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20-07-14 02:36王冬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8期
关键词:施工合同法律问题建设工程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擅自使用”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347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明确权利与责任,避免发生各类问题与风险,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通常都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是据此进行管理与控制的。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实践领域中,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本身错综复杂,经常会发生因建筑施工合同导致的纠纷,合同纠纷不仅会影响建筑业的发展,也容易影响社会安定和谐,损害政府形象。为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纠纷,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建筑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中,《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三大支柱,其他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等作为辅助,同时,还对节分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使得合同纠纷处理难度比较高,处理周期也相应地更长。其中,有不少合同纠纷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较多,出现承、发包合同争议问题后,还可能会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中,关于“擅自使用”一词存在问题与争议,并影响到了司法审判。鉴于此,本文拟针对“擅自使用”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概论

在各类合同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具有显著专业性的,其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之前,发包方也就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也就是施工人针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协商,确定各方的责权利等,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制定的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中,以条款形式来对各项事项进行规定。合同各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来开展工作。建设施工合同根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外延包含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也包含在承揽合同中。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周期长、投资大,很多属于隐蔽工程及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其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主体之间极易发生纠纷,而且经常出现建设主方以主体、质量、工期等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影响到承包方的回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在各种原因中,施工合同不规范是主要的原因,权利义务不对等、政府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等,也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为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国家专门针对工程建设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结合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等不断进行修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案件诉讼标的大。因建筑施工主要是建设大宗不动产,很多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工程整体投资大,由此产生纠纷的诉讼标的也很大。

第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其涉及的部门和主体比较多,需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进行密切协作和配合,才能使工程项目得到顺利完成。但是,由于各部门、各主体的利益是不同的,他们之间都存在复杂的关系,使得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梳理比较难,同时,确定各主体权利义务也比较复杂。加上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数量也比较多,这也导致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选择比较专业,涉及到很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性规范等,必须要厘清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才能对合同纠纷进行正确有效地审理和判决。此外,虽然《建筑法》明确禁止工程违法轉包分包,不过,出于利益的诱惑,在建设工程实践领域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诸如此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进一步加剧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难度。

第三,案件审理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都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的,需要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合同纠纷的证据数量大,争议内容错综复杂,包含了合同变更与解除、监理通知单与日记、施工现场签证等,这也使得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较为复杂,需要案件审理者具有更专业更全面的知识和经验。不过,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案件鉴定环节比较多,使得案件审理时间往往要一两年,甚至几年,过长的审理时间,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成本更高。

第四,涉及社会稳定因素多。建设施工质量直接关乎到国计民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少建设工程的主体是政府,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牵扯到行政主管部门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社会等的干扰。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很多合同纠纷在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就会变得更加棘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的若干法律思考

(一)案例背景

本案例发生于2016年3月,原告是北京某施工单位,于2015年1月,接受被告某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经过双方沟通,决定B2幢厂房二层、四层、B3幢厂房一层至四层工程项目由原告进行施工。合同条款中,对于工程概况进行了阐述,约定了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均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如期完成工程任务,并将验收通知书寄送给被告,由被告根据约定时间进行工程验收。但被告并未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三个月后,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时,要对空调系统进行调试,原告知情并电话承诺在安装时候,会安排人员过去帮忙进行调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以空调系统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等拖欠工程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解决。在该案件的审理中,针对“擅自使用”,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于该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应就“擅自使用”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已知晓并同意工程投入使用,而且要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支付工程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主要有二,即是否需要鉴定、如何认定擅自使用这一问题。

(二)“擅自使用”的法律问题分析

1.司法解释中“使用”一词的解析

对于条款中“使用”一词的理解,应根据如下几点进行厘清。对于该问题,将从如下方面进行解析:第一,按照建设工程功能的定义,其“功能性”是具有实际用途意义的,应根据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情形及使用效用等进行认定,如果离开建设工程的功能和用途,来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将不合逻辑,也与法律立法的本意相背离。第二,如何对“使用”进行认定,需要从对工程的“控制性”进行判断,如果施工人员短期对建筑物内外进行施工或操作,不能就此视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第三,从工程质量方面中,司法解释中的“使用”也间接地说明工程质量是满足交付条件的,“使用”过程中,要考虑这一“使用”行为会不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或破坏。

2.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能否认定为“擅自使用”

案例中,被告认为其曾以电话形式告知原告,原告同意其使用,所以其对工程项目的使用不是擅自的,不适用擅自使用的情形。原告也承诺派技术人员配合检查空调系统试运行情况。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对司法解释制定依据进行考量,并对“擅自使用”背后的本意进行理解,综合起来进行判断。不能很久朴素的观点和日常习惯等进行认定。同时,司法解释中第十三条的制定,是结合了多部法律制定的,所结合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强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必须要达到合格条件才能使用。可见,立法是以工程质量与安全为本的。同时,工程质量安全也会影响到公众利益,因此,发包人在未进行质量验收前,就开始使用建筑工程,應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违法性质是客观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工程的行为是否要为影响整体工程质量担责

在判定该问题时,鉴于司法解释起草时就有一定的争议,故在审判此案时,采纳了发包人仅对所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担责的判定。这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是对工程质量进行读者,发包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应进行扩大解释,只对所使用部分担责,这样比较合理。本文认为,该观点应在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部分未影响到整体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才能认为正确。但建设工程各部分是互相影响和联系的,如本案中空调、通风等系统在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中是共用的,如果擅自对合同中的部分工程进行使用,可能会破坏整体工程和空间环境,应以反向思考司法解释的理由及举例进行判定,发包方应对其擅自使用导致的整个工程质量风险为宜。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案例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中所用的“擅自使用”一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冀研究结果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董伯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及防治探讨[J].现代交际,2019(19):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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