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保护范围研究与探讨

2020-06-08 15:40王军王国欣
中国水运 2020年4期
关键词:航道

王军 王国欣

摘 要:航道保护范围制度是全面加强航道畅通和行政管理、保护航道锚地资源、有效落实《航道法》相关要求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本文研究旨在充分分析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特点和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明确沿海航道保护范围的概念和特点,探讨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依据和思路要点。

关键词:宁波舟山港,航道,锚地,保护范围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开始正式实施,提出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根据《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本文研究主要結合宁波舟山港港口航道实际特点,对沿海航道和锚地的航道范围、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等进行细化研究,从保护航道和航道资源、保护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设施的角度出发,对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进行研究与探讨。

1 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概况

1.1 现状和规划情况

根据《航道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宁波舟山港地处长江经济带和东部沿海经济的“T”型交汇点,深水岸线资源丰富,宁波舟山港已连续位居全球港口吞吐量第一位,航线直通世界众多国家,是我国重要国际深水中转枢纽港。 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主要包括西航路、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虾峙门口外30万吨级人工深水航道、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等)以及沿海各港区进港航道及习惯航线等,现状航道总里程约519.2km,规划航道+含现状保留航道总里程722.5km。沿海共有现状锚地20个、总面积约147km2,规划锚地+现状保留锚地共23个,总面积约220km2。

1.2 航道条件评价

宁波舟山港域航道规模的确定主要参考到港船流密度、通航安全需要和远期通航预留需要,在水域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要航道一般均按双向航道规划,部分30万吨级航道考虑经济效益和船舶重载进、空载出的通航方式,按单向航道规划。其中疏浚段航道宽度按规范要求取值预留,自然水深段航道适当扩大,以满足航道资源保护需要。主要航道等级根据各港区吞吐量和通过能力规划确定,符合港区吞吐量要求,航道适应性较好。

2 航道保护范围概念

根据《航道法释义》,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是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在航道之外相邻区域划定一定范围,在该区域范围内对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采砂、倾倒等行为进行管理,满足航道畅通、安全和发展的要求。

航道保护范围就是为了保护航道,包括航道水域、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设施等的安全和功能的稳定发挥,保障航道通航条件不受影响,保障航道规划顺利实施,依法在相关陆域或水域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3.1合法性原则

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应基于《航道法》及释义进行划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要求。

3.2有效性原则

应能够有效保护航道资源、保障河势稳定、保障航道整治工程的整治效果,贯彻航道发展规划,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应根据航道、锚地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锚地保护实际需要划定。

3.3协调性原则

应能够统筹兼顾,协调规划,加强管理协作。以保护航道为宗旨,注重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划定与禁采区、海洋倾倒区、避航区、警戒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渔区、自然保护区等行政管理区域的关系,推进与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合作关系。

3.4前瞻性原则

既要考虑航道、锚地规划,也要考虑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航运发展需求;既要保障航道的可持续发展,也要统筹兼顾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相互发展,其划定应具有前瞻性。

3.5调整性原则

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具有调整性。航道、锚地规划存在规划年限,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划定年限应与航道、锚地规划年限相一致,并在航道、锚地规划调整时做相应调整。

4  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研究

由于《航道法》颁布实施后,相关细则及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划定导则均暂未出台,本文基于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锚地现状及规划情况,参考相关现行规范,探讨划定保护范围方案。

4.1沿海航道保护划定依据

沿海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划定参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6.5.10条“港外锚地边线至航道边线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3倍设计船长”。从尽可能保护资源角度出发,确保航道锚地的使用安全性,取航道锚地底边线两侧各3倍设计船长或至现状及规划岸线作为沿海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其中设计船长按航道通航或锚地锚泊船型等级上限的最大尺度考虑。

4.2沿海航道保护划定层次

航道锚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可分为两个层级:

(1)直接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行为,如航道周边非法采砂、临航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等,此类行为可直接影响航道可通航宽度、通航水深或水动力条件。

(2)间接对航道锚地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行为,如距航道、锚地有一定距离的大型码头工程、促淤圈围工程或其他相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此类行为不会直接对航道可通航宽度产生影响,但由于大型工程的影响程度及范围较大,可能会对周边海域的海床演变、整个海区的水动力条件产生影响。

对于直接对航道锚地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行为,可在航道锚地周边一定范围内划定保护范围,禁止或限制相关活动。对于间接影响的行为,由于工程建设或相关活动的影响程度、范围难以预估,若将可能产生影响的区域均划入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大不利于管理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应平衡航道锚地保护与实际管理的关系。

4.3沿海航道保护范围研究

4.3.1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划定原则表

4.3.2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划定计算

(1) DWT≤1万吨级;考虑1万吨级最大设计船长为146m,按照3倍船长=438m,取保护范围500m。

(2) 1万吨级

(3)5万吨级

(4)DWT>15万吨级;考虑20万吨级最大设计船长为399m,按照3倍船长=1197m,取保护范围1200m。

5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意义

(1)划定宁波舟山港沿海航道锚地保护范围是落实《航道法》的重要步骤,是保护航道锚地资源、维护航道通航条件,为宁波舟山港的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保障航道锚地长期稳定运行的需要。

(2)划定航道保护范围对交通运输部门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依据,沿海航道锚地保护范围内禁止非法采砂、禁止非法倾倒等危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活动,其他涉水活动需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对于沿海航道锚地保护范围以外,大型码头工程、促淤圈围工程等可能引起大范围海域水动力变化或海床冲淤变化的涉水工程,也应该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3)划定航道保护范围对交通运输部门日常养护提供重要的依据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航道法》要求对航道锚地及其保护范围水深视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航道水深、通航条件现状。

参考文献:

[1]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JTS 124-2019).

[2]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航道锚地规划评估.

[3] 交通运输部.《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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