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人在法律行为公证中的注意义务

2020-06-01 07:50高海霞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公证人公证义务

关键词 公证人 公证 义务

作者简介:高海霞,黑龙江省集贤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51

最早的公证人制度是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是随着时间的变迁,它的具体功能和适用范围都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但是,其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是一成不变的。为了能够更好的使公证人在法律公证行为中保持良好的义务,需要我们对公证员进一步的研究学习,使公证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的价值作用,进一步探究公证人对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性。

一、 公证的基本概述

(一)公证的含义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二)公证人的基本含义

公证人(Notary Public)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我国国务院将公证处确定为中介组织,它是一个具有执行国家公职职能,能够自主开展业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一个机构。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公证人员并不属于我国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 公证人的义务

公证人要对当事人负有绝对诚实的义务。社会发展公正,需求不断增多,正确处理公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当事人对公证员信赖机制的基础,是公证人向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要保障。在我国通过法律对当事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工作的时候,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保证公证员在自由身的同时,也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德国法律规定,公证人必须信守其誓言,忠诚的执行其职务,公证人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双方当事人的公正的办事人。在古罗马时代,必须保证公证人对公证事务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一)真实性注意义务

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行为,被分成两部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公证的过程当中,公证员所表达出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條件必须具有真实性。为了确保真实性,美国在公证的过程中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在公证的整个过程中,美国会要求在公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到现场,否则美国公证机构就无法对当事人办理签字真实性的公证。美国相关公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解释,公证过程中所有的问题提出解答,这叫做实际在场原则。公证人的主要义务就是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那么最简单最可靠的方法是要求所有公证的当事人在场,并亲眼见证,公证的整个过程签署相应的文件。另外还规定,如果在公证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并没有在场,但已签署公证文件,若造成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公证人不予以赔偿。例如,美国一位妻子,为了获得家中财产,在丈夫不在场的情况下,伪造了签名书,经调查妻子的签名是伪造,法院要求公证人依法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美国采用实际在场原则,能够有效的保证非在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询问、查看在场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思想诉求。但在美国不同的是,法院认为即便在一起讨论过,进行了语言交流,虽然已经满足了实际在场原则,但是在调解完之后,我们并不能够知晓当事人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因此在美国,公证人必须亲眼看到当事人签署文件,才能够确保自己的义务完成,同时我国也在使用这种方式。

(二)关于合法性的注意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实际在场身份识别,询问观察,等方式来判断。

第二,不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具有强制性,公证员申请公证时,不得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证,我国的公证人似乎应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负注意义务,但当前我国并没有对注意义务有着明确的界限,仍在完善当中。公证员的主要义务就是在确认文书上签字,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民法通则》中这样规定,法院认为,一名公证员即使在他知晓所需公证的法律文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情况下,依然是可以保持沉默的。如果在公证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制造了一份伪造的签名文书之后,给公证人员要求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公证人员在知道该文书是伪造后还继续进行公证时,公证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不同国家对公证“合法性”的解释是不相同的。

首先,我们以美国为例,从公证的性质,美国的公证制度与我国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条例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的公证人可以描述为“管理者”,但是公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被认为是行政权力。美国的公证人是无法插足司法工作的,因为它不具有司法权力。

其次,在美国,公证的主要功能与我国也是不相同的,虽然我们将公证人员认为是公证官员,但是他的主要功能就是确认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公证人的资格也是不相同的,在美国采用的是州制的方法并不是像我国省制。美国的各州是相对独立的,每个州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公证人也不是全国统一考试后就可以成为公证员。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之间对公证人的要求是不同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三)对当事人绝对诚实义务

公证人的诚实和恪守信用是执行职务的最基本要求。对于当事人来说,每一个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都具有相关公证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素养以及职业操守、道德,会站在正义的角度上为双方谋求正当合法权益。不应以权谋私,偏袒一方,在公證的整个过程中,要提高自身职业技能,不要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诚信义务还包括在公证人参与公证活动之前,当场宣誓,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证人行为的公正性以及信誉度。每一位公证人都应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不同的国家对公证人的忠实性,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公证人员不仅在公证的过程中要对当事人以及事实保持忠实性,还要不断的引导当事人,要依法处理。在公证之前,公证人了解当事人诉求之后,要对当事人的申请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并依据法律,记录在案,当事人若不接受公证员的意见,坚持做违法行为,公证人予以拒绝公证。反之,若当事人的公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人应帮助当事人收集材料,核对实情,以确保公证事务更加的真实、合理、合法。

(四)遵守职业道德义务

在我国,由于公证制度发展比较晚,公证人员职业要求相对较为简单,因此,要求公证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遵守职业道德。公证人员在公证之前,首先要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将公证过程可能出现的任何状况告知当事人,为当事人预测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合理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在公证的过程当中,要做到遵守职业道德规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证人员以及公证机构必须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必须要合法合情合理,符合事实,不应因个人恩怨、利益诱惑而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证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更好的参与到公众活动当中去。以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来推动整个公众环境的发展,不断树立公证的公信力。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还需要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在整个工作过程当中需要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其次也要有明确的判断能力。熟练的掌握我国相关法律,合法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真正做到思想道德修养与工作能力相结合,更好的推动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

三、结语

公证制度发展于古罗马,在我国相对起步较晚。同时,公证人员在公证的整个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容易出现过失,公证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素质,更好的在公证的过程中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人员在公证的过程中也要明确自身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张鸣.公证多元化参与遗嘱法律服务的思考[J].中国公证,2016(9).

[2]王梅霞.有效解决公证争议的法律路径研究——以一起公证遗嘱争议为背景[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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