借款50万元。李华与张欣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诉请要求双方结婚的婚房归自己所有,要求张欣承担共同债务50万元 ?张欣答辩称同意双方离婚;婚房归张欣所有,因为有李华写的忠诚协议保证书为凭;不同意离婚时共同偿还50万元的债务;请求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因双方约定离婚时李华净身出户;另请求李华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双方的请求和辩解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

首先,双方是否应当离婚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感情已破裂,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李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产下一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原则,足以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其次,李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王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产下一子,是否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罪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李华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子,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重婚罪认定的条件。另外,重婚罪属于亲告罪,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张欣不到法院控告李华的重婚罪,法院就不会处理,法律给予欣的选择权,可告李华构成重婚罪,也可保留不告李华构成重婚罪。

再次,张欣能否请求李华净身出户?在结婚时,李华写给张欣的忠诚协议保证书是否有效?在离婚时,李华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交父母购房给自己的凭证,来证明该房系自己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的需要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购买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欣以忠诚协议书为由主张该房在离婚时属于自己所有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会驳回张欣的请求。另外,忠诚协议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忠诚协议书是无效的,如本案中的“净身出户”会被法律确认无效,张欣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次,李华对于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张欣能否请求多分家庭共同财产?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李华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从有利于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并未规定在一方出轨并导致夫妻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因此,张欣不能以李华有过错多分财产,但法院会适当照顾张欣的合法权益,如张欣无房居住,可让张欣在婚房多住一段时间,或李华可对张欣作一定的经济让步。

再次,张欣可否请求李华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张欣在离婚请求时可以向有过错方李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法有据。

再次,李华伪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向第三人借款50万元,张欣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还有李华欠赌债40万元张欣是否应当偿还?在夫妻关系破裂时,即将离婚,一方企图伪造债务以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法院在审理时须严格审查债务是否真实,是否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欠,否则,所欠债务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给予认可。关于李华所欠40万元的赌债,除非张欣给予认可,赌债事实上也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是违法的,法院也应审查赌债是否是家庭所需,是否夫妻双方共同所欠,同样,若审查是个人欠的赌债,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可另行单独起诉,由法院单独审理。

最后,李华转移200万元在王敏的名下如何处理?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损害另一方在离婚时少分财产,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张欣须举证证实该200万元是李华未经自己同意私自转移在王敏名下,其目的是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故意伪造夫妻债务,恶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另一方可以多分。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财产,以及约定的忠诚协议无效等,平时可以在婚内约定财产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另一方所有,并进行公正。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在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时,应尽快通过诉讼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防止对方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落得人才两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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