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黎
一、股东抽象盈余分配权的现实困境
1.理论困境。①抽象盈余分配权是否具有可诉性之争。盈余分配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确认了股东的盈余分配权益。以有无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为划分依据,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可以分为具体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两种。前者是指在存在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股东向公司请求分配盈余的权利,实质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后者是指公司未就盈余分配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时股东所享有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所确立的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因公司股东会未就盈余分配作出决议,且存在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情形,股东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盈余分配时,股东直接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对盈余进行分配的权利。因此,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无疑属于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而关于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有两种对立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在公司作出盈余分配决议之前,股东收益权只具有抽象意义,只表明股东分取盈余之资格。该种观点一般认为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在特定条件形成前并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并非完全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同样应当受到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