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所见盐业资料辑考

2020-07-04 02:53苏俊林
盐业史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盐官秦简

苏俊林

摘  要:已发现的秦代简牍中,与盐相关的简牍有10条19枚。这10条涉盐的简牍资料既有算题,也有律令,更有档案文书,可见盐在秦代的使用情况和重要地位。就其内容来看,秦代设有“县盐”“巴县盐”等盐官机构,迁陵有买卖盐的活动,盐被用于买卖、祭祀和官方供给等。秦代可能尚未实行完全由国家控制的“盐铁官营”政策。待秦简完全公布之后,有望对秦代盐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关键词:秦简;盐;盐官;盐铁官营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2—0003—13

作为重要的资源,盐的重要性很早就被人们所认识。据说,远古时代黄帝与炎帝、蚩尤之间的战争等都与争夺盐业资源有关①。降至秦代,盐不仅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也成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但是,囿于资料的匮乏,学界长期以来对秦代盐业的研究受到很大限制,不仅成果较少,涉及的内容也多是一笔带过②。现今已经出土了30多万枚简牍,其中有不少关于盐的资料。汉简、三国吴简中的盐业资料已有不少研究成果③,秦代简牍因为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新近公布,尚有讨论的必要。另外,除了正式公布的秦简之外,部分展览中也展出了与盐相关的秦简。本文试图将目前所见秦简中的盐业资料辑录出来,进行分类整理,对相关字词进行注解,并对秦代盐业进行讨论。

一、秦简数学文献中的盐业资料

目前所见秦简中有《数》这一数学文献。《数》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的重要内容,共有236个编号,另有18枚残片,有算题81例,单独术文19例,整理者认为其“形成时间不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是一部非经典型的实用算法式数学文献抄本”①。《数》与《九章算术》相类似,涉及多种算题。其中,“衰分”类算题中有与盐相关的算题,如下:

1.衰分[1]之述(术)。耤[2]有五人,此共买盐一石,一【人出十】钱,一人〔出〕② 廿钱,【一】人出卅钱,一人出卌钱,一人出五十钱,今且相去[3]也,欲以钱少【多】(0772)分盐。其述(术)曰:并五人钱以为法[4],有(又)各异置【钱】□?  ?【以】一石盐乘之以为(实)[5]=[6],(实)如法一斗。(1659+0858)③

先对相关字词注解如下:

衰分:

整理者注释:“按比例分配。”④

按:此注解并不十分贴切,“衰分”不全是按比例分配。岳麓秦简《数》中有以下算题:

夫=(大夫)、不更、走马、上造、公士,共除米一石,今以爵衰分之,各得几可(何)?夫=(大夫)三斗十五分斗五,不更二斗十五分斗十,走(0978)马二斗,上造一斗十五分五,公士大半斗。术(术)曰:各直(置)爵数而并以为法,以所分斗数各乘其爵数为(实)=,(实)如(0950)法得一斗,不盈斗者,十之,如法一斗,不盈斗者,以命之。(0915)⑤

其中有“以爵衰分之”,表明其与“五人分盐”算题一样,都属于“衰分”算题。但这里是以“爵”来“衰分”。爵位只有高低之分,而无数额大小。《九章算术》中也有“衰分”,刘徽注曰:“衰分,差也。”⑥ 学者理解为:“有差别的分配。”⑦ 此解较为贴切。“衰分”,即以出钱数额、爵位等为标准进行差别分配。

耤:

谭競男:读为“藉”,连词,表假设⑧。

按:通“藉”,连词,表假设。《史记·陈涉世家》载:“召令徒属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⑨ 关于此“藉”,《集解》引服虔注曰:“藉,假也。”《索隐》引苏林注曰:“藉第,假借。且令失期不斩,则戍死者固十七八。”“藉”,表“假使”之意。此处以“耤”来假设算题题目。

且相去:

按:且,副词,表即将。《战国策·齐策一》中田思臣说:“夫魏有破韩之志,韩见且亡,必东愬于齐。”① 相,相互,彼此。去,离去,离开。且相去,表示即将彼此离开之意。

法:

整理者注释租税类算题中的“法”:古算术语,此指除数②。

(实):

整理者注释租税类算题中的“实”:古算术语,指被除数,与“法(除数)”相对③。

=:

