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市场经济下行政检查手段的运用

2020-06-11 00:36吴京原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7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摘要:行政检查指的是拥有不同管辖区域的行政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等,对于行政相对方的实际情況进行相关检查。我国目前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并不能完全付诸于实践,有必要加强行政检查手段的应用,尽可能改变目前市场中所存在的缺乏规范、行事繁琐复杂、事倍功半的现状,希望能够尽快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行政检察法律制度。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检查手段;行政检察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行政检查手段的必要性

我国现存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更需要行政检查手段来帮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之下,各种生产和经营主体类别趋向于多样化和多元化,并且在逐渐发展过程中,个体经营者数量也急剧增多,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成分发生了改变。法律赋予的个体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广泛权利,包括经营自主权和自由权。宽泛的权力和多样的形式导致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日趋复杂,行政机关难以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到实际经营者的情况。

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赋予经营者更多的权力以创造社会效益,但在此过程中,仍有不法分子希望能够钻到法律的漏洞,为其谋取不义之财。即使并未触犯法律,但仍有不法经营分子反复试探法律边线,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使正规经营者无法获取相应的利益。为了维护市场平衡和规范也为了惩戒不法经营人士,应该要从实际情况当中获取相关信息,将行政检查结果作为处罚惩治的依据。

开放的市场导致社会竞争激烈,许多处于劣势的经营者们则会在不利的大环境之下迅速衰落,而本身资本比较丰厚的经营者们则会一跃而上,导致整个市场处于失衡状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乏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的影响,政府也应该要通过行政检查手段来对这些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及时予以帮扶和制约。在全面了解事实情况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甚至避免天灾人祸给经营者们造成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给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政府在宏观和总体上对于市场进行把控,这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甚至人民生活都相当重要。想要不断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千万不能够站在宏观角度对于市场进行盲目规划,一定要深入民情、深入市场,在充分了解市场基础规律和发展目标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政策以指导市场发展。任何指导都需要来源于真实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执行后随时跟踪观察政策实施效果,并根据结果及时修改和调整。

总之,行政检查工作是为政府机关作出正确的指挥和领导提供有效信息。任何政策都应该基于真实民情的基础上制定,否则,实际效果可能与预期差之千里。

二、市场经济下行政检查手段应发挥的作用

(一)揭发功能

为维护市场秩序,纠正市场歪风邪气,行政检查手段应该要力求真实性。及时发现那些社会当中所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例如投机倒把、缺斤少两、偷税漏税、非法雇工、虚假瞒报等行为。应该要在充分了解其真实性的基础上对于其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戒,要让其他市场经营者们引以为戒,并确保维护正规经营者们的权益。

(二)查验功能

任何政策和制度的颁布和实施都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调查,以了解市场反馈,做到能够根据市场反应及时调整和修正。行政检查手段则应该在此情况下做到查验功能。检查过程中应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政策和制度是否有效被执行,执行后是否取得相应预期效果,经营者们对于该政策的反馈如何,出现了哪些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如何。在跟踪调查时还应该要具体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等,以便能够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正确调整,设立新的决策和目标。

(三)评价功能

通过行政检查手段获取真实有效信息之后,对于其数据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对于相应管理区域或某件特定事件最终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相应政策的评估和反馈。前期的反馈和总结也可以作为下一次政策执行的参考依据。

(四)预防功能

在实际进行行政检查时不应该只将眼光放到那些已经发生的问题上,深入了解市场经济本质和个体情况有利于政府对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合理预防,以避免造成市场经济的损失和经营者的损失。尤其是在卫生和安全方面,行政检查手段的预防功能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能够提高经营者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尽可能规避那些潜在的安全事故,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1]。

(五)督导功能

督导功能一般贯穿在行政检查的整个流程中,在行政检查时对于发现的细小问题给予记录和批评,并指出后续修改意见,下一次进行行政检查时需要尤其关注上一次出现的问题。在不断指正和规范的过程当中完善其遵守规范的意识,同样也能够起到教育作用。

三、市场经济下行政检查手段与计划经济下行政检查手段的区别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检查手段往往是上下级之间的内部检查,下级往往对于上级的批评与指点全盘接受,需要无条件执行。也正是由于完全的服从性,所以下级在执行上级任务时出现了纰漏,其责任也完全由上级承担。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式的行政检查完全不能够套用到如今市场经济中,否则不仅会对于一般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法定权益造成直接的威胁,而且还有可能在这过程中对于行政违法侵权行为造成鼓励效果。

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政府机关在面对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其体制之下的行政检查是为了确保其理念和政策被一以贯之。而市场经济之下的行政检查手段才能够确保国家有关的行政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市场经济当中被有效执行。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其丰富性和多样性也凸显出来,行政检查不仅只局限于表面,还应该要深入内里,并将检查范围逐渐拓宽。行政检查手段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是市场经济对其提出的要求。

四、市场经济下行政检查手段应设立的制度

(一)行政职务优先

需要清楚,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允许的一种督查方式,虽然大部分行政检查均是在被检查对象许可且认同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若出现意外情况,也可在被检查方并不自愿的情况下强制进行。由于这是政府机关所允诺的一种督察行为,所以被检查方应该要遵循义务接受检查,同时提供协助。如果由于任何行为出现逃避检查、阻挠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检查一方应该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对于检查对象和检测范围进行调查,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时间的紧迫性也可以省略其中的部分步骤。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检查有可能会给被检查方带来一些利益损失,导致工时的延误等,而这些造成的损失不能够要求政府机关承担,需自行承担[2]。

(二)实体合法原则

不同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要按照其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进行,不能够超出。某些较为特殊的检查权限,例如人身搜查,除了特定的公安、海关等机关以外无权限执行。如果某些行政检查已超出了检查方的责任范围,则被检查方可以对其行为进行控诉,构成违法行为。除了检查方式和权限之外,检查内容也需要符合其职责内容,对于检查内容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过多询问或强制要求及回答。检查工作必须一丝不苟、严谨到位,不能因为日复一日而疏忽或罔顾私情,不得在检查过程当中存在遗漏疏忽和受贿的情况。

五、结语

当前我国重点发展市场经济,为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该要变革行政检查手段,使其向着符合市场经济趋势的方向转变。确保行政检查手段能够起到检查义务和效用,也尽量避免被检查方在接受行政检查时的利益损失,维护好市场秩序,确保政府方案和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参考文献:

[1]崔卓兰.论市场经济下行政检查手段的运用[J].行政法学研究,1996(3)

[2]乔新生.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手段[J].红旗文稿,1995(4).

作者简介:吴京原(1990-),男,陕西成阳人,助理实验师,主要从事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文化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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