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凤城:公益诉讼保护林地

2020-07-16 03:53孙龙胡卫卫
方圆 2020年12期
关键词:凤城市罚金农用地

孙龙 胡卫卫

近日,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7年末至2018年初,某石灰石公司法人代表佟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公司挖掘机对一采矿区扒山皮平整,致使山体裸露。去年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至凤城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一番调查核实后发现,被毁坏的林地为灌木林,都是一些小树和灌木,是该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因石灰石采矿工程办理取得过占用另两片林地的许可决定书,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决定先进行作业,然后再办理手续,后虽被林业站发现制止,仍导致17.1亩的林地被毁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考虑到该公司作为本地民营企业,信誉良好,且认罪态度较好,为促进防疫期间企业能早日复工复产,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明确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该企业所在地是凤城市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进出不便,他们便多次通过电话对认罪认罚的刑期、罚金等事宜进行了沟通,最終企业顺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既然是企业承包的林地,虽然没有办手续,构成犯罪,但负担了刑事责任,是不是就不用修复被破坏的林地了?检察官们调查中发现,被破坏的林种为地方公益林,且为防护林种,是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 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对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该企业的占地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要负刑事责任,还侵害了公共利益,要承担修复该片林地的责任。然而,仅有这份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书,不足以保证该企业恢复林地。根据法律,法院刑事判决里面,虽然有罚金,但是没有保障恢复林地的相关事项。

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涉案单位和个人认罪认罚当从宽则从宽,损害公共利益该附加起诉就附加起诉。于是,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企业恢复损毁林地的种植条件。今年6月12日,凤城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企业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企业法人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令企业十日内将毁损林地按照栽植行距2米×3米,每亩111棵的标准恢复17.1亩。

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此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已经着手对被损毁林地进行了恢复性种植,下一步,公益诉讼部门将联合林业部门对企业恢复林地情况进行跟踪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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