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等证券交易场所对会员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的性质及其救济途径

2020-06-01 10:16陈虹伶
理论与创新 2020年6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惩戒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同,经济发展到一定地步会催生可以进行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投资融资的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市场主体本身具有的贪婪性使得单纯依靠其自律约束无法避免金融风险,监管作为不可或缺的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外部力量成为任何运作良好的证券市场的基础。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需要相应的惩戒机制予以匹配,政府监管机构法律制裁与证券交易所惩戒正是其主要途径。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惩戒机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券交易;惩戒;救济途径

1.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权

证券交易所自律惩戒,在我国一般被称为“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以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作为良性运转之保障。由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会对个别投资者及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损害,因此,出于声誉、长远利益等一些潜在因素考虑,交易所对参与者的风险状况和交易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者实施惩戒。虽然多数国家交易所历经改制,转向公司制组织形式,但是总体来看,交易所是否改制,对交易所监管体系最大影响在于监管架构的改变,其他监管内容没有太大影响,监管重点依然是会员企业、上市公司与市场交易,惩戒也主要集中于这三个领域。

2018年上交所作出了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2017年11月15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000股,出让方为天津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天津华远浩利投资股份公司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的股份为受控股份。2018年1月12日,华夏人寿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受让获得股份中的7,532,3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华夏人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上述相关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华夏人寿在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集中、大量转让所受让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决定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证券账户实施限制账户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不得卖出华远地产。

由上述案例可知,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是具有处罚权的。那么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权依据是什么呢?证券交易所既是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的中介机构,又是一线自律监管组织,同时是证监会等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其监管活动兼具民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双重特征。其监管依据也涵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定、以及自身章程规则。就行政监管而言,各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了法律授权,相关立法构成其基本法律依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授予证券交易所对场内交易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据此,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上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等事项行使法定监管,这种监管体现了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性与监管强制性。

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通常有三种:财产性惩戒、声誉性惩戒、行为能力惩戒。其一,财产性惩戒。财产性惩戒是证券交易所对违法违规者所实施的金钱制裁,主要表现为罚款。其二,声誉性惩戒。声誉性纪律处分主要通过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私下谴责等方式使违规者声誉上受损。其三,行为性惩戒。行为性惩戒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对违规者所采取的暂停、限制或剥夺其权利资格、行为功能,甚至驱逐至交易场所之外。

2.救济机制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对市场参与者权利影响较大,如果没有公正的救济机制,则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将暴露在恣意的权力之下而无以保全。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有助于以公正的方式恢复法律规范中被明确规定的权利,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实在的具体权利。会员单位对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该交

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会员单位可在起诉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最高院2016年作出的郑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再审行政裁定书中,法院明确了证券交易所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同时认定“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这是司法实践对证券交易所行为类型的最新回应,有助于各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

司法对于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而言只是一个手段,从来不是目的,最好的选择就是备而不用。其实,真正改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力量来自于司法之外。因此,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本身显得尤为重要。证券交易所自律在本质上来源于市场参与者通过协议对权利的让渡,交易,应当据此构建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夯实重要自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使内部运行机制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首先,要加强法定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按期按程序召开会员大会,不断强化理事会的功能,构建完善的监督纠错机制。其次,要健全重要的部分自律制度,健全自律规则的制定程序,健全纪律处分程序,健全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程序。最后,要强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实效性,实现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法定性,解除其执法“底气不足”之顾虑;强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改变强政策性弱连续性趋势;提升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及时性,改变当前惩戒滞后、“物是人非事事休”的尴尬局面;维护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权威性,坚持执法惩戒尺度的统一与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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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虹伶(1994-),女,汉族,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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