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丈高楼平地起,百川曲折皆入海

2020-06-26 07:55李龙军
成长 2020年7期
关键词:礼法董仲舒法家

李龙军

古人云:“立志要如山,不如山不能坚定;行道要如水,不如水不能曲达。”有志如山,方能坚忍不拔,有道如水,才可百折不挠。这不仅寓于中国人的为人处世之道中,也深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说:“在中国法系之形成方面,如就其系統性之建立而言,可知由法家创造其体格,由儒家赋予其灵魂。”所以有了礼法融合,而在礼法融合中,法家思想造就了礼法融合山的体质,儒家思想则将其百折不挠的水性带入礼法融合。由礼入法再到礼法融合,尽现祖先在探寻中华法制之初的挣扎与选择,同时,礼法融合的历史演进过程显示了我们祖先在礼法融合过程中的每一个脚印,从春秋战国到秦汉隋唐再到魏晋南北朝最后万宗归于宋元明清,一步一个脚印,坚忍中不失柔韧,于是便有了万丈高楼平地起的壮阔,有了百川曲折皆入海的豪迈。

法家出现于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之际,在这样一个以力服人的时代,法家与其强势的作风应运而生。在春秋初期,以管仲为首,在齐国推行变法,使得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中原霸主,“齐桓公以霸,九合诸候,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其后是子产,“子产者,郑国少子者”,在郑国铸刑鼎,第一次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念,使得法律第一次拨开云雾见青天,这些为战国时期各国大规模变法提供了经验,开拓了道路。管仲和子产的变法内容与变法理论,使我们看到了早期法家先驱披荆斩棘的曲折,正是这些先驱的智慧与无畏打开了中华法系的第一扇门。其后,商鞅在秦变法,扔掉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保守包袱,所谓“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疾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于是商鞅在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从“立木为信”树立法律权威到发展重刑主义,以刑去刑,通过变法,商鞅重塑了秦国的价值观,使其尚耕战,于是秦国迅速强大,以秋风扫落叶之势荡平六国,统一九州,随之而来的是法家的兴盛,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大行法家之道,秦皇一生中最是自豪之处便是在他的统治之下各事“皆有法势”,然而如此强极一时帝国却二世而亡,世人甚至还没有走出秦国强盛的现实,便又被扔进其衰落的深渊。于是人们终于可以静下来思考法家思想的得失,正所谓过刚易折,法家过于相信权力,过于相信法律,坚信重刑可以去刑,到了李斯这里便演化成了“焚书坑儒”。秦始皇的一系列胜利增加了法家文化的说服力,而使法家文化自身难以有机会去吸收新的因素,只能裹足不前。使得当时如此强盛的秦朝草草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然后刘汉上场,以秦为鉴,重新开辟战场,开始用儒家思想软化法家思想,揭开了礼法融合的帷幕。

秦汉至隋唐这一时期是法律道德化时期,而礼法融合正是在汉代得以初步奠定,这一过程的最先登台者是叔孙通,刘邦建汉之后,去秦苛法,但随之带来的结果是“朝堂之上无章可循,旧仪已废,新仪未立”,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祖患之”,在这种情况下,叔孙通站出来制定朝仪,让刘邦第一次有了做皇帝的感觉,于是历史走到汉代,引礼入法,礼法融合终于在政治上迈出了第一步。随后经过了陆贾、贾谊的探索,贾谊从总结秦亡的教训中提出了融合礼法的主张,使得礼法融合最终提上的历史的日程。

至汉武帝,国家经济得到了很大的恢复,“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察皮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弃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至此,黄老思想也终于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退出了历史系舞台。于是董仲舒便走进了历史的视线,从“天论”、“人论”、“天人感应的王道论”,可以说董仲舒的理论为礼法融合提供了一个大致的走向,使得汉武帝最终“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在董仲舒的提倡下,春秋决狱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礼法融合的道路上又推进了一大步,虽然在其后“汉武帝发动对匈奴及东瓯、南越的战争,使国家的统治思想再一次步入法家的轨道里面去了。”而盐铁会议上礼与法的争论使得汉代统治思想又回到了礼法融合的道路上来。

所以可以说正是在汉代,礼法融合的初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中华法系的形成也已初具规模,法家思想在这个过程中撑起了一个空间,而儒家思想则注入了内容,赋予其灵魂。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虽处乱世,礼法融合的脚步却没有因此而停下,曹操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诸葛亮则提出礼法结合的想法,傅玄也提出了礼法并用的学说,除了这些当政者,一些思想家如葛洪也有德刑相济的主张。并且在这一时期律学开始有了长进的发展,张杜注律便是这一时期礼法融合之树上结出的硕果之一。

直至隋唐,在隋朝二世而亡之后,历史似乎又一次论证了法家的过刚易折,于是唐朝初始便又回到礼法融合的道路上,于是便有了“一准乎礼”的《唐律》,可谓礼法合一,以法入礼,依礼制法,以法代礼,以法护礼,所以这一时期是礼法融合的圆熟期,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礼法融合的全貌终于展现在了历史舞台上,揭开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神秘的面纱。到了隋唐,中华法系展现给我们的就是一幅完整的礼法融合图,法律以礼为灵魂,礼则以法律为保障,“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所以”,尽现礼法融合之精美。

然而,所谓过犹不及,一如法家的过刚易折,过了隋唐进入宋元明清,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在礼法融合的道路上进一步推进,而法律儒家化也相应的转为道德法律化,使礼法融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就不能不提到朱熹,朱熹在董仲舒之后重构了礼法融合的理论模式,他是礼法融合过程中继董仲舒之后的又一个里程碑人物。

这一时期对礼法融合产生深远影响的还有家法族规的发展和礼教的发展,尤其是礼教的发展,到了明清似乎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裹足不前的桎梏之一,使得中国传统法律在其内部丧失了更新的能力,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才将国人从自己的构造的堡垒中惊醒,而此时礼法融合早已辉煌不再,这时的法律因几乎已经失去法家思想山的品质而只剩下了儒家思想的水性而不堪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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