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佳
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或“宪法”,多指最高社会规范或国家的根本制度准则。譬如,《尚书·说命》中曾说“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意思是根据先王的旨意制定典章、法度,将永无过错。这里的“宪”指的就是以前的君王(多为开国者)所确立的国家制度。从词源上看,我国古代的“宪”字表示的正是“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故而我们现在用“宪法”来命名国家的根本法。
我们已经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国家颁布了“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等人民的宪法。那么,在此之前,还出现过哪些“宪法”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清朝末年,最早的制宪活动是清末立宪。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已经风雨飘摇。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慈禧太后打出“变法”“新政”招牌,以光绪皇帝的名义于1908年8月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制定宪法的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将君主的权力合宪化,试图以此维系皇权至上的政治传统,具有强烈的挽救王朝颓势的功利主义色彩。
1908年冬,光绪皇帝与慈禧太后相继离世,3岁的溥仪即位,其父摄政。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和即将爆发之京畿兵变,宣统皇帝下诏“罪己”,仅用三天的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但旋即被辛亥革命的浪潮所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