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第二受益人视角的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管控

2020-06-21 15:27:16赵朝清
现代企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受益人

赵朝清

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之一被广泛应用在中介贸易与转口贸易当中,受被动的法律地位与信息传递地位限制,供货商作为第二受益人承担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風险。供货商应当建立事前防控风险、事中控制风险、事后补偿风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控制。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适用情况

1.中介贸易与转口贸易。中间商为维持客户关系,降低资金占用与存货风险,分别与进口商和供货商签订合同,并约定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结算。此时供货商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且难以及时获取准确完备的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最高。

2.供货商不具备相关产品的出口资质,委托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代为履行买卖合同。相比第一种情况,供货商能够获取开证行、进口商与中间商的更多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所改善,风险得以降低。

3.实际供货商与中间商均为同一集团内的公司。由于集团分工安排不同,实际供货商与中间商由同一集团内不同公司担任,此时供货商承担的风险进一步降低。

二、第二受益人的风险来源

1.法律关系层面。一是尽管根据UCP600相关规定,在第一受益人出现限定过失的特定情况下,转让行允许向开证行直接递交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单据,但这并不代表第二受益人代替第一受益人成为开证行的偿付承诺对象。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主张偿付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二是中间商分别与供货商和进口商签订交易合同,第二受益人与进口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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