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之我见

2020-06-09 12:09沈奕岑
公关世界 2020年10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

沈奕岑

摘要:刑事责任年龄,即根据人的身心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条件。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出现,各界人士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意见不一。笔者认为,未成人犯罪问题有诸多因素影响,不应轻易改变目前规定。本文梳理了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关于该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犯罪特征,阐述了可以代替改变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规則 犯罪预防

一、有关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重大。2013年,重庆10岁女童在电梯内无故殴打男婴,致其从高楼坠地,女童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立案处理;2016年,13岁广西男孩为抢劫而杀害三名幼童,其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由监护人严加管教;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捅死10岁女孩,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收容教养。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些少年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受到的处罚仅为收容管教。有学者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家长和孩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应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该谨慎。

其中,以评论员斯涵涵为代表的一些媒体专家认为,很多事实说明缺乏惩处的温柔教育难起到警诫、遏制作用。法律的人性关怀成为部分少年的利用空间。当今青少年成熟期已提前,接受的信息更复杂。刑事责任年龄应与成熟度、认知判断能力相适应。同济大学徐文海教授主张,在不区分主观恶意及犯罪手段残忍度下,讨论未成年人犯罪“错”“恶”过于圣人。全国律协的郑子殷律师认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无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会使未成年人在恶性犯罪中沦陷,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由此可见,支持降低责任年龄的观点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威慑力度不够,不能很好地遏制犯罪低龄化。

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忽视了刑罚的负面影响,正是未成年人认识和意志力弱,犯罪的反复性大,因此不能过早进行刑罚处罚。另外,这些观点主要集中在实务律师和一些媒体评论员中,更注重社会影响,未从未成年人角度考虑。

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支持不改变责任年龄的学者分析更为深入。例如,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提出,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尚未形成,需以保护为主。法律是普适规范,类似犯罪不多就不应降低。北京大学的王新教授认为,心理年龄和实际年龄两者并不划等号,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要关注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实施了残忍的行为,还要看主观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控能力。特别情况,应理性考察。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打击力度,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简单用刑事处罚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反而会增加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笔者将上述学者不支持降低责任年龄的原因归纳如下:其一,个案没有普适性;其二,青少年的认知能力较弱,制度设立应考虑犯罪人特征;其三,犯罪根源不是法律,要考虑各方因素。这些观点分析合理,但对立法机制、预防体系如何完善的探讨不多,因此下文将基于刑法的历史发展及如何将惩罚与预防结合展开讨论。

二、不改变刑事责任年龄的几点理由

其一,从整治对象的特征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精力过剩、认识水平低、兴奋性高。刑罚只是对抗犯罪迫不得已的防卫手段,最终只能惩罚罪犯,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非法律本身,治理重点就不应放在年龄上。

其二,从犯罪的特征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易控制,家庭、学校、社区和大众传媒为主要原因。另外还有国家政治经济水平和社会形态等宏观因素。因此,可通过社会和国家力量的提前介入和干预,来取代降低责任年龄。

其三,从刑法适用的功效来看,监禁处刑会产生交叉感染,甚至会诱发新罪,这样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会是“无底洞”。相当比例的少年犯过去只会进行“技术”比较简单的偷窃、抢劫,改造完后,由于交叉感染,反而掌握了更多的犯罪“技术”。因此,动用与成年人一样的刑罚处罚长远来说效果不大。

三、从中国司法发展历程以及对比法视角看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首先,最早在我国古代《法经》,规定15岁以下,身高不满六尺的儿童,不追究刑事责任。汉朝规定不满10岁的犯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耐刑”。《唐律》规定,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大清新刑律》规定,不满12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岁不满16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中华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不罚。

其次,新中国成立以来,1951年《关于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未满12岁者的行为不予处罚,未满14岁者犯一般情节轻微的罪,可不予处罚”;1955年《关于少年犯送管教所管教是否要经法院判决等问题的批复》中指出,13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为少年犯;1950年刑法大纲草案中规定,未满14岁者,不处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者,得从轻处罚;1957年刑法草案,把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为4个阶段,不满13岁不负刑事责任;1963年的刑法草案,把之前的13岁改为14岁;1979年刑法典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特定八项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再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件中多次提出“对未成年人犯,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重申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可见,我国始终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考虑刑事责任减免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由最初的12、13岁,最终随法典生效确定为14岁。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趋于科学,人道主义精神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

与此同时,作为对比,西方国家规定未成年人使用普通刑法的年龄大于16岁的占大部分。美国、英格兰、法国、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8岁,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为20岁,而德国、葡萄牙的刑事责任年龄高达21岁,显然,中国设定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比较严厉的刑法措施。

四、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现行法律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犯罪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曾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一是确立犯罪惩罚的标准,二是警戒和预防犯罪。笔者认为在不改变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把治理重心放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上。

一方面,未成年行为与教育环境相关。很多家长认为自家孩子自带“受害者”光环,纵容孩子犯错,因此要提倡让孩子理解真正的正义。同时要营造好的氛围,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离异、留守、单亲、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前五,说明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影响之大。同理,学校层面不应将法治教育课程流于形式,要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案例。社会层面,大众媒体要少传播暴力新闻,避免暴力游戏的泛滥。

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问题与司法保护体系相关。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还不够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和补充:

一是保障作用不明顯。我国没有专门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规。现行法律仅是对教育、预防、矫治的概括性原则引导,解决犯罪之后的惩罚与改造问题未在程序上重视。

二是预防制度缺乏系统性。国家没有设独立的预防机构,资金投入不足。制度上,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部分环节脱节,出现制度“真空”,犯罪预防措施落实困难。

三是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存在缺陷,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效果不明显。现行《刑法》中包含对社区矫正问题的提出,但未明确规定如何开展,针对规制问题尚未齐全。即将施行的社区矫正法,也只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一些原则规定,并没有体系化的阐述方法。

结论:刑事责任年龄,以未成年人辨认与控制能力为依据,因此很难加以界定。有时会受到固有认知及舆论的影响,产生错误判断。无论是从我国法治发展,还是国际刑事司法理念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只采用刑罚处罚,鉴于未成年人认知、思维还未定型,应提倡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手段,最终使其健康正常地生活。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仅是年龄问题的界定,而且是社会对其的关怀体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应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当下只有不断完善司法体系,改变社会教育环境,才能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党日红.《中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张远煌.《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5]张盖伦.《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年龄只能一刀切?》,载《科技日报》2019年10月30日第4版.

[6]韩小乔.《未成年人保护,修好法更要执好法》,载《安徽日报》2019年10月29日第5版.

[7]涂小雨,张景哲.《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0期.

[8]李玫瑾:《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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