按:简牍中常见符号,一般有两种用途:(1)合文符号,如前引《数》0978简中的“夫=”,为“大夫”2字的合文。(2)重文符号,即同一字连续出现时为了简写,在第一字后画“=”,表示后一字与前一字相同,如本算题中的“实”。

此算题的解法,整理者有详细解释,为:

各人所分得盐的数额=(个人出钱数×1石盐)÷5人出钱总数④

肖灿博士作为《数》的实际整理者,对此亦有详细讨论,可以参阅⑤。

《数》中除了将盐作为算题对象者之外,还有禾、田、马甲、米、粟、谷、麦、稻、牛、羊、金、亭、仓、城等,都是当时人们常见的事物或物资。《数》将盐作为算题对象之一,可见盐在当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物资。

二、秦简律令中的盐业资料

目前所见,有律令的秦简主要有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四川青川木牍,以及岳麓秦简等。里耶秦简中尚未见到獨立的律令,多是在文书中引用律令,此不讨论。检索相关内容发现,目前公布的秦代简牍中,只有睡虎地秦简和岳麓秦简的律令中有涉及盐的内容。在此,我们对相关律文进行逐条辑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睡虎地秦简律令中的盐业资料

睡虎地秦简是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竹简,内容有《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甲、乙种等。《秦律十八种》摘抄了18种当时使用的法律,其中的《传食律》有涉及“盐”的律文,如下:

2.上造[1]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2],及卜、史、司御、寺、府[3],?(粝)米[4]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传食律(182)⑥

所谓“传食律”,整理者解释为:“关于驿传供给饭食的法律规定。”⑦ 其解释准确精练。另对简文内容注解如下:

上造:

整理者注:秦爵第二级。《汉旧仪》:“上造,二爵,赐爵二级为上造,上造,乘兵车也。”⑧

按:上造位于秦爵的第二级,亦可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另外,在秦统一前后,上造在社會基层已很常见,里耶秦简的户籍资料中有很多上造的记录,如:

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簪褭〕① 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 (8-1236+8-1791)②

十三户,上造寡一户,公士四户,从百四户。元年入不更一户,上造六户,从十二? (8-2231+9-2335)③

其中的“大夫寡”“上造寡”是“有爵寡”的一部分,是有爵者死后的寡妇,其可凭借丈夫生前的爵位享受相应权利④。就上面两简可知,当时拥有上造爵位的人不在少数。即便如此,因为秦代尚未经常性普赐民爵,获得爵位需要军功和劳绩,能拥有上造爵位并不容易,且其受到法律优待。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简4-5载: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游士律⑤

由律文可知,“故秦人”(即秦国本有的民众)如果擅自出境,将被削去爵位,之前爵位在上造及其以上的人将被罚为“鬼薪”,承担为官府收拾柴禾等轻体力活;公士及其以下的人则要被处以肉刑,且要被罚为“城旦”,即承担修城墙等重体力活。由此可见,上造与公士的爵位虽只有一级之差,但受到的刑罚轻重却差别很大。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户律》《傅律》等多条律令显示,在占有田宅的数额,以及鬻米、受杖、免老和睆老的年龄等方面,上造与公士之间也有不小的差别⑥,具体如下表:

二者更为重要的差别在于司法方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规定: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⑦

学界一般将此条律文作为有爵者受司法优待的依据。《二年律令》的年代问题虽存有争议,但多数学者认为是吕后二年尚在使用的法律。这些西汉初期的法律,应是沿用的秦律。由此可见,秦代上造虽爵位较低,但实际价值并不算小。

官佐、史、毋(无)爵者:

整理者断为:官佐、史毋(无)爵者。

按:“史”与“毋(无)爵者”为两种不同的身份,应将其断开。

另外,秦汉律文中的“毋(无)爵者”是有具体身份指向的称谓,并不是所有没有爵位的人都属于“毋(无)爵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中有“毋爵者”,律文如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简291—293)①

该律文涉及从关内侯到司寇、徒隶等一系列身份,“毋(无)爵者”的位置非常明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也有非常详细的身份记录,如下: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简314—316)②

比较张家山汉简《赐律》和《户律》的身份序列可知,“毋(无)爵者”包括公卒、士伍和庶人,但不包括刑徒等。

卜、史、司御、寺、府:

