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布伦塔诺的形而上学立场
——基于丹尼斯·塞隆的《布伦塔诺的“描述”实在论》

2020-07-12 09:06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550000
大众文艺 2020年4期
关键词:意向性丹尼斯物理现象

(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550000)

布伦塔诺的1874年《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详述了他的描述心理学,但关于他的形而上学立场却莫衷一是。造成这种困难的关键在于,似乎他既是一位实在论者但又是一位非实在论者。在《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中,布伦塔诺(以下简称“布氏”)构成意识的材料分为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心理现象的例子有:表象(不是指被表象的东西,而是指表象活动)、感觉、判断活动、一切视觉、听觉、情感活动等等;物理现象的例子有颜色、声音、想象的东西等等。”由于布氏像现象论一样声称只有心理现象才是真实的存在,所以彼得·西蒙斯和蒂姆·克兰解释布氏是一位形而上学实在论者。但布氏同时又认为物理现象——只是表象的内容——是由感官受外在世界的刺激而产生出来的现象,这种现象只是间接意义上的存在,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布氏似乎又是一位非实在论者。

丹尼斯认为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是要解决布氏的意向性理论问题,因为布氏的实在论问题本质上是意向性问题。但在这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哲学家对待形而上学立场的两种态度,以下是节选自丹尼斯的论文中的一段话:

“自彼得·斯特劳斯(Peter Strawson)以来,形而上学被区分为‘修正的(revisionary )’和‘描述的(descriptive )’两种。按照修正的进路,形而上学的任务是为真理确定形而上学条件。与此相反,从‘描述的’观点来看,形而上学家并不追问为了使我们的理论成立,哪些实体是必要的,而是追问,依据我们的概念或认知体系,世界在我们看起来是怎样的?康德被看作后一种进路的先驱。”

那么,由此丹尼斯的观点是,布氏的形而上学是“修正的”与“描述的”两种进路并进,即布氏是一位修正的现象论者和一位描述的实在论者。丹尼斯的方法上是通过现象学术语去定义意向性进而得出重构公式:“对于所有x,x是a之表象,当且仅当x显现并且x(真实的)存在且a不是(真实的)存在且a显现在x中。”其中,x是心理现象,a是物理现象,“这个公式的总体意思是,具有某物的表征,意思是意识到某物在某人的心理状态中呈现出来”,且x与a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但这个公式又与布伦塔诺的形而上学立场有什么关系呢?丹尼斯的解释是,意向性都假设指向某物。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对象是否具有指向性,从而区分对象的存在与否,进而论证布伦塔诺的本体论了。以上是我总结丹尼斯的论证理路。

通过这个定义丹尼斯得出结论,真正实存的是心理现象,而物理现象是显现为存在,然而其本身并不存在,而且因而描述的。所以世界的样态是呈现在心灵中的存在。所以布氏的形而上学立场是“描述”的实在论。

在这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我们有必要澄清关于布伦塔诺就“存在”这一概念的看法。我参考的是郝亿春的观点:

郝亿春认为,从布伦塔诺的心理学出发,可以划分为三种对象性的存在。第一种是心理现象,其拥有意向性的内存在且具有真实存在的。心理现象的内意识是与心理行为本身构成的“内在对象性”。第二种是物理现象,其只有意向性的存在。心理现象与它所指向的物理现象构成的“外在对象性”。第三种是常识现象,其只有超越性的存在。即主客体间的“超越对象性”这种常识观点所认定的实际存在的对象从布伦塔诺的立场看属于“超越的存在”。由此存在以下两种对“实在”的看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一)一般认为,如果我们心理指涉一个对象,那么这个对象就是真实的实存(real exist)。

