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涛 潘昆仑
〔摘要〕 诉前程序职责履行的认定标准是行政公益诉讼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与行为准则,关系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的能力和质效。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和法规设定不够完善,认定标准的适用也存在困难,如审查依据相对模糊,职权范围和职责法律依据不明确,履职期限的界定与履职标准的选择具有不一致性等。因此,应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职责履行的认定标准,综合审查标准的范围、角度和强度,建立健全诉前履职认定分类处遇模式,即以结果标准为主、行为标准次之、附条件审查标准作为补充的多元化认定标准,充分激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内生功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职责履行;认定标准;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3-0073-06
行政公益诉讼包含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程序,是一个“双阶层构造模式”,二者之间相对独立 〔1 〕。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讼之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行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其法律含义为:检察机关依职权或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等方式,发现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为充分调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前置催告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