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为分析对象,从法律事实入手结合规范说阐明附合和混合属于自然事实,加工属于事实行为,所以从约规则没有适用余地。添附物的归属作为核心,按照保证物的最大效用和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原则符合添附的立法宗旨,但在附合和混合中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加工中排除恶意加工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应分类述之。善意添附的情况下丧失所有权一方依照非典型之债请求权获得补偿,恶意添附则获得补偿和侵权损害賠偿。不当得利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并不相同。
【关键词】添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求偿
物权编中二分编“所有权”下第九章第322条的内容:“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第一句表达的中心思想是由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问题,其中包含三个层次:约定优先,法定随后,无法定则按照原则确定;第二句表述的内容是,在确定物的归属之后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下面分述之。
一、基本原理
(一)法律事实的分类
学界对法律事实的讨论有两种路径:事实说和规范说。事实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出现某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称为民事法律事实;规范说将认识的起点限定在“法律”,即事实的类别因为法律的评价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更加注重应该是什么,而并非实际情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