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查监督 问题 对策
作者简介:姚万林,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5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该决定的以上条文为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提供了充分的、合法的依据。
但是,两法衔接脱节问题也逐步显现和突出,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作用,已成为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过对基层检查院的调研,笔者发现和总结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问题如下:
(一)监督欠缺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检查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文,然而,以上条文中的“依法”过于空洞,无法依照相关的程序法进行处置,检查机关只能通过群众检举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严重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事后检查。例如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而没有移送的情况,如果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渎职,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