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望面前需考量

2020-06-03 18:08邓忠强
杂文月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小官公仪陶侃

邓忠强

东晋陶侃(公元259年—334年),年轻时当“鱼梁吏”,做了一个负责监察鱼梁事务的小官。他天天都要巡视管理官府的鱼池鱼塘,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管鱼的人自然有吃鱼的便利。

他出身于贫寒之家,曾派人送一陶罐腌鱼给母亲,以表孝心。但陶母谌氏却不受,把原罐封好交给送来的人退回去,同时附了一封信责备陶侃,说:“汝为吏,以官物见饷,非唯不益,乃增吾忧也。”意思是说,你做个小官,拿公家的东西赠送给我,不但不能使我受益,还会增加我对你的担忧啊。(《世说新语·贤媛》)

照别人看来,儿子是管鱼的,拿一点鱼又有何妨,然而此事却受到了陶母的责备。原因在于陶侃送来的鱼是“官物”,拿公家的东西送给私人(即便是自己的母亲),这是公私不分、假公济私,沾公家的便宜揩公家的油。再说,为官者如果萌生了贪欲,今日小官小拿,明日大官大拿,何谈克己奉公、刚正清廉?莫要小看区区一罐鱼价值几何,但从大处看,却能从中看出一个人道德品行之高下优劣。

陶母看清了这个问题的实质,所以对儿子“赠鱼”不但不喜,反而为儿子的品行修炼担忧。于是,她毅然“退鱼”,以实际行动告诫儿子,既然为官,哪怕做个小官小吏,也要做到公正廉洁、公私分明,切不可忘了做官的正道和做人的操守啊。陶母如此“小题大做”,正表现了她的深明大义和高见卓识,其言传身教的“示范教育”,传为千秋佳话。陶侃听了母亲的教诲,靠自身努力,后来成为东晋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官拜大司马,前前后后带兵41年,执法严明,办事认真,爱护百姓,赢得了人们的衷心爱戴。

由陶母教子,我想起了战国时期鲁国相国公仪休,也有一则“拒不受鱼”的佳话。(《韓非子·外偖说右下》)有人知道公仪休喜欢吃鱼,便投其所好,私下送鱼(行贿)给他,遭到拒绝。送礼者大惑不解:“听说您嗜好吃鱼,我不过表示区区一点心意,您为何不收呢?”公仪休回答:“我现在当宰相能自己买到鱼(自给鱼),如果收了别人送的鱼(受鱼,受贿),接受别人请托,徇私舞弊,国君就会罢免我的相位。丢了乌纱,别人不会再给鱼,自己也无禄自给鱼了。所以,正因为爱吃鱼,我才不收,只要守法不被免相,还愁不能天天买到鱼吗?”

寥寥数语,坦荡直白。——公仪休之“不贪”,缘于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保位保禄以便“能长自给鱼”,从而满足自己“嗜鱼”的生活欲望。平心而论,这种识见固然算不得多么高超,但他能把个人嗜好同守法联系起来,好吃鱼而又不忘守法,这就很难得了。在个人欲望面前,公仪休善于权衡得失,懂得受贿可以危及相位的利害关系,知道暂时的“失”(拒收鱼),可以换来永久的“得”(当宰相能“长自给鱼”);一时的“得”,则会付出“失”的沉重代价。这表明公仪休并不糊涂,还相当精明:爱吃鱼,但不收别人送的鱼,结果反而总有鱼吃。——这一套逻辑推论有相反相成之妙,其深刻之处则是有一个“守法”的大前提。因为要守法,必然拒不受禮索鱼,公仪休因而在历史上留下了为政清廉的好名声,自己还每天都有鱼吃,岂不快哉!

历史上“拒不受鱼”的故事还有很多,倘广而言之,鱼者,欲也。人人都有欲望,而且梦寐以求,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但是,“欲海无边”,不是任何欲望都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的,个人私欲必须置于道德法纪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去占有他人的利益、群众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那就是贪了。贪是私欲膨胀的结果,在现存的社会里,人可有私,但不可有贪。为官不贪,即使非国之贤臣,至少在这方面是一个好官;为人不贪,即使非贤人,至少在这方面是一个好人。

可见欲望需要节制,决不能放纵。靠什么来节制呢?公仪休用他的一套“守法”逻辑来遏制私欲,才保全了自己的廉洁;陶母以道德诫勉来教育儿子立德立人,才成就了陶侃的功业。两则故事表明,欲望面前需考量的不仅是名利得失,还有道德素养和法治精神。这对于今天的人们如何正确对待欲望,树正气,拒腐败,仍有现实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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