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法典的创新与进步

2020-06-29 15:37张亦铭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关键词:民法典依法治国

摘要: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的诞生宣告着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任务正式完成,中国将进入民法法典时代。该部法律以庞大的立法体系和严密的逻辑规律,成为国家法律体系完善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民法典的进步与创新之处体现在内容、体系、编纂方法三个方面,使得民事立法充分回应了时代创新的大潮流。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创新;编纂体例;依法治国

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创新,一个国家没有创新便无法实现综合国力的提升,那么作为治国重器的法律若没有创新,便无法实现真正的进步和突破。《民法总则》刚通过时有学者曾总结其突出特征为“继受有余,创新不足”,《民法典》 的进步之处恰恰与其创新之处同轨而行,共同引领着整部法典创造辉煌。

1 民法典内容的创新

人格权在民法学理论界的争议一直以来非常之大,当初在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就强调了人格权,当时也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在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也有人格权编。但是后来的数次修改中,人格权编又消失踪迹了。主要由于很多民法学者和法学家,对人格权独立成编持否定的态度,他们大多认为,人格权属于人格方面的内容,将其内容在总则中总体规定足矣,故而更倾向于在民法典中不制定单独的人格权编。但实际上《民法总则》并没有对人格权进行充分的规定,只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且缺乏具体详尽的内容。之后,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将这三种权利并列在一起,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关注。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人格权应当单独成编,人格权应当独立,人格权保护理应加强,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编的起草又恢复了,而且在加速进行。

此外,在西方国家的传统观念中,民法就是用来解决财产权问题的,从古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是如此,在人们讨论民事权利的时候,通常都是在讨论财产权利。但这并不是说西方国家不注重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他们更多地将人格权问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放在宪法的领域内解决。比如法国的欧洲人权法院具体解决人格权纠纷,而财产权纠纷更多由普通法院解决。在我国立法进程中,更应当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权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们的人格权单独成编,实乃一项创举。中国出现了包含人格权编的民法典,这开创了21世纪的新模式,人们对人格权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从立法层面将人格權利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2 编纂体例的创新

第二个创新,应当是在体例方面。法典的体例并不只是表现为体例本身,而是表现了一个法律和一个法系,内在的、科学的、结构的组成。早在古罗马法时代,就有各种对民事关系进行划分的方法,如学说汇纂体例和法学阶梯体例。在当代,《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都有一定的影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取了三分法,它的特点在于更多地强调主体的地位,但是没有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20世纪初,《德国民法典》开创了五分法的模式,包括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到了21世纪,我们中国的民法典提供了新的七分法的体例,所谓七分法,就是在总则之外,还规定了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和继承。

例如,之前的根据《民法通则》中对于民事责任的理解,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有缺陷的。西方国家的债包括四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而现在我们不将侵权行为之债归为债的一部分,直接归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实际上是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后果,不能将二者混淆,现在的民法典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明确区分开来,即侵权能够产生债的关系,侵权也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决不等于侵权,而是在整体上大于侵权范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概念更加准确化了。

再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大部分的规定,在民法典之前,只在《民法总则》里罗列了两条规定。但是由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部分的内容十分丰富,仅仅用两个条文来简单概括的表达,对于具体法律适用来说十分欠缺。总之,在民法典的体例中,使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编,实属于中国语境下产生的特殊情况,理应看作是体例上的创新。

3 编纂方法的创新

第三个创新应当是在编纂方法上的创新。我们民法典的编纂方法,应该说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有人可能会批判道,我们71年才制定了一部民法典,经历了很长时间才出台。但实际上我们从建国初期开始,就有很多分编,以分散形式共同构成民事法律,至少在当时我们就通过了《婚姻法》。因此我们既不能说中国的民法典出台得太晚,也不能说中国很早就有了民法典,因为它是分编组成的,而分编是由一部一部法律组成的。这一部一部法律的构成,就是我们不断前进的步伐,虽然道路曲折,但最终“修成正果”。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民法典的编纂方法具有中国的特色,即一个部分成熟就制定一编,另外一个部分成熟再来制定第二编,第二编成熟后制定第三编,等等。经过摸索,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之后《民法总则》部分代替了《民法通则》,最后形成了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尽管如此,我们不应当因为各编已经趋于成熟就不再考虑法典的制定,更不能认为民法典的作用只不过是将它们统一成了完整体系的法典。而是应当充分的认识到,民法典作为一部兼顾体系化、逻辑化的法典,其制定、出台的价值和意义远远超过各编独立存在本身,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整个国家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且如果没有民法典的话,各编也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一个部分。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典编纂的方法,是在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不断修正、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更是法治国家的法治进程中最耀眼的一抹光芒。

参考文献:

[1] 孙宪忠.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J].法学研究,2020(03).

[2] 黄文煌.民法典编纂中的法条表达技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条文的梳理[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1).

[3] 孙宪忠.论民法典贯彻体系性科学逻辑的几个要点[J].东方法学,2020(04).

作者简介:张亦铭(1997—),男,河南信阳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 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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