对于这个观点丹尼斯的反驳有两条:“1.如果存在这样的实体,那么他们没有适当的显现,所显现的是他们的“标记”或者在心灵中的因果效应,即现象。2.除了这种标记或因果关系,没有理由相信在现象与外在实在之间存在‘相应’关系。现象的存在提示了可能存在着引起这些因果关系的外在事物,并且他们的关系可能与现象间的关系是相似的。但是,布伦塔诺说,‘这是我们能够达到的程度’。”针对1.布伦塔诺确实有相关的表述:“物理科学的规律只是适用于那些因感官受到物理刺激而产生的物理现象。”所以,布氏从来没有确认存在外在的实体,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超越的存在。针对2.布伦塔诺也认为我们无权相信所谓的外感知对象,“而且在日常语言中我们也说,物理变化外在于我们,而心理变化则在我们自身中发生。”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假如我们心里指涉某一对象,那该对象虽然不会实存,但它会像所指涉的那样真正地存在。

但布氏反对在我们心灵呈现的对象性在真正意义上是实存的,甚至是存在的。布氏说:“或许这种观点的鼓吹者中没有谁走得如此之远吧!不过无论如何他们之中有人说,我们看到的红与绿、我们听到的声音以及我们感觉到的对象等等根据科学都不实存,当然,虽然它们都不实存,然而它们却存在。”并进一步指出,我们所思维的一般概念也是如此,即对象的共相不仅不是实存也不是存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布伦塔诺也是反对想象的产物的真正存在的,比如“人头马”。人头马在现实中并不真实存在,而且作为想象的对象本身也并不存在。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肯定会有一个疑问,我们意识所指涉的东西明明出现在心灵中了,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对此,我总结布伦塔诺的看法是,严格意义上说,作为指涉的对象自身并不存在,它只能作为物理现象呈现于心理现象中,但其本身不是真正的存在,但它具却有意向性指涉意义上的存在,在严格意义上来讲,真正具有实存的是心理现象。

将扭转冲击工具安装并固定在试验台架上,接上高压软管。开泵后,泵的排量从0逐渐增大到10L/s,工具开始启动,冲击锤开始摆动。工具冲击频率随着排量的增大而逐渐增大,冲击功也逐渐增大。

但为了说明这一点,就有必要区分布伦塔诺所主张的直接模态与间接模态。可以说,直接模态指向表象的心理行为。而间接模态指向作为对象性的某物。“当我们活跃地思维第一种模态时,当然永远不会缺席……然而,当我们思维某物(具有心理指涉或在严格意义上与某物相关)时,第二种模态是伴随着它出现的。”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直接模态指向心理现象,而间接模态指向物理现象。物理现象作为指涉的对象本身并不存在,它只能依附于直接指涉的心理现象的意义上才能存在,即只是作为意向性的现象的存在。

不过还是会有人提出异议,既然物理现象只能被间接的指涉。但我们明明可以直接指涉他人的心理状态,我们也能回忆自己的某种心理现象。这难道不是与上述理论相互矛盾吗?

其实解决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一些,因为布氏区分了心理现象和对心理现象的认知。布伦塔诺也明确说过:“除了对我们自己的心理现象的直接知觉外,我们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还具有间接的知识。”他人的心理状态只是作为我们认知的对象而存在,而们我本身并没有直接体会到这种心理状态。他人的心理状态。典型的实例有,我们会表象他人的某个判断,但这绝不是意味着我们必须赞同这一判断。所以,严格来讲,别人的心理现象只是作为主体间接指涉下的物理现象而呈现于主体的心灵当中,而不是主体的直接感受或判断。

但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显得有些复杂了。反对者们会声称我们能在回忆中察觉到自己的一些心理活动。因为根据布伦塔诺的说法,回忆是一种心理行为。那么就是说,在回忆中,我们可以对之前的心理状态进行观察。但观察又是一种心理行为。那这岂不是违反了,刚才所说的间接模态只能指向物理现象的观点了吗?

