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型肺炎背景下的法律问题

2020-07-09 11:21洪蓉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9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摘  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新型肺炎,是全世界都关心的一个问题。我们为患者祈福,更为武汉祈福。在抗击新冠病毒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政府管制与公民人权之间等的冲突,本文结合疫情与法,针对当前面临的法律问题,作了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新型肺炎;法律问题;疫情与法

1.前言

新型肺炎背景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这既必要也合理。但是,政府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突破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政府管制与公民人权之间进行妥协,达成一致和平衡。

2.政府信息公开

在现代社会,公民获知行政信息的权利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等基本人权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种沟通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双方积极的交流与对话,使民众理解、支持政府的决策并可促使政府纠正决策错误,从而达成彼此信任与合作之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众号中发文指出: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我们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谣言相对比,久而久之,当群众发现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正确时,谣言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反之,如果谣言一次次被现实证实,那么群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谣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官员决不能仅把信息公開认为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视角考虑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官方每日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乡村地区也通过广播循环播报疫情信息和防疫知识,广大基层干部和警力也被调动起来进行疫情防控宣传。

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保障了民众知情权的实现,一些谣言被及时澄清,促进了民心稳定,在非常时期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大助力。

3.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疫情的突然爆发和大面积传播,对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造成了强烈冲击。许多合同债务人无法按时全面履行合同,一些债权人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这就在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决定有关当事人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或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则需依法确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相似,基本可以认定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具体案件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情事变更。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即可视之为不可抗力。在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部分合同纠纷中,疫情仅造成该等合同履行困难或显失公平,并未导致该等合同根本履行不能,此时疫情构成情势变更,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4.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抑制违法涨价行为

疫情爆发后,不少商家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紧俏的市场行情,趁机哄抬物价。部分地区相关商品价格甚至上涨数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这些商家的价格调整行为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而作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上述商家的哄抬物价行为主要受价格法调整,属经济法范畴,应当遵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这些商家无视社会公共利益大发国难财,充分暴露了市场的唯利性缺陷。经济法正是为弥补单纯市场机制调节的缺陷而发挥作用的。

民商法奉行个人权利本位,上述商家的价格行为即是根据民商法赋予的合同自由作出的,可以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但在实现经营者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和疫情防控大局。而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等法律所做的权利初次分配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进行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奉行社会本位,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基本原则,能够弥补市场缺陷和民商法的局限,使经济法具有的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性效率、社会实质公平、符合正义要求的秩序、自由等得以实现,使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和理念目标得以实现。

在疫情防控这一非常时期,经营者的上述价格行为激化了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冲突。此时个体经济利益需要服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和疫情防控大局。同时上述经营者的哄抬物价行为还违反了我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合理诚实定价的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义务。因此,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措施具有正当性。

5.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疫情就是战情,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民法所赋予的个人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对公民义务的强调应当成为疫情防控期间法治系统运行的底色。行政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应当得到有效遵守,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和刑法应当挺到前头,严厉打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我们齐心协力挺过此次疫情的风浪,中国社会必将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1]  吴传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的基本框架》,《行政论坛》,2020年第1期。

[2]  人民网:《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02月06日01版。

[3]  《求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2020年2月3日),2020年第4期。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击疫情斗争中,谁是我们的敌人》,2020年2月12日。

作者简介:洪蓉(1999.11—),女,浙江省衢州人,南京市江宁区河海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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