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报料,还得“论心”“论迹”

2020-06-24 12:52沈彬
新民周刊 2020年22期
关键词:猎奇滴滴谣言

沈彬

所谓“滴滴司机性侵直播事件”终于真相大白,根本不是什么迷奸,而是一对年轻夫妻做的无耻的色情直播表演。在微博上最先发布这段视频的网友“巧克力翠翠杀”先发博致歉,表示自己“好心办了坏事”,之后被微博做了封号处理。

有人替几百万滴滴司机叫屈,也有人替这个最先报料的网友叫屈,毕竟没有这个网友的报料,事情不可能闹那么大,警方也不可能这么快速破案,查出事实,万一真的是强奸事件呢?这么封掉报料的网友,是不是会堵上正常批评、报料的路径呢?

网络报料的确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是“七伤拳”。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的报料,特别是和有关脐下三寸的“低燃点”的报料,一下子就能形成病毒式传播,而且很难进行事后的有效处置。

网络报料的确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是“七伤拳”。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是国家网信、公安部门及时介入,短短十几个小时就破案,让真相“穿上了运动鞋”,追到谣言的前头,真的走司法诉讼途径,动辄几个月、几年的法律程序走完之后,谣言已经在大家心中根深蒂固了,拔都拔不出来。在编纂《民法典》时,立法者也是认识到互联网对损害后果的“无限放大效应”的特殊性,才创设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新机制。

中国古代法律里讲“论心”“论迹”, 就是要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两个角度来分析当事人的责任。“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道;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对报料者的是与非,也得从“论心”“论迹”、从主观客观两个层面上推敲责任,还得分析报料与目前互联网社交平台的“无限放大效应”是否匹配。

首先是“论心”,报料者主观有没有故意搞事、带节奏地、污名化目的,有没有为了博眼球,明知道报料明显有问题,还是故意报出来?美国法律里,针对名人的谣言认定门槛比较高,不仅要证明是谣言,还得证明是有“实质性恶意”,认定恶意的一个标准就是传播者“毫不顾及真假就予以传播”, 即“揣着明白装糊涂”散布明显不靠谱的报料,一样属恶意。

另一条是“论迹”,报料的表达是不是真实反映了报料材料中的内容,有没有歪曲?有没有石锤证据?像这次“巧克力翠翠杀”报料的一个硬伤,就是视频当中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当事人就是滴滴司机,但Ta在报料中还是重点表达了“滴滴司机性侵”这个博眼球的信息,甚至连“疑似”也没有加。试想,如果这个事件没有“滴滴司机”的元素,事件会不会迅速沸腾呢?

其实,信息热点高度切换,新闻事件像海水涌来的时代,面对光怪陆离的信息泡沫,我们很难改变整体环境,不妨从改变自己做起,问一下:我转发的这个信息,到底是为了追求真相,引致职能部门的关注,还是为了追求猎奇,是为了享受朋友圈的点赞?看到“某某门”的视频,就转发,这背后可能对于当事人造成多大的伤害?事实上,一些地下色情行业就是依靠着你我的这种猎奇心理,通过社交裂變才达到病毒式传播的效果。

当我们看手机视频,都要双倍速度乃至5倍快进时,对信息的猎奇的贪婪,恰恰成为谣言广泛传播的心魔。从前慢,一辈子只能写一部《红楼梦》;如今快,一个上午你能转10篇谣言10万+。今后,可得长点心眼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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