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护男性性权利之现状

2020-07-10 18:18陈红婧马丹刘爽侯皓雯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3期

陈红婧 马丹 刘爽 侯皓雯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为他人使男性性权利被进一步的保护,但并不表示这已被完整地保护。法律对于现今社会男性被性侵和女性被性侵这两种不同的受害者所给与的保护力度仍旧相差很多。本文笔者将针对这一情况对强奸罪的现状进行论述,结合社会实情来比较对男女性权利保护的差异。

关键词:强奸罪;男性;性权利

一、我国对强奸罪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罪的主体仅包括年满14周岁并且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特殊情况下,女性可以作为间接正犯,即教唆犯或帮助犯。客体为女性的性权利,犯罪对象仅包括女性。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人故意违背女性意志想要与她发生性交,客观方面大致表现为运用暴力、威胁逼迫或其余方法,例如用药物的方法,让女性处于不能、不敢、不知防卫的生理或心理状态从而强行与她发生性交的行为。

目前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判别尺度所采纳的是传统“插入说”,即“阴茎插入阴道说”,为了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采纳的是“接触说”,即接触生殖器官。这也是为什么强奸罪规定了男性只能是犯罪主体,而女性只能是犯罪对象。然而自人类从原始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以来,性观念愈发开放,出现了越来越多女性性侵男性、同性间性侵甚至是对第三性别人性侵的案例(本文仅就男性被性侵这一現象展开讨论)。所以强奸罪这样的规定就造成了男性与女性的被差别保护,男性的性平等权遭受了损害。

二、对男性被性侵的现象分析

(一)男同性性侵的现象

第一,自古以来就存在此现象。明代规定如果将阴茎放人别人的肛门内淫戏,则处以杖责一百的刑罚。[1]清《刑案汇览》记载了张汶通伙同石进财轮奸男性的案例,民国期间刑法对猥亵的规定已不限男女。

第二,社会开放程度提高,男同性恋群体增加。随着中国1997年订正刑法将流氓罪删去以及西方的开放思想涌入中国,人们特别是年轻一代对同性恋群体的接受能力增强,现代社会同性恋群体的数值也占比不小。但是有研究表明,在同性恋群体中有固定性伴侣的人数占比不超过一半,剩下没有固定性伴侣的同性恋群体的激情犯罪概率也可能提高。

第三,特殊环境所导致。有一类犯罪人并不是同性恋,只是因为环境导致所以才对同是男性的受害者实施了侵害。例如监狱服刑人员因为不能和女性性交,性发泄对象只能转为同是男性的其他服刑人员。

(二)男性被女性性侵的现象

第一,女性的地位提高,思想解放。20世纪60年代,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爆发和兴起反映了“西方个体主义思想和个体主义社会结构的发展同继续维持妇女在传统父权制中的从属、依赖地位的矛盾深化。”[2]中国自民国以来女性的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女性的性思想得到了解放开拓。这类群体不再只扮演承受者的角色,例如SM(一种通过对身体施虐而得到性快感的活动)中扮演“S(施虐者)”的女性就是一个非常强势主动的角色。一些女性可能还会凭借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来威胁男性,从而强制男性与自己发生性交。

第二,现代社会的性交模式丰富化。因为男女的生理结构不同,男女不同的生殖器官似乎决定了女性是被动的一方,男性是主动的一方。不过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性领域的不断开发,现代社会产生了除阴茎插入阴道以外的另类性交方式,如用工具插入、用药物使阴茎勃起等方法。女性完全可以通过这些方法使男性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发生性侵,例如英国女性“伟哥强奸队”连续性侵男性案。[3]

三、对男性和女性的性权利保护比较

(一)男性被性侵和女性被性侵的法律保护

2010年男子李某与张某、赵某合谋,李某假扮成女性诈骗男方彩礼。后刘某以“替智障的侄儿买媳妇”为名义被骗取 1 万元彩礼。但在“假婚礼”当晚,刘某本人打算强奸“新娘”李某,李某逃脱后刘某报警。最后法院不仅处罚了李、张、赵三人,而且还判了刘某强奸罪,并处以四人对应处罚。由于刘某从始至终都认为李某是女性,并且故意使用了暴力欲行强奸,但因李某其实是男性才没有既遂,这些前提条件均契合强奸罪的要求,所以法院做出了此判决。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前提条件“误以为李某是女性”,假设把这个前提条件换成是“早就知道李某是男性”,那么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忽略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对刘某的判决就不会是强奸罪,而是强制猥亵罪。因为刘某的主观要件和犯罪对象不符合强奸罪只限于女性的要求。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一定程度的性欲,实施的阴茎插入阴道以外手段的淫秽行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强奸罪仅限女性,男性被性侵的犯罪案件能够定强制猥亵罪。但是实践中,威胁男性的犯罪人极少被定为强制猥亵罪,猥亵罪中情节一般的犯罪人最多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中情节一般的犯罪人最多能够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单从一般情节刑罚的期限上来讲,强奸罪可以是猥亵罪的两倍。强奸罪对情节加重犯最严重的刑罚是死刑,然而强制猥亵罪最严重的刑罚只到15年有期徒刑。性质相同的强奸行为,但是法律却处以犯罪人不同的罪名与相差巨大的处罚手段,所以,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力度是显著小于女性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男童与女童的法律保护

2003 年 11月, 广东省某小学男教师叶某鸡奸了两名五年级男学生, 后被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4]强奸罪中的情节加重犯包含了奸淫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猥亵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从案例和两项规定可以知道,对不满十四周岁男童的猥亵行为判断标准包括了鸡奸及其他奸淫行为,而女童的猥亵标准是接触生殖器以外的淫秽行为,甚至因为强奸罪采用的“接触说”,所以猥亵女童的犯罪人大多都被定为强奸罪。

(三)女性的无限自卫权与男性的限制自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罪中被侵害的女性行使正当防卫权时是不受限制的,而被侵害的男性则不然。如果犯罪人并没有造成危及被侵害男性人身安全的后果,受害人如果失手将对方杀死则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四、结论

男性被性侵的现象确实存在,相较女性受害者,男性受害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一视同仁,现行刑法关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仍存在不足,对强奸罪的立法还有待完善。笔者在此希望立法者尽快增加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平等保护男女性权利。

参考文献:

[1]张杰.清代有关同性性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对当前相关立法的启示[J].中国性科学,2004,3,13(3).

[2]杜芳琴著:《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08~209页.

[3]英国:女性“伟哥强奸队”,现代妇女[J]2000(10).

[4]法制早报[2005-07-17] http://www.sina.com.cn.

作者简介:

陈红婧(2000—),女,藏族,四川阿坝州,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马丹(1999—),女,汉族,四川巴中,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刘爽(2000—),女,汉族,四川绵阳,本科,研究方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侯皓雯(2000—),女,汉族,四川南充,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