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信托登记的有效对策

2020-06-21 15:24:17马跃进王小雪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3期

马跃进 王小雪

〔摘要〕 信托登记一方面具有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增强其公信力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信托法律关系与交易安全。目前,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还不完善,《信托法》确立的登记生效模式在比较法上并无依据,信托登记与既有的物权登记衔接不畅等,制约着信托登记的进一步发展。实践中,必须建立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采用灵活的信托登记模式,依托统一窗口、分散登记、信息共享的方式实现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的衔接,由此不断推进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信托登记;物权登记;信托法律关系;交易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3-0083-05

信托登记是指信托登记机关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相关信息记载于登记簿并进行公告的活动。目前,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登记只是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和生效模式,除该法之外再没有出台信托登记的相关法规或规章。实践中,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需要信托登记的财产如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等的信托难以开展,其实际工作进展速度较慢,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依法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不断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一、信托登记是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信托登记能够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增强其公信力

一方面,信托登记相当于一道“防火墙”,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受托人自有财产进行隔离,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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