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可诉性

2020-06-21 09:24:57毛文静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0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摘 要】为了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有必要厘定对刑法的可诉性的基本认识,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谨慎立法、科学释法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三个方面试寻规范刑法的可诉性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刑法;可诉性

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尔曼·坎特洛维奇在其巨著《法律的定义》中对法律的可诉性进行了较为明确的阐释,他认为法律必须是可诉的,必须能够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的程序中。①法律规范有国界之分,但可诉性作为自然属性则是天下大同。

一、厘定刑法的可诉性的基本认识

刑法的可诉性并未为多数学者所深入探究,本文试图从科学内涵、多重特点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浅析。

(一)科学内涵

对于控诉方和辩护方而言,刑法的可诉性是指刑法的可争讼性,意即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被告方都能將刑法作为其争辩的依据。有学者以“法律双向运行模式”为研究基点指出,从技术层面而言,法律可诉性是指法律“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②刑法的可诉性在其被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运用中体现。控诉方要以具体的刑法规定为依据,控诉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具体的犯罪,辩护方可以通过论证控诉方所依据的刑法规定不适当来反驳指控,也可以另觅某一具体的刑法规定来对抗指控。

对于审判方而言,刑法的可诉性是指刑法的可裁判性,意即刑法是作为审判方的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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