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萌 张宇欣

“稿酬”一词的前身为“润笔”,最早可追溯到西汉司马相如因作《长门赋》而得黄金百斤一事,宋代洪迈在《容斋随笔》中写道:“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
1898年,南洋公学筹建译书院,张元济受聘主持,组织翻译出版了一些西方思想的书籍。后张元济加入商务印书馆,设立编译所,推出西洋东洋科学书籍。
1910年,清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著作权律》,承认了文学商品化,稿费与著作权得到法律保护,保障了职业作家的生存。
同年7月,《小说月报》创刊,“征文条例”规定了四等稿酬:“甲等每千字五银元,乙等每千字四银元,丙等每千字三银元,丁等每千字两银元。”1913年,鲁迅以周倬为笔名在《小说月刊》发表小说《怀旧》,收到稿费5块银元。
辛亥前已流行按字数计酬的稿费制,包天笑回忆:“这时上海的小说市价,普通是每千字二银元标准,这一级的小说已不需修改。也有每千字一银元的,甚至有每千字仅五角的,这些稿子大概要加以修改。”
1916年,陈独秀主编《新青年》月刊时宣布:“来稿无论或撰或译,一经选登,奉酬现金。每千字(译文)二银元至(撰文)五银元。”1918年,《新青年》发出启事:投稿简章业已取消,所有撰译,悉由编辑部同仁共同担任,不另购稿。
当时一个标准家庭的贫困线定位在每月收入10银元以下。
到了“五四”时期,以字数和版税计酬已经相当流行,至此中国拥有了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作家。
到1922年,文化人开始注重稿费和版税收入,文学研究会、创造社、南国社……都進入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