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策略

2020-07-10 09:34任之初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2期
关键词:解决策略多元化

任之初

摘 要:家庭作为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稳定性对于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近些年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的增加,由于此类案件本身具有伦理性、私密性等独特的特征,因此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应当利用多元化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够提高案件的解决质量和解决效率。本篇文章通过对婚姻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策略进行分析研究,并且提出一些建议,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婚姻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策略

0引言

家庭是社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幸福美满的婚姻,孩子的健康成长都需要家庭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产生着非常大的影响。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从古至今,家庭纠纷永远是最难解决的案件。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各种新型案件的产生也提高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这些年,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性质越发恶劣,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着社会治安的稳定,也给政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本篇文章通过对该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解决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发展状况及特征

1.1婚姻家事纠纷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在不断的增加,速度增长较快,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在2015年,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达1817278件(该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5年全国法院执行情况),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不仅对许多家庭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另外,家事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不仅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增大了其工作的难度。司法资源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家事纠纷案件的需求,暴露出了诉讼机制本身的局限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经过多次处理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利用多元化的解决方式来解决家事纠纷案件,提高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解决质量和解决效率。

1.2伦理性特征

一般在家事纠纷处理时常常会涉及到人员的人身权利。所谓的人身权利是指通过婚姻事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除特殊情形的影响,人身权利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来讲,亲属关系使得家事纠纷本身具有伦理性,在案件处理时应当针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合理的进行处理,否则会影响到亲属之间的关系,不仅无法处理解决问题,甚至可能会造成更多代人的纠葛。

1.3私密性特征

一般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属于亲人之间的案件竞争,熟人之间的竞争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十分复杂。一般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发生时,当事人会表现出忍让的态度,而不是极力的对抗。一般在问题最开始时会通过容忍、包容、回避、争吵等方式进行问题的解决,很少会直接主动的到司法机构进行问题的解决。

1.4兼具公益性特征

对于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来讲,在实际的案件竞争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社会公益内容,如果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该方面的因素,仅按照司法纠纷自行解决的方式进行问题解决,不仅无法提高案件解决的质量和效率,可能还会引发更严重的家庭问题或社会问题。对于一个理性的政治国家来讲,在案件解决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保障问题解决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家事纠纷案件当中,成年人利用司法纠纷自主解决机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进行不合理的安排,会直接损害未成年人自身的利益,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5未来性特征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来讲,婚姻家事纠纷还具有未来性特征,这是由于该纠纷案件无法在第一时间进行解决,在法院对其进行分析判决的过程中,当事人还需要共同进行合作或进行事务的完成。例如,对子女进行探望或子女的教育协商等事务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共同的沟通和配合才能够完成。

1.6学术复杂性特征

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数额也在不断的增大,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例如夫妻在公司当中占有不同的股权比例,随着夫妻之间感情的逐渐破裂,在离婚时某些夫妻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会进行财产的隐匿或恶意转移股权等行为,这一做法不仅损害了另一当事人的感情,也损害了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民事法律和商事性法律进行充分的分析,并针对案件当中的特殊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案件的财产进行合理化的分割,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

2推进和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

在推进和完善我国家事纠纷的案件调解制度时,应当重视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在进行婚姻家事纠纷案件诉讼之前,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当中的规定先进行人民调解,如果当事人未经过人民调解,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不予立案,在此情境下,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先进行人民调解,若人民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之后的协议,于法院裁定结果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應。

其次,在诉讼模式当中,整个过程由法官进行主持,法官的行为会对最终结果的公平性产生影响。因此在诉讼模式当中可以利用调审分离的方式进行案件的调解。即便在诉前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在诉讼过程中依然可争取再次调解。

再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性,避免结果存在职权主义色彩,可以利用当事人主导的调解程序进行案件的调解。

最后,可以通过建立纠纷调解中心对婚姻当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修复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调解过程中,专业的调解员能在情绪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使双方的诉求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并在其中合法、合理地调解,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3设立审理家事纠纷的法庭

我国目前尚未统一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法庭对家事纠纷进行审理。一般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发生主要依靠民事诉讼的流程对其进行审判,这样很难发现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产生的本质,无法有效地提高案件的处理质量。

德国、日本、英国等法律发达国家建立了具有发展特色的家事法庭,并且完善了家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制度。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针对家事纠纷案件处理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索,通过利用婚姻家庭合议庭对家事纠纷案件进行专门的审理,21世纪以后,婚姻家庭合议庭和家庭法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4确立家事诉讼的相关规则

对于我国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来讲,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处理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条例当中,对家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有基本的规定。但上述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家事纠纷处理案件程序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整体内容不够完备,系统思维性不强。许多规定在法律当中地位较低,无法切实的解决纠纷案件。

结束语:综上所述,对于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来讲,在处理时应当始终坚持家庭为本的裁判观念,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为主进行家庭财产的分割,合理的对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来讲,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重视当事人情感的诊断修复,实现审判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结合提高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质量,尽可能的降低案件的发生概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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