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转型视角下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路

2020-06-15 06:26王晓星
各界·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治化转型改革

王晓星

摘要:总体而言,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长期以来受到政府权力本位制的影响,税收的法治化进程依然滞缓。在法治视角下,我国的税收体制仍然存在明显弊端。在社会发展的法治化思潮下,政府应转变行政思维和行政方法,引导企业和个人树立坚定的税法意识,并且依法贯彻税法原则与体系,实行科学的收入预算制度,优化税收管理机制,保障纳税人的本位权利制度,加快推進税收体制改革。

关键词:法治化;转型;税收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也得到迅速增长,已从1994年的5070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10604亿元。在法治化要求下经济建设背景下,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都不断倡导“依法征税”,税收法治化建设不断推进。在税收法治化建设下,以前的包税任务首当其冲,必须转变征税体制,优化我国税收制度,实现法治化征税。贯彻落实税法制度,解决法治视角下我国税制的问题,成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必经进路。

一、税收法治制度建设视角下在我国税收体系运行所面临的问题

历史的发展成效表明,我国的税收体制总体上是适用于中国发展国情的。同样,在新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税收体制也开展了新的一轮改革。但我国税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弊端。税收的法定化,从税收的角度而言包括征税与用税,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就要求税收主客体、税基和税率等都有清晰的法律规则。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法定化程度较低,特别是税收任务的法定化原则不够清晰,尚未形成规定税收任务的法律体系。总体而言,我国税收任务与税收法定化之间存在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税收任务的制定和执行是在纳税者没有发生纳税行为的阶段发生,税收的开展一般也是仅仅通过协议等方式来确定纳税人的缴税额度。第二,在由税基与税率确定应缴税额之后,没有通过法定条件是不能变更的,但是我国的税收任务是一种包税状态,所以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征税人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第三,现行的税收任务指标作为我国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由此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税收定额任务的有关奖惩办法,这就与政府征税的法定职责相违背,而且也对我国的税法尊严性造成不利影响。税收制度下税收任务的法治化缺失,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没有紧跟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步伐,导致了一些税收办法无法有效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更加合理的税务实践。另一方面,税收制度本身在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税收工作的执行方面,就带有一些自相矛盾之处。例如以互联网小微企业的税收征收为例,由于互联网经济是国家大力发展的经济形态,税收制度和税收部门应当以更加合理化的低税政策引导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同时更要以优惠税收扶助互联网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在现行的互联网小微企业的税收征收中,税务机关并没有主动地向互联网小微企业提供优惠的税收方案。所以说,亦步亦趋的税收制度是落后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需要的,对于国家整体而言,也无法真正发挥税收制度的应有作用。

二、税收制度下法治权力的执行所面临的问题

税收法律关系,本质上是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从原则上说,税收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是权利主体对等的,但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税收征收和管制仍然是行政主体占优,并没有实现纳税主体完全参与,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权力本位制度。这种制度显然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明显的矛盾。要真正落实好税收制度的法治化问题,就需要以法律形式严格的将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从现有的经济制度中剥离出来,以独立的系统开展相关的税收工作,这样能方便税收制度的自我调节与自我发展。公共预算的制定,目的在于合理监督管制政府的财库,使政府的财税行为透明化。以公共预算裁定税收的额度,这说明了政府以行政权力干预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同时这也说明了税收任务的制定不够科学化、透明化。以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来拟定合理的税收方案,这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地方政府不应把税收当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来源,应当强调税收和税收制度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以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税收制度引导地方经济和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我国税收体制的法治化改革对策

目前,我国税收主要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分解摊派相关的税收指标,由税务机关负责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在不同的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容易滋生包庇等不法行为。针对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点税收体制改革对策。

(一)开展正确的税法意识教育

税法的意识根植于法治的大家庭中,促使我国政府权力不断博弈,最后形成一种内生性的财政民主法治化进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进入转型期,税收作为国家无偿性、固定性与强制性的财政收入,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包税思维意识。为了促进税制的法治化改革,必须改变传统的包税理念,普及我国公民的财税法治理念,树立坚定的税法意识。一方面,税收是公共服务的直接经济来源,依法治税要求政府利用征税来提供公共物品服务。另一方面,税制的法治化改革要求税法从一个形式法飞跃为实质法,这样才能实现税收体制的法治化改革。对于纳税企业和纳税个人而言,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法意识也是我国税务制度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贯彻税法原则与相关落实办法

税收原则与税收体系两者兼备才能实行依法治税。由于我国税收在实际征收中存在较多诟病,行政部门默许了一些税收任务的不合规征收。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税法体系中立法权在中央政府与财务部门手中。将税法实权集中于税务机关,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管秩序。贯彻税法原则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必须有效落实税法。根除包税任务,必须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推进税法现代化法治改革,同时构建完备、科学、合理的税法体系。我国税务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应当强化对于税务制度的法律保障,以宪法和法律确保税收机关的职能和地位,确保税务相关工作行为的有法可依和有序开展。

(三)实行科学的收入预算制度

截至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预算制度。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导致预算无法及时性的有效跟进,这是预算制度的相对滞后性。因此,必须将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中,收回各级政府下达税收指标的权力,严格执行《预算法》,坚决杜绝各级行政部门随意摊派税收任务、私自征收的现象。一直以来,我国的收入预算的开展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这也导致了公众的参与度不高。我国预算还未审议就开始执行,极大地削弱了预算的实际价值。因此,要通过实行科学的收入预算制度,建立现代化收入预算体系,提高公众对收入预算的参与度,做好收入预算的政务公开工作。

(四)优化税收管理机制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税务部门。分税制制度也纵容了包税形态,导致税收任务成了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机制,要求从权力清单着手,明确税收执法部门的权责,依法征税。主要可从三大方面进行优化:一是实现税制的扁平化改革,减少税收实体层次;二是建立健全税务考核机制,推行质量管理与经济绩效相统一的考核体系;三是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专业、高效的税务征收管理体系。优化税务管理机制,也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部门切实的职能权力,保证税务部门在权力运行和工作职能实践上的专业性,确保税务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又要实现税务部门在工作执行中的相对独立性,以相对独立的税务职能的发挥确保税务相关工作的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的权力干扰。

(五)坚持纳税人的本位权利制度

税收收入既要取之于民,又要用之于民,这样才能实现国家与纳税人直接的均衡。税收任务体现了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不平等的關系,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忽略了纳税人的本位权利。税制法治化改革应坚持纳税人的本位权利制度,以正确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的价值取向和纳税行为,同时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

税收是国家治理的根基,必须清醒认识到依法治税的重要性。鼓励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严格惩处税务机关非法治税问题。税务机关应采取更加柔性化、利民化的执法手段,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与纳税人的纠纷,提高税法的执行度与纳税人的满意度,正确处理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关系,真正实现税收体制的法治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制变迁与税收法治现代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2):80-102.

[2]田玉军.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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