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未被赋予初次鉴定申请权、公检法机关启动权不受约束,导致被追诉人不信任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者委托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引发被追诉人和公检法机关的冲突。鉴定启动权如何配置即价值选择问题。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应当由法院作为刑事鉴定唯一的启动主体,赋予被追诉人与侦查、检察机关鉴定申请权。
【关键词】刑事鉴定;启动权;申请权
一、问题的提出
鉴定、司法鉴定、刑事鉴定是含义由宽泛到逐渐缩窄的一组概念,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到委托,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分析得出的意见。司法鉴定是对鉴定概念在适用领域方面的限缩,司法鉴定排除了仲裁领域、其他社会各行各业的鉴定。而刑事鉴定是对司法鉴定概念的再次限缩,仅指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
刑事鉴定的启动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的申请权与决定权,此外对其他诸如救济权等派生方面也有着重大影响。启动权具有司法权与举证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启动鉴定目的是明晰案件事实,特别是涉及专业领域的事实,实现公平正义,是广义的司法权。另一方面,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辩护人也可以举证证实其相关主张,鉴定意见既有可能成为控方证据,也有可能成为辩方证据,因此鉴定的启动权实际上也具有举证权的属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为查明案情,都能够自主启动鉴定程序,而被追诉人无法启动或申请初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