整理者:卜,卜人。史,《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疏:“筮人也。”司御,管理车辆的人。寺,读为侍。府,掌管府藏的人③。

按:此“卜”为官府中负责占卜的职官。此“史”与前面“官佐、史”的“史”应当性质相同,但所属部门不同,此“史”可能是负责书写占卜内容的职官。“司御”当不仅仅管理车辆,也要管理马匹。

整理者认为“寺”当读为“侍”,府是“掌管府藏的人”。这种理解不确。岳麓秦简中有关于“寺”“府”的记录,如下:

佐弋隶臣、汤家臣免为士五(伍),属佐弋而亡者,论之,比寺车府。内官、中官隶臣(0782)

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隶臣,免为士五(伍)、隐官,及隶妾(1975)

内史襍律曰:黔首室、侍(寺)舍有与廥、仓、库、实官补属者,绝之,毋下六丈。它垣属焉者,独高其侍<置>,不(1266)

令曰:毋以隶妾及女子居赀赎者为吏仆、养、老、守府,及毋敢以女子为葆(保)庸、令炊养官府、寺舍,不从令(1670)

仆、养、舍人,毋倳(使)召车马,舍所官令人为召车马。其行宫中、寺中或将徒卒行冲道及有它故行 冲 道 若 谒(1861)④

这5条简文中多处涉及“寺”“府”。就简文

所见,“寺”当为名词,如简1861的“寺中”。“府”则较多,有“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御府”等具体称谓,也有“府”“官府”等泛称,但都表示官府机构,不表示具体的职官。当然,睡虎地秦简《传食律》中的“寺”“府”应是指相应机构中的吏员,特别是“府”,应不仅限于“掌管府藏的人”,而是泛指各种“府”中的所有吏员。

综上推测,“卜、史、司御、寺、府”应是泛指这几类官府机构中的吏员。

?(粝)米:

整理者在《秦律十八种·仓律》中注释:“《说文》:‘?,粟重一为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糳(音作),?米一斛舂为九斗曰糳。‘毇(音毁),米一斛舂为八斗也。”①

按:?,后写作“粝”,指粗米、糙米。《汉书·司马迁传》载:“饭土簋,歠土刑,粝粱之食,藜藿之羹。”② 服虔注曰:“粝,粗米也。”

睡虎地秦简《传食律》的律文规定了对上造、官佐以下人员供给粝米、菜羹和盐的具体标准,其中盐的标准是“廿二分升二”,即升。

不过,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中的内容却与此不同:(1)标准不同,《传食律》是“廿二分升二”,《赐律》是“廿分升一”,后者略少;(2)对象不同,《传食律》的对象包括上造以下的各类人员,但《赐律》中赐盐的对象仅限于司寇和徒隶。《赐律》中雖对上造等人没有规定具体的赐盐标准,但规定“上造、公士比佐史”,说明上造可能也要赐盐等,具体参照佐史的标准执行。至于佐史赐盐的标准,当有令文规定,其具体数额应高于“廿分升一”。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可能在于律文使用的范围不同。《传食律》是对因公出差而需要提供饮食者的规定,而《赐律》则是关于赏赐的规定,因此导致其标准和适用对象之间存在差异。

(二)岳麓秦简律令中的盐业资料

目前公布的岳麓秦简律令中也有数条涉“盐”的律文。我们先对律文内容逐条辑录、注解,然后再讨论相关问题。

3.叚(假)正夫[1]言:得近〈从〉人[2]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3]。请:论轮〈输〉祒等(1029)【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1028)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0960)【妻】子、同 产、舍 人 及 子 已 傅、嫁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4],谨将司[5],令终身(0921)毋得免赦[6],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0898)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       ·十五(1111)③

注解:

叚(假)正夫:

整理者:叚(假)正夫:叚(假),代理;正,疑为廷尉正;夫,人名④。

从人:

整理者(含李洪财):他们都出自六国,级别较高,应是主张合纵抗秦之人①。

吴雪飞:六国追随国君抗秦之人,或者与抗秦之人有牵连关系之人②。

按:岳麓秦简中还有这些内容:

