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行车要受处罚

2020-05-29 08:11颜东岳
农村百事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唐某交通肇事罗某

颜东岳

任性停车,或属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 2019年清明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期间,罗某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明知车辆较多、速度较快,但因内急而将货车停至右侧车道,且既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便跑到护栏外“方便”。仅过了5分钟,一辆小车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事后,罗某被法院判处重刑。

【点评】 罗某已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某的行为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五十二条分别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故障车尚且如此要求,罗某任性停车无疑违反了上面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罗某作为司机,应当知道将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右侧道存在极大的危险性,却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客观上也已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的直接后果。

赌气追逐,或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 2019年“五一”国际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唐某在高速行车时朝窗外吐痰,痰粘在了后车杨某所驾小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杨某一怒之下超速追逐,希望能将唐某逼停。谁知却与一辆小车碰撞,致1人死亡。虽然杨某声称他之所以追逐只是为了讨个说法,根本没想到会造成事故,但他却还是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 杨某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等损失的故意,只要具有过失,便可以构成。本案中,不管杨某是基于何种理由、何种目的,都不能排除其实施了在道路上追逐、逼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且由于具有明显的压迫性和威胁性,决定了其行为不仅压迫和威胁着唐某,同时也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自然难逃罪责。

“龟速”行车,或构成交通肇事

【案例】 2019年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期間,第一次驾车上高速公路的李某面对车辆众多且纷纷飞速而行,由于心中紧张,李某为了安全起见,便将车速保持在每小时40公里左右。不曾想,一辆快速行驶的小车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对方车主赵某当场死亡、2名乘客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 李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着重大的财产损失。而李某的行为具备对应的要件: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李某低速行驶,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李某所造成的后果因与之吻合而难逃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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