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防范

2020-07-10 09:22吴本芳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2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吴本芳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然而网金融在多元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为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现状梳理分析的主要问题,对其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风险防范

一、引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如具有代表性的网上贷款服务平台拍拍贷、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网上理财服务平台余额宝。相比传统金融,总量相对较小,易控制,但随之产生的金融风险却不容小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意义就在于如何做到更好地防范于未然。本文的研究意义是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现状梳理分析的主要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一)法律政策风险

近年来,虽然相继有《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也只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针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市场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网络金融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是在双方说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则通过仲裁解决。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造成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难以解决。新的《合同法》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但尚没有解决数字签名的问题。

(二)业务管理风险

操作流程是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把自己的借款原因、借款金额、预期年利率、借款期限一一列出并给出最高利率,出借人参与竞标,利率低者中标。如果资金筹措期内,投标资金总额达到借款人的需求,则他此次的借款宣告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到所需资金,该项借款计划则流标。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一)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如“余额宝”和“理财通”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国金证券联合腾讯公司推出“佣金宝”;中国平安推出移动支付平台“壹钱包”,而“余额宝”也出现保险版。这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晚,缺乏自律

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传统金融业务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问题由于其自身具有公众参与广泛、信息透明度高等特征,个人的信息也存在被泄露的隐患,加大了其发展的风险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覆盖了社会各个行业,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建立有效地监管机制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如何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相互关系,尽快找到其中的发展规律和路径,发现风险点,在确保其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地监管,这正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虽然网络银行、电商平台并非新鲜事物,但阿里小贷、众筹网络、余额宝等真正让大众参与的线上金融服务,却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现在正处于爆发式增长的阶段。正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有着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我们对它的内部发展规律、路径等问题在现阶段仍不能明确掌握,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难题。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控制风险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家银行目前已从合规建设期向价值收获期转变。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在发展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需要实践来检验,对风险的控制仍然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这些障碍表现在风险控制与日常业务间结合的不够充分。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1.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

要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兼容并包,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建议我国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着力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监察力度,加大检查的深度,提高检查的频度,对企业信息进行收集保存,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行业监管部门应从风险控制、信息技术、业务创新的角度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可以联合专门的研究机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共同探索并建立网络和风险的安全屏障,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政府出台相关规章

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章,使监管做到有章可依,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惩罚退出机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界定。该界定应当具有认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及涉及資金活动的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对涉及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行业自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平台参与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将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渗透到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中去,并从持续、规范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自律规范在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内部尽快形成,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业务性质、信息披露、惩罚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将违规企业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披露,使投资人遭遇欺诈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便于监管部门和投资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更好的发挥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诉处理机制的步伐,由会员授权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受理和协调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投诉,对投资人的投诉处理情况要尽快进行通报、反馈。

五、结论

我国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处于一个大数据的时代,现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控制与分析,风险不可避免,但是必须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因此,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方面,应该使具体监管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对互联网金融定性和定量的约束,在监管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此外,互联网金融与技术更新是缺一不可的,两者不可分离,又相互推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但信息安全的保障也越来越重要,加强技术支撑的建设及人才的培养,将是互联网金融继续前行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农龙新.公司财务治理论[M].北京:清华人学出版社,2005,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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