繇(徭)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陂)>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1255)殹(也),及八更,其皖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与。除邮道、桥、鸵<驰>道,行外者,令从户(1371)□□徒为之,勿以为繇(徭)。(1381)

县输从反者、收人、材官,多毋(无)衣履,毋(无)以蔽。输者或不遝冬夏贱衣。议:□新□而后,冬若(0669)夏贱衣而联寒者,冬袍裘袴履及它物可衣履者,尽四月收。其后贱夏衣者,假襌裙襦(0666)尽九月收,叚(假)裘者勿叚(假)袍,叚(假)袍者勿叚(假)裘。它有等比。?(0588-1+0588-2)

令曰:诸从者有卖买而绐(诒)人,与盗同法,有(又)驾(加)其辠(罪)一等,耐辠(罪)以下有?(迁)之,从而奸,皆以强与人奸律论之。(1806)③

其中有“从户”“从反者”“诸从者”。前引里耶秦简户籍简中有“从廿六户”(8-1236+8-1791)、“从四百户”“从十二”(8-2231+9-2335)的内容,很明显是“从户”。我们赞成吴雪飞将“从”理解为“跟从、随从”的意见。这些“从人”“从反者”“诸从者”并不是六国合纵抗秦之人,可能也不全是故六国之人,甚至本身并不是有罪之人,其本意仅仅表示某人的随从者,秦统一天下之后,他们要被迁往各个地方,并被编入户籍,成为“从户”④。故赵将军乐突弟等“从人”受到处罚,是因为他们跟从的对象对秦有罪,而不是说他们自己有罪。“从反者”即跟随谋反的人,当然有罪。但“从户”尚看不出是有罪之人的民户,而“诸从者”能做买卖,也难以作为一般的有罪之人看待。

巴县盐:

张家山汉简整理者注释《奏谳书》的“巴县盐”为:巴县,当指巴郡之县;盐,盐官,《汉书·地理志》巴郡朐忍有盐官⑤。

彭浩等:《奏谳书》中“巴县盐”的“盐”是“产于巴郡辖县的盐”⑥。

庄小霞:巴郡的县盐,在秦代巴郡产盐属县设置的盐官⑦。

按:此“盐”指盐官,秦汉一般在产盐地设置盐官。另外,秦代可能在部分不产盐的县也设有盐官,以进行盐的售卖。律文中,将劳动力输往“巴县盐”,说明其是产盐地。

处难亡所苦作:

庄小霞:难亡所,不易逃亡之处,包括盐官工场①。

按:此解释不确。简文中说“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后文有“苍梧守均处少人所”,“难亡所”“少人所”都是人烟稀少、难以逃亡之处。这些对洞庭郡和苍梧郡安置从人的建议,已与前文要求的输往盐官无必然关系。此“难亡所”,即难以逃亡之所。处,动词,“使……处”之意。苦作,辛苦劳作。处难亡所苦作,即将其安置在难以逃亡的地方,让其辛苦劳作。

将司:

整理者:监管②。

终身毋得免赦:

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有“于是急法,久者不赦”③,很多学者据此认为秦始皇时期没有赦免,至少没有大赦。但此处提及对他们终身不得赦免,表明当时有赦免存在。以岳麓秦简《奏谳文书》中《猩、敞知盗分赃案》的“戊午赦”和《田与市和奸案》的“己巳赦”④,以及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等秦代简牍的相关记录看,秦代存在较为完备的赦免制度,秦始皇和秦二世时期都曾大赦天下⑤。

4.盐辠(罪)一人[1],购金[2]一两。其所署书能捕若詗告[3]之,购如它人捕詗者。          ·廷己廿七(1759)⑥

注解:

盐辠(罪)一人:

整理者:将“盐”与“辠(罪)一人”连读,认为“盐”为“输县盐”之类⑦。

按:此处的“盐”当不是指盐官。岳麓秦简中多为“输县盐”,并与购金相关,但此处与其他律文存有差别,如后引简1928“输县盐,能捕若诇告犯令者,刑城旦辠以下到?(迁)罪一人”,表述差别较为明显。购金相关律文的表述格式一般是“输县盐,能捕X罪一人,购金X两”。由此推断,此处“盐辠(罪)”当表示某种与盐相关的犯罪行为,律文当是说捕获某种涉盐的罪犯1人,购金1两。

购金:

