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自治:疫情拷问下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2020-07-17 02:45齐伟刘明宇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网格化居民法治

齐伟 刘明宇

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全方位的挑戰和考验。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对依法推进疫情防控、提高依法治理能力作出重要部署,提出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建立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才能凝聚起战胜疫情的强大力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层社会治理任务日趋繁重,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社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最小单元,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担负着“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重要使命和任务,对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个别地方也出现了断路、封门、“一刀切”不让非本小区人员进入、符合上班条件的也不让上班等极端现象,这说明我们的社会治理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短板。[2] 主要问题是我们的治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还比较传统,缺乏科学理性的思维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从政府治理的角度讲,层层施压追责固然可以增强执行力、提高控制力,但其负面效应就是容易走向绝对化和片面化,从而失去应有的理性和客观性。[3] 疫情防控过程中基层治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关乎疫情防控的成败,更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网格化:疫情防控期间社区治理的模式和优势

(一)网格化社区治理模式的提出及运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地区要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采取更加周密精准、更加管用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所谓“网格化”,就是“以街道、社区为基础,在管理辖区内,以一定区域为基准划分单元网格,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对城市部件、事件实施管理,实现市、区、专业处置部门和网格监督员四级联动的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4] 网格化管理模式最先出现在北京市的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之后将该高效科学的治理经验向全国推广。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5] 来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由此网格化管理的概念就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的命题。由此网格化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上升到网格化治理管理的治理模式,从管理到治理转变的核心要义就是要让政府公共权力逐渐回归其公共性本质,为公众提供高质量、高效且充分满足其需求的服务。践行国家治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网格化治理遵循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到公共治理演进的必然历史逻辑。“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政府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关系,需要通过对话、建立伙伴关系和借助其他主体的资源来实现依靠自身无法实现的目标。”[6] 网格化治理体系中,多元化主体协同治理,政府不再是核心的权力组织,而将只是权威中心的一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以服务导向、多元治理、去行政化、去管控思想等理念为主导的网格化治理理论,是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支撑。

(二)社区治理网格化助力社区治理法治化

法治与人治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7] 法治化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形式之一。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小单元,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就是为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夯实基础。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我国社区治理模式从社会学关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分析的视角,在理论高度抽象模式的意义上将这四种理想类型区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社会自治模式和专家参与模式。[8] 政府主导模式以北京田村街道为主要案例,特点是政府起头雁作用,资源整合能力强,但是权力过度干预治理,社区自治能力被削弱,政府干预和社区自治能力成反比例增长。市场主导模式以武汉百步亭社区为主要案例,依托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企业对资源的高度配置与整合,将社区治理进行市场化运营。但是市场化运营并不能将社区治理的公共服务都囊括在内,更多时候公共服务更依托于企业家的个人魅力。社会自治模式以南京翠竹园社区为主要案例,社区成员依靠自身和社会资源,建立了社区自治组织,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处理社区公共事务,推动社区参与和社区服务的完善。这一类型的社区资源整合能力强,但是由于社区精神培育不足,社区居民参与精神和参与能力普遍较弱。专家参与模式是通过整合全国乃至全世界社区治理的大趋势,有选择地引入适合某一社区的治理方式。专家不涉及社区的利益分配,而是运用他们的理论优势对该地区社区进行长远的规划。但是一旦专家从社区治理中抽身,社区的长效治理将难以维持。无论这些治理模式如何运作,都必须在法治化的轨道下运行,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实现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核心要义。

