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群峰

图/视觉中国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首次亮相。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可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认为是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破冰”之举。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未涉及个人破产的内容,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业内一直呼吁形成完整的个人破产法。“这部条例在深圳的酝酿已经有很长时间。深圳经济比较活跃,个人信贷也有很大规模,但是经常遇到涉及个人长时间甚至终身难以偿债的法律难题。”孙迎彤认为,现在,无论是深圳的需求,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先行先试的积极态度,都有利于深圳出台该条例,“可以说,这个条例是天时地利人和的一个成果。”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是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推动者之一。
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历时六年。2014年6月,时任深圳律协破产委主任的卢林,以深圳律协的名义,起草过一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并递交到深圳人大法工委。
之所以起草该建议稿,与他长期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经历有关。“深圳经济活跃,超过90%的企业为民营企业,但是很多创业者,并不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