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经城市自评、省级复核、国家评议后,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