为此,布伦塔诺区分了内知觉(inner perception)与内观察。布氏力在证明,在内观察中,一方面,为了精准的把握一个对象,我们可以集中精力于一种现象上,但我们永远无法观察到心理现象。故严格来说,回忆中的心理现象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意义上的心理现象,因为我们无法观察到这种作为“回忆”的当下进行的心理行为。另一方面,内观察并不能保证认识的正确性,“就有目的的自我观察或内省1来说,他也具有对于它的可靠性的通常的不信任。”

而内知觉是伴随性地与心理现象关联在一起的,因为内知觉不能把某种心理状态作为它的对象,因为我们的内知觉与这种心理状态是融为一体的。布氏的这句话更能表达这个观点:“在把握心理现象时,我们却不得不把下列三类当东西当作是一种统一现象的构成成分:首先是相应于上述外知觉内容的感觉活动,(看、听、感到热、嗅到气味);其次是伴随这些活动而同时呈现的情感、意愿和思考;最后还有我们借以把握所有这些心理现象的内知觉,而且我们还必须把他们全部当做是一种统一的整体”。对,布氏反对“无意识(unconscious)”哲学,布氏举例说明,“认识我的情感——即我对我的情感的内知觉——并不是说除了情感之外还有第二种心理行为,而是它们2构成同一行为。”所以,布氏主张,心理学就像自然科学一样,可以由在知觉与经验中找到它的基础。“布伦塔诺甚至认为,这种认识3(诚然,只限于直接的呈现)具有确实可靠的自明性。”

但是不管怎么说,作为回忆中的“心理现象”确确实实地是在我心中呈现了,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所以我们就应该区分布伦塔诺的一阶对象与二阶对象。物理现象是一阶指涉的对象。而心理现象作为二阶指涉的对象。比如声音是听这一心理行为的一阶对象。而听的行为本身是二阶对象,且这两者是同时发生的。但布氏同时说道:“作为一个行为的二阶对象的东西无疑是在这种行为中的一种意识对象,而不能是在这种行为中的一个观察对象。”假设我们现在要回忆之前的一个听的行为,事实上,我们只是把这个听的行为当做一阶对象,而回忆行为本身才是真正的二阶对象。故所谓回忆中的“心理对象”其实是作为一阶对象意义而言的物理现象。

至此,我们还会受到一种质疑。在间接模态中。心理指涉都是指向“对象性”的存在,但“内容性”的事物也能称作存在吗?比如,“我判断人头马不存在”时,在这句话中。判断的对象是“人头马”,但判断的内容是人头马不存在。那么内容本身可以存在吗?

先来看布伦塔诺对心理指涉的“内容”的界定:“主体以不同方式指涉相同事物的事实,也引导人们谈论以某种方式不是对象的某种东西,因为它把对象包含在自身中,那么也就同时把它包含在主体中。这种东西已被称为心理指涉的‘内容’”。

布伦塔诺结论是,内容并不是自在的存在着,它只是呈现在心理行为中这个意义上才能存在。甚至说,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成为对象。布氏认为我们日常语言的含混不清所在成了对象和内容的混淆障碍。当我们说人头马有马尾时,我们已经省略了作出这一判断的心理行为主体,即,我们所说的是心理行为主体所判断的内容而省去了心理行为主体。在这里,真正的存在的是做判断的人,也可以说是判断的心理状态,而判断的内容只有在判断者的意义上才能呈现。至此,我们也可以说,判断的内容可能是真的,但也只是作为间接模式而言对我显现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显现本身是真实的。所以“心理现象本身是真实的,而物理现象的真理只是一种相对的真理。”

综上,我们得出结论。由于物理现象显现为存在,但其实并不实存也不是存在。因为真正的实存是心理现象。因为“对于内知觉对象的实存我们具有直接明见所提供的清晰知识和完全确定性。”而物理现象,只有呈现与心理现象中才能存在。且关于物理现象的描述和认识都是相对的真理,其本身并不像心理现象那般具有真实的自明的真理。用丹尼斯的话来说就是:“不是这个世界,而是它在心灵中的显现自在存在着。关涉独立于意识的实在的相对真理意味着相对实在论。用斯特劳森的术语来说,就是描述的实在论。”

注释:

1.德文为Beobachtung,郝亿春在布伦塔诺所著的《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一书中翻译为“内观察”,王炳文、张金言在赫伯特·施皮格伯格所著的《现象学运动》一书中翻译为“内省”。

2.它们指“情感”和“对情感的内知觉”。

3.“这种认识”意指内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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