社区网格化治理模式是吸收了这四种模式的特点又不同于这四种治理模式的全新治理模式,网格化治理强调不依托于某一“强人”的多元化主体的共同治理。网格化治理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是,网格化治理是实现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途径之一,通过网格化治理,依靠规范、稳定的制度、程序、机制,而不是依靠“能人意志”和短期政策手段来解决治理问题,与我国的改革发展整体上朝向法治化、制度化方向转变的趋势是符合的。国家所有的治理事务都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运行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目标,构建一个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的社会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需求和必然。网格化社区治理的建设,有助于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有助于社会治理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让群众在更大程度上参与社会治理,并享受社会治理成果。社会治理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在多元主体参与下实现社会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网格化治理精细化的分工、明确的工作职责、明晰的奖惩机制、高效化的治理体系等多重优势有助于社会治理回归本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规范治理事务、完善治理体制和保障基本民生均需要法律制度保障,推动法治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在网格化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是多元化的,以人的需求为中心,权利内容多样且权利实现方式相对弹性化,治理体系主要依靠本土化资源的整合。网格化治理带有很强烈的本土化意识,符合当下社会结构和基本国情。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治化的推进也需要同实际国情相结合,有学者就曾经提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9] 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需要借助中国本土资源的力量,网格化治理的本土性色彩和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力量正是两相契合的。网格化治理需要秩序来维持每个网格点间的平衡,法律是维护秩序稳定的方法,同时网格化治理又能促进秩序不断更新,从而影响社会法治化的发展路径。因此,网格化治理同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相辅相成的。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社区治理的网格化同样有助于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

(三)疫情防治工作对社区治理的要求

疫情防控阻擊战打响以来,面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社区的整个网格资源被彻底激活,将作用发挥到了极致。社区治理工作既要实现信息共享,满足“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又要求所有防控措施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进行。第一是信息整合与共享。治理可以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采用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搭建起信息共享平台。第二是社区服务覆盖面广泛,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在提高社区自治能力、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的同时,更增强了居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也能培养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协作精神。第三,社区治理通过行政权力下沉,增强基层组织自治能力,提高基层组织权威性,通过政权力量和社会群体的联结,改变现有的权责不明的现象。社区治理秉承依法治国的理念,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服务,打开并延展了传统的社区管理模式。在疫情期间,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协作精神是影响政府政策落实的因素之一。多元主体协作社区治理,正是题中之意。通过多元化主体参与,社区治理覆盖面能够辐射到社区的每个角落。增强社区管控力和居民向心力的同时,也了解了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满足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助于实现群防群治。疫情期间社区治理的信息共享有益于防控工作开展,通过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可以及时将政府工作进行公开,在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同时也能防治谣言。最为重要的是,社区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下运行,规范化开展防控工作,能够有效减少防控工作开展时基层组织与群众之间的摩擦,避免负面新闻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正面伤害。

二、现实困境:疫情防控中社区治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

(一)社区治理行政化,“官本位”思想复燃

在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之后,全国各地陆续进入公共卫生一级响应阶段,居民们开始响应号召进行居家隔离。在这个过程中,有个别居民没有做到居家隔离,给防疫工作的开展制造了一些麻烦。然而在纠正少数不响应号召的居民的错误行为的时候也暴露了一些社区工作人员法治思想薄弱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有社区工作者将密切接触者的入户门用木板封闭的[10],有将不戴口罩的群众绑在柱子上的[11],有对居民财物肆意打砸的[12],更甚者有对一些不积极响应防疫工作的居民进行打骂甚至人格侮辱的,这些行为均是对法治思想乃至宪法精神的违背。不仅无益于当下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反而会对疫情防控工作产生负面作用,使群众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社区治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治理观念上出现了问题,“特事特办”思想依然存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坚持把依法治国理念摆在首要位置。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政府治理的主要手段,应遵循规范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理念,野蛮执法是不可取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应该得到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更应该得到尊重,这些都是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平衡的问题。新时期新时代的社区工作不应再采用“大家长式”的管理模式,社区管理应当是服务型的,冲突甚至是对抗是不应该发生的,平等对待、合法合规推进社区工作才是可取之道。

