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重点环节探讨与建议

2020-06-28 07:13梁传忠
经营者 2020年9期
关键词:建议

梁传忠

摘 要 本文着眼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重点环节,结合基层管理实践,对合理组织道路旅客运输,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及时、方便的运输服务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道路旅客运输 运输管理重点环节 建议

道路旅客运输是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旅客运输为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探亲、旅游等外出、走访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个完整的道路旅客运输作业,由不同的单位和部门合作、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其中既涉及企业内部不同岗位和部门之间的协作,也包括外部如交通、交警、公路、安监、价格、气象等部门的配合。道路旅客运输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驾驶人、客车、道路、乘客、乘務人员等参与者有交集,运输组织、客车运行、服务质量、运输价格等环节互相联系和影响。本文对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环节,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道路旅客运输和管理涵盖的基本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人们利用客车,通过道路、站场等基础设施实现人的空间位移的活动,简称道路客运。

按道路旅客运输的营运方式,道路客运可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按照组织和实施部门的不同,分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内部管理

1.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汽车客运站是旅客集散、中转、车辆运行组织的基地,主要工作包括客源组织、客车运行组织和乘务工作。具体有迎门服务、咨询服务、广播服务、售退票、小件寄存、行李托运、候车服务、检票验票、组织上车和其他服务。

2.旅客运输生产组织。包括按照公布的客运班次时刻表编制行车计划、组织运力、装卸行包、组织检票验票、组织乘车发车、运行、到达等环节。

3.旅客运输服务。包含旅客运输途中服务和旅客运输后投诉建议、信息反馈等服务。

(二)道路旅客运输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规、条例、规章,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主体以及经营活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主要管理内容:道路客运线路、站场、运力规划;日常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管理和违章查处、证件发放、审验;加班、包车牌照、客票发放管理;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运价执行及其他方面的管理。

二、道路旅客运输和管理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一,经营主体和资格方面,个别客运企业存在私自转让、买卖客运车辆和客运班线、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现象。

第二,安全管理方面,在客车进出站环节,“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执行不到位,有些客运站安全例检、行李安检流于形式。

第三,交通和交警在执法中对个别条文产生歧义,造成执法不衔接、不统一、不严谨和部门之间扯皮,给客运经营者和乘客带来不便,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经常发生旅客行李或贵重物品损坏、丢失的现象,引发民事索赔案件,尚未引起运输经营企业、车站和驾乘人员重视。

第五,特殊情况下,如雨、雾、冰雪等极端天气或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客运车辆和班线启停程序、运管部门为应对客源滞留临时调整路线、车辆,未形成统一的程序,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六,投诉处理程序不规范,对乘客和群众的投诉,企业和管理部门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模式,未建立投诉处理责任制和反馈机制。

三、道路旅客运输和管理重点环节探讨与建议

(一)逐步实现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我国道路旅客运输业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缺点也日益显现。一是经营主体“多、小、散、弱”,规模化、集团化中大型企业过少;二是经营模式落后,单车经营、承包经营、挂靠经营,“夫妻档”“家庭式”经营方式居多,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安全运行、服务质量,服务很不规范,超员、超速、抢客、争客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等多部法规、规章颁布的出台,对道路客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出了要求和方向,道路客运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道路旅客运输走规模化、公司化经营道路,实现集约化,向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是大势所趋。客运企业不得将车辆和线路承包给个人经营,也不能搞变通,经营手续是公司,但出资人是车辆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运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严格把关,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制止类似情况发生,避免非公司化经营造成车辆安全管理失控,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职追责情况发生。

(二)抓好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强化源头管理

安全管理贯穿于道路旅客运输所有环节和过程,对客车进出站安全例检、乘客行李安检等安全管理方面,从源头抓起,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企业负有主体责任,运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都对客运站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作出了规定。

从源头抓好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杜绝超员、超载现象,这是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执法部门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衔接性,避免执法偏差或错误

道路旅客运输涉及乘客安全严禁超员运营,对营运客车超员,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都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但有一种情况笔者在一线客运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却属于例外。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第40条规定:“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按照这一规定和人性化管理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驻站办允许客运车辆出站时搭载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免票儿童。

为维护法规制定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衔接性,维护道路客运企业及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交警执法部门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思想和执法标准,避免不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法规、规章条文不了解、理解偏差或错误甚至机械执行,造成执法、处罚标准冲突,损害经营业户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

(四)高度重视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运输全过程不出差错

客运经营者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负有很大程度上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客运企业、客运站及驾乘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有关安全运行、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从车辆进场、车辆安全例检、行李安检、行李托运、检票上车、清点人数、出站检查、运行途中各个环节入手,做到环环相扣,保证安全运行,不出差错。遇有特殊情况,如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发生时,及时报警。

(五)道路旅客运输参与单位和部门应形成信息沟通模式和共享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天气变化,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适时做好雾霾、冰雪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交通运管部门、养护部门、公路路政、高速公路对道路通畅信息实时共享,避免因路况信息不了解影响正常班线运行。

(六)道路旅客運输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探索首接负责制和举报投诉考核机制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监察机构和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方式,对乘客和群众的投诉建议,及时了解情况、核实处理并进行信息反馈,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落实,让群众和乘客满意。同时,建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部门和旅客运输企业举报投诉考核奖惩机制,提高群众和乘客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四、结语

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参与部门多、管理内容多、环节多,一端联系着广大人民群众和乘客,一端联系着客运经营企业、客运业户,中间是各级运输管理机构,代表着道路旅客运输管理部门的形象,要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培育公平、竞争、规范、和谐的客运发展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高效的客运服务,需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各管理参与方不断创新和努力。

(作者单位为淄博市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参考文献

[1] 交通部公路司.运政管理知识读本[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Z]. 2016.

[3]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Z]. 2018.

[4]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Z].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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