整理者注:购:购赏,奖励⑧。

按:购金为赏钱,已为学界共识,不赘述。在秦代,购金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金”,数额有很多标准。以“金”者有一两、二两、三两、四两、七两,以“钱”者有二千、三千、四千、五千、五万,具体数额视贡献而定⑨。

詗告:

整理者这样注释《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詗告”:指向官吏举报有罪者及其处所的行为,官吏将其成功抓获之后,举报者才能领赏①。

5.令曰:吏及臣史有教女子辤(辞)上书即为书而受钱财酒肉焉,因反昜<易>其言,不用其请(情)实而令其(1761)

缺简

□□盗,为(诈)伪,辠(罪)完为城旦以上,已谕<论>辄盗戒(械),令粼(遴)徒、毋害吏谨将传输巴县盐,唯毋失,其耐(1765)

缺简

城旦,已论输巴县盐,有能捕黥城旦辠(罪)一人,购金二两。令臣史相伍,伍人犯令,智(知)而弗告,与同辠(罪),弗智(知),赀(1766)

一 甲,能捕其伍人,除其辠(罪),有(又)赎[1]之如令,臣史犯令,史与从事者,令史以上及其丞、啬夫、守丞、长史、正、监(1763)

缺简

……灋,耐辠(罪)以下?(迁)之,其臣史殹(也),输县盐[2],能捕若詗告犯令[3]者,刑城旦辠(罪)以下到?(迁)辠(罪)一人,购金二两。[4](1928)②

注解:

[1] 赎:

陈伟:当为“购”③。

按:这些简都是与购金相关的内容,此“赎”当为“购”字的误写。核查该简红外线图版,其残留笔迹更像“购”字。陈伟观点可从。

输县盐:

整理者注:输县盐或为“输巴县盐”之省④。

庄小霞:县盐:设置于全国各地产盐县的盐官⑤。

按:“输”为“输送”之意,此处是说将某些犯有耐罪以下的人迁徙,作为劳力输送给某地官府。“县盐”即设在县的盐官。岳麓秦简中有“巴县盐”,但此处是否为“巴县盐”的漏写,目前还未可知。因为除了巴郡的县设有盐官之外,蜀郡等地也設有盐官。可能如庄小霞所言,输县盐,即输送到县的盐官署。

犯令:

按:秦代的罪名之一,有“大犯令”“小犯令”之分,一般“大犯令”赀二甲,“小犯令”赀一盾⑥。

……灋,耐辠(罪)以下?(迁)之,其臣史殹(也),输县盐,能捕若詗告犯令者,刑城旦辠(罪)以下到?(迁)辠(罪)一人,购金二两。

整理者:此简原被其放在第4卷《亡律》1960简之后,后移动到此⑦。

陈伟:整理者认为这些简是一条令文,由于残缺较多,尚难确认⑧。

按:该简涉及“臣史”“输县盐”及购金等,其可能与其他简相关。但正如陈伟先生所言,它们是否为同一条令文,目前尚难确定。

岳麓秦简律令中涉盐的律文,多与“县盐”“巴县盐”有关。这些简文进一步证明了秦代设有盐官的事实。另外,盐官的设置是否就表明秦代实行了“盐铁官营”政策,这值得讨论。就西汉武帝时期的情况看,“盐铁官营”政策之下一般禁止私人冶铁煮盐,不仅盐的生产由官府经营,盐的运输和销售也都掌握在官府手中①。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盐铁官营”政策。但是,秦代虽设有盐官,然而也确有私人冶铁煮盐的记录:

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唯卓氏曰:“此地狭薄。吾闻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民工于市,易贾。”乃求远迁。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②

临江县,枳东四百里,接朐忍;有盐官,在监、涂二溪,一郡所仰;其豪门亦家有盐井。

然秦惠文、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资我丰土。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川之材,居给人足,以富相尚。③

由上可见,秦代虽设有盐官,但也允许私人煮盐。迁徙之民可以铸铁煮盐,盐铁资源并未完全被秦官府所控制。巴郡临江县中“盐官”与“豪门盐井”并存的现象,秦代可能也是如此。可以认为,秦代尚未像后来的汉武帝时期那样实行完全由国家控制的“盐铁官营”政策。蜀地“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川之材”,正是秦代没有完全地实行盐铁官营,也允许民间经营的表现④。但秦代确实设有盐官,负责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因为各地都需要买盐,盐官的设置也就不限于产盐地,销售地也需要设置盐官。

