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检察院系统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大量检察院合并了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捕诉关系回归了以往的“捕诉合一”模式,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法理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社会现实也要求检察院重置内设机构以及下放办案权限。在实践中,捕诉合一的模式使得检察院工作效率有所提高,其对侦查的监督也得到了加强。但不可避免的是,该模式也有一些瑕疵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减少和批捕追诉现象的增加等。对此,完善捕诉合一模式的关键在于优化捕诉关系、加强逮捕审查以及强化内外监督。
关键词:检察院;捕诉合一;监督;侦查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监察体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在刑事诉讼方面,批捕权和公诉权无疑是检察院的两项关键性权力[1]。检察院内部开始产生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合并的现象,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和起诉。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捕诉合一的模式莫衷一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享有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权是无可非议的,因而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有司法权性和行政权性的双重属性。这涉及检察机关对自身机构内部职能的合理配置,而筆者也在赞同“捕诉合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该模式进行了深度性的反思和预见性的展望。
二、捕诉合一的正当性基础
(一)法理上的缘由
1.合法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