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经过长期的意见征集与多方讨论,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有机衔接这一修正举措已正式生效,其所蕴含的内在价值与积极意义已逐渐深入社会并得到广大公民的认可。但倘若深入分析会发现,实施“两法衔接”过程中在如何保障规范性使用、如何将其与其他具有相关联性的法律条文进行衔接等问题上还是存在着问题的。基于此,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两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与衔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宪法;监察机关;两法衔接;衔接难题
中图分类号:D925.2;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19-02
作 者 简 介:周影(1968-),女,汉族,吉林长春人,本科,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8年10月我国立法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又一次的修正,且于10月26日起施行。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一项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完善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这一举措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以及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这一环节所需要涉及的程序性机制作出了衔接性规定两方面的修正。如此,保障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规范性与有序性。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的重要意义
关于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所存在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是贯彻落实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