三、秦简档案文书中的盐业资料

目前所见秦简文书有法律文书和档案文书。法律文书中尚未见到与盐相关的内容,档案文书中有数条涉及“盐”的内容,都出自里耶秦简,现将其辑录如下。

6.涪陵来以买盐急,却即道下,以券与却,Ⅰ靡千钱。除少内,?却、道下操养钱来视。华购而出之。Ⅱ(正面)

(应)多问华得毋为事?。华为(应)问,适Ⅰ以前日所分养钱者以寄遗(应),即酉阳□□。Ⅱ(背面)(8-650+8-1462)⑤

此简内容并不完整,谁从涪陵而来,尚不清楚。但很明显,迁陵县有盐的买卖活动。

涪陵属于巴郡,巴郡产盐,且设有盐官,人们为何还要来迁陵买盐,难以理解。学者认为,到秦代时巴地至少有临江县(今重庆忠县黄金镇)、佷山县(今湖北长阳县渔峡口镇)、北井县(今重庆巫溪宁厂古镇)和汉发县(今重庆彭水县郁山镇)4处产盐地,但受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限制,盐的运销困难①。此4处产盐地,即便以今日的交通条件,陆路交通最近者汉发县距离迁陵县(今湖南龙山县里耶镇)240公里左右,其他3处陆路距离迁陵县大约在400公里左右,可见距离很远。涪陵(今重庆涪陵区)与迁陵距离约400公里,当时交通又极为不便,其为何要到迁陵县来买盐,让人费解。或许与文书中提到的“急”,即某种紧急情况有关,但因简文不全,尚不知详情。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即简中的“买”字应为“卖”字。庄小霞认为,巴郡设有朐忍、临江、涪陵3处盐官②。若此论成立,从产盐地涪陵来的这位无名氏可能是来卖盐的。具体情况如何,有待相关资料的进一步公布,但迁陵有盐的买卖活动这是确定无疑的。另外,据里耶秦简10-673、10-1170记载,迁陵曾设有“铁官”③。迁陵有盐的买卖活动,可能其也设有“盐官”,主管盐业买卖。

7.盐四分升一以祠先农(14-4)④

简14-4与祭祀先农有关,但其内容不完整。里耶秦简中还有多枚祭祀先农的简,兹摘录数条如下: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 农“余”彻?(14-375)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牂以祠先农(14-639+14-762)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农余彻豚肉半斗卖于城旦赫取钱四  令史尚视平  狗手(14-649+14-679)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黍米四斗以祠先农(14-656+15-434)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14-685)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14-698)⑤

张春龙先生早已指出,这是为祭祀先农而准备和售卖祭品的记录⑥。“先农”,一般认为是神农氏。這些祭祀先农的祭品中,除了米、肉等物品之外,还有盐。盐用于祭祀,《周礼·天官·盐人》有载:“盐人,掌盐之政令,以共百事之盐。祭祀,共其苦盐、散盐;宾客,共其形盐、散盐;王之膳羞,共饴盐。后及世子亦如之。”⑦ 秦人用盐来祭祀先农,正是其遵从《周礼》制度的体现。

里耶秦简9-5中有人名为“盐”的记录⑧,但除了表示盐在当时较为重要及被用作人名之外,没有更多的历史信息。2019年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国家博物馆合作,在国家博物馆举办了主题为“小城故事:湖南龙山里耶秦简文化展”的特色展览。9月5日下午,笔者受派陪同日本学者东京大学佐藤信先生、奈良文化财研究所渡边晃宏先生和畑野吉则先生参观该展览,发现其中有数枚简与盐相关。现将其辑录如下:

8. (漆)?盐半升(12-2197)

该简上部残端,下部似完整,墨迹脱落严重,文字已难辨识,上部“漆”字依稀可见左边的“長”部,下部“半”字尚能辨认。

关于“漆”,里耶秦简中有这样的记录:

(漆)园佐氐(9-796)

里耶秦简校释者认为,“漆园佐”是“负责漆园事务的官佐”①。简12-2197中的“漆”应与“漆园”有关,但因简文残缺严重,虽然有盐的数额,却并不知道其具体用途。

9.盐六升四分升      卅二年五月丙子朔癸巳仓是佐?

