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6-11 00:36赵延岭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7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摘要:电子商务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兴起并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电子商务出现至今呈现出高度的便捷性、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给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及政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以致我国的税收收入大量的流失。本文分四章阐述了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特点,分析了电子商务给我国税收带来的影响,借鉴国际的经验,给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提出了相对应的具体的政策及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立法完善

一、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概述

(一)电子商务简介

1.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

电子商务理解为以包括互联网在内的计算机网络为载体来实现购、转、销或是交换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自产生之日起到当代,不但显著地转变着各种传统贸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改变着人们长期习惯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式的贸易形式,与传统的商业行为相比有了巨大的转变,从其本质上说,电子商务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经营者都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他们的商务活动和交易是数字化的。

(2)凭证无纸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通过计算机操作并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电子媒介可以存储所有的网上交易信息,而且可以随意删除票據合同等证明文件,虚拟文件和实体文件本质上的差别使得电子商务征税的可靠基础丧失,为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

2.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商务按照不同的标准虽有多种分类方式,本文按照交易的特点或是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以下三种典型的模式:

(1)企业与企业电子商务。该种形式又叫做B2B,此种交易不仅可以运用于企业及供应链成员之间,而且也可以运用于企业及企业客户或者任何其他企业之间。

(2)企业与消费者电子商务。也被称为电子出售,目前,有许多这样的商业中心出现在互联网上,他们提供书籍,汽车和其他消费品和服务。

(3)消费者与消费者电子商务。卖方通过C2C模式来提供产品信息或者提供各类服务的消息,买方通过卖方提供的这些信息来自主选择和购买各类产品或者是服务,这就为买卖两方提供了一个在线的贸易平台。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的现状

我国理论界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存在两种典型的观点。一是持征税观点的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将有形的交易行为通过互联网转化为无形的交易行为,虽然形式上有所改变但其实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电子交易应该征税。二是持不征税观点的学者认为,使美国成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得益于其很多年来对电子商务实行的免税政策。然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多数学者比较赞成的观点。

同时有调查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商立法早有预案,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正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

(三)电子商务征税应遵循的原则、必要性

税收原则指的是建立税收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据相关研究显示,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将不断增加。因此,给经济的提升带来巨大的动力。估计到2023年电商零售额将推动经济增长5.4%,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助推器。因此,必须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四)税法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的税收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发生的任何交易,不管什么形式,都应缴纳税款。

首先增加财政收入的必要选择。在最近几年的业务保持5万亿元以上的贸易额几乎就会占1/4的零售商品社会交易量,经销商不缴纳税收将会导致1 000亿元的税收流失。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得到增加,最终会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税收问题分析

(一)现行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存在缺陷

目前,由于我国电商征税法律出现滞后和不健全的现象与对电商征税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现行的税法只是针对传统的交易形式而言的,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制要素难以界定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征,很容易隐藏、更改交易主体的身份、地址等信息,以上情况就会导致课税对象、纳税主体、纳税环节、地点等税制要素难以确定,税基也将受到影响,最终会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界定。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其流程的虚拟性,导致按照我国当前电子信息技术水平来跟踪每一笔交易的难度增加,即使可以实现部分跟踪也很难确定交易商品的属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各税种的冲击

从我国现行税法来看,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给我国的税种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其中比较明显的是对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冲击方面。

一是增值税的交易性质难以判定。由于我国现行税法中征收增值税是按照属地原则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商务中无法确定是国内销售还是对外销售,这样销售商无法确定是否及何时申请出口退税。对于征税机关而言,无法确认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位置,这就相应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二是所得税的课税主体及课税性质确认难。我国现行税法中所得税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类型。在电子商务中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交易的时间、地点以及类型可以随时发生变更,这样居民管辖权便形同虚设,给税务机关征税带来巨大的困难。

(四)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一是税务登记难以进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时空的界限,其贸易活动主要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尽管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从事网络交易的实体应该进行实名登记,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登记制度。二是税务检查无法进行。只有掌握了关于纳税人应纳税事实的有力证据传统的税务稽查才能得以顺利进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记账凭证、账簿资料等来裁定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电子商务订购、支付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导致传统的凭证审计失去基础。增加了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难度。

(五)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难题加剧

一是国际避税问题更加普遍。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在国际互联网上任意的交换站点交易,这样就将自己的高税点转移到低税率或者是免税率的国家。这样就达到了转移利润和降低成本的目的,通过互联网轻而易举地达到了偷税漏税的目的。二是国际税收标准难以统一。当今时代,由于各国的技术、服务等水平相差甚远使得国际税收标准难以统一。每个国家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来保证自己国家的税收来源。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其税额也将逐渐增大,国家税收标准的不统一将会导致同一项税收对此缴税,严重时将会引起国际冲突。

三、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借鉴

(一)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美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其宽松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密不可分的。相关资料显示美国对于电子商务的免税以及少征税政策一直延续到今天,不仅维护了本国的经济利益,从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笔者认为,虽然美国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或者少征税的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美国对电子商务的集中管理带来巨大的难题。

(二)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欧盟国家与美国有着很大的差别,欧盟国家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并且为保证其税收收入来源,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或者是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而是主张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欧盟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既坚持了税收的各项原则,又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避免税款的大量流失,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四、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

(一)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1.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建立网络税收制度

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合理征税以及防止我国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为目的,以此来修订、补充及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条款,这样可以保证对电子商务征税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完善税收征管法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只是针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应该完善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例,重新确定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税收征管的必要因素,以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重新界定电子商务下的税制要素

重新确定征税对象: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有形产品交易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常规产品的延伸,符合增值税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对其征收增值税。为了使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产品与传统的有形产品承担同等的税负,我国可以尝试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对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产品也要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模式下对各税种的必要补充

首先对增值税、所得税制的必要补充。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活动之间没有实质的差异,其区别仅仅体现在交易媒介上。而对于数字化的商品来说,我国就应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关于数字化商品的征税条例。

(四)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010年我国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奠定了基础。纳税人必须将自己注册的网站、网址、经营的范围,可能运用的站点以及准备使用的结算方式及时去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税务机关同时也应该建立有关企业电子信息的资源库,来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实时的税收监控。

2.建立税收情报网,监控电子商务税源

我国应该积极地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税收情报网,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客户、网上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链接,同时研制能加装在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

五、结语

笔者通过日常生活中对电子商务的接触同时结合国内外一些学者专家的看法,从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特点、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税收问题人手,根据一定的税收征管调研,对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理论开展研究。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同时,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出现也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可能性。

(二)電子商务环境下应遵循的税收原则。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全世界应该共同努力制定出互惠互利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这套税收体系应遵循税收效率、公平、中性原则等原则。

(三)针对电子商务给我国税收带来的各种问题,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措施。

展望未来,电子商务仍然会将持续高速地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相信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会逐一化解,但技术的深入发展还会引起新的问题,需要不断深入地研究。恳请专家和老师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赵延岭(1973-),女,山东武城人,中级经济师,本科,主要从事专业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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