日半日:一分升一  令史圂监 ?(14-61)

该简上端完整,下部有残端,左下部有开裂。上部墨迹脱落严重,已模糊难辨,下部从“卅二年”“升一”起,字迹较为清楚。从简文“卅二年五月丙子朔癸巳仓是佐”的内容看,该简时间在秦始皇三十二年,仓的主官为“是”,与简14-4、14-375等相同,有可能也是祭祀先农的记录。但简14-375等是“三月丁丑朔丙申”,与这里的时间不同。另外,简14-4中祭祀先农的用盐量是“四分升一”,而这里是“盐六升四分升”,后者多出近6升。从数额看不似是单次祭祀的用盐量。或许这是对之前祭祀用盐量的统计,并派了令史来监督。另外,“日半日:一分升一”及其他内容也较符合廪食简的格式,不排除其是仓官署吏员领取廪盐记录的可能。

10.盐廿二分升四└   卅二年八月乙巳朔甲子?(14-487)

该简上端完整,下部残端,左下部有黑色,不知是墨色,还是曾被焚烧——因为展厅光线暗淡,笔者未能看清。其残余部分字迹较为清晰。里耶秦简中有简牍被焚烧的情况,如下2简②:

里耶秦简中有焚烧痕迹的简牍还有不少。这些被焚烧的简为什么也存放在井窖之中,原因尚不清楚。

简14-487中盐的数额是“廿二分升四”,数额远超祭祀先农的单次用盐量,应不是祭祀用盐的记录。此时,前引睡虎地秦简《传食律》的内容就值得特别注意了。《传食律》规定供给上造、官佐以下人员的用盐量是“廿二分升二”,与简14-487中的“廿二分升四”非常接近。至于数额上的差异,或许是因为时代变迁,故而用盐量有所增加,或许是简14-487中用盐者的身份略高于上造、官佐。简14-487正是秦律《传食律》得到执行的反映,是供给用盐量的记录。此时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表明睡虎地秦简《传食律》的相关规定仍在执行。即便如此,但因为简文内容残缺不全,其他信息尚无从知晓。

四、结   语

我们对现今公布的秦简中的盐业资料进行了辑录,共有10条19枚,并对其进行注解和讨论。某些简文内容只见于展览而尚未正式公布,是非常重要的资料。这10条涉盐的秦简牍中,既有数学文献中的算题,也有律令,更有档案文书。就简的内容来看,秦代设有“县盐”“巴县盐”等盐官,迁陵县有买卖盐的活动,可能也设有盐官。秦代允许私人铸铁煮盐,尚未实行如汉武帝时期那样完全由国家控制的“盐铁官营”政策。就盐的用途看,其不仅可以用于买卖,也用于祭祀和官方供给。睡虎地秦简《传食律》中关于公务供给盐的规定,在秦统一天下后的秦始皇三十二年仍在执行。综上可知,盐在秦代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其地位非常重要。

秦简中的盐业资料应不止于此,尚未公布的秦简中可能还有一些涉盐的资料。38000多枚里耶秦简目前只公布了6000枚,尚有很多简文没有公布。岳麓秦简以及湖南益陽兔子山出土的秦简中,可能还有一些涉及盐的内容。待这些简牍完全公布之后,我们再对秦代盐业及盐政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邓  军)

The Collection and Research of the Salt Data in the Qin Slips

SU Junlin

Abstract: 10 portions(19 slips) of salt data are collected and researched from the Qin slips, which are about computation, laws and records. They reflect the usage and importance of salt in the Qin Dynasty. Through the salt data, we can know these following things of the Qin Dynasty:the Salt Government Officials were installed, such as “xianyan(县盐)”“baxianyan(巴县盐)”, and the salt transaction had being existed in Qianling(迁陵), and salt was used to transact,sacrifice to the Agricultural God or supply officials,etc.The thorough policy of Official Business of Salt and Iron had not yet been implemented in the times. After the publication of the whole Qin slips, the salt problems of the Qin Dynasty can been further researched.

Key words: the Qin slips; salt; the Salt Official; Official Business of Salt and I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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