(二)社区自治边缘化,治理能力受限

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是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组织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职能应该是多方利益平衡,基层矛盾的实时化解以及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长期以来,党中央一直在强调建设服务型社区治理模式。我国的社区治理也逐渐从行政型社区向自治型社区转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基层组织特别是城市社区居民委员的行政能力存在着边缘化的问题,政府的治理中心没有下移的现象依旧存在。在实际的社区管理工作过程中,基层组织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行政职能性任务,政府对居委会不仅仅发挥了指导作用,并且将一定的行政任务派发给居民委员会,造成居民委员会偏离新型治理格局功能方向的现象,难以脱离传统管理理念的窠臼。尤其是在此次的疫情防控过程中,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公共卫生健康体制运行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防疫工作中暴露出社区工作者包括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人手严重不足的问题,在防疫工作调查、管控过程中,工作人员经常“连轴转”,过劳现象十分严重,这对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产生了反向作用。同时也存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以及法律知识,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弱化了群众自治组织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某些地区,基层组织的权威性没有得到社区居民认可,政府的指导性工作难以落实,给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造成了困难。[13] 新时期的社区治理应向服务型的职能转向,但是在本次的疫情防治过程中,服务型社区治理理念并没有很好地融入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处理问题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解决群众的问题用冷冰冰的行政文件“一刀切”,对待敏感问题没有做到人性化处理,徒增群众抵抗情绪。

(三)治理主体单一化,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在现有的社区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单一化现象明显,社区治理以基层组织为单一主体现象居多,公众多处于权利的受体部分,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居民很少。这种现象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并非少数,如何将社区居民囊括到社区治理体系中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公众的需求多以生活需求为主,笼统的说就是衣食住行的需求,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大都以安居乐业为主,他们参与社会治理是有选择性的,也就是说,他们在未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是很少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的。由于历史文化心理的影响、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民主自治传统的缺乏,相当一部分居民对政府和权威存在依赖心理,主动参加治理事务的意识不强;[14] 同时,群众自治组织长期依赖政府公权力实施社区治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观能动性不强,习惯被动接受社区建设与治理。社区是城市居民的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居民“主人翁精神”形成的重要载体。根据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个社区进行的调查发现,40%的居民“不能完全了解居委会工作”;35%的居民“不能完全认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75%的居民“不曾向居委会提出过任何意见与建议”;35%的居民“不曾主动去过居委会”;5%的居民“曾被邀请参与讨论”;80%的居民“不曾参与本社区治理的具体事务”。[15] 上述数据充分表明,一方面居民参与率低,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普通居民在社区治理方面鲜有发言权。随着城市社区地域性的瓦解,城市社区空间不断扩充,社区流动性增加,社区居民群众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并没有因为城市社区治理的推进而增强,城市社区精神普遍培育。[16] 而且,在当下自媒体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对舆论的把控总是在不断“发现—辟谣—解决问题”的循环中,缺乏舆情预警,不能采取有效手段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居民会因此对政府的一些指导行为产生抵触心理,以致于不愿意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疫情发生以来,各种谣言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一些不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造成损害,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巨大。然而,由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环节的缺失,居民委员会在面对谣言时独木难支,无法采用有效手段及时处理谣言,无法及时纾解政府的工作压力,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进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选择与出路:后疫情时代社区治理何去何从?

(一)坚守法治:培育法治思维,推进社区依法有序治理

党的十九报告强调“把权力装在制度的笼子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说到:“一切有权利的人都会滥用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权力被滥用,那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律是制约权力滥用最有效的武器,法律是保持社会良好运转的最基本的制度,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现代化国家都必须实行法治。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最小也是最直观的因子,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社区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末端。社区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在社区这个新生城市社会空间的自然延伸,并非完全由社区内在治理需求生发而成,这就决定了它天然同国家治理体系高度链合在一起。[17] 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法律思维最基本的特点就是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所以社区治理首先要站在合法性的角度处理问题。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我们看到一些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行为简单粗暴,无视人民的尊严与财产安全,无视宪法精神,擅闯民宅,产生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部分基层工作还存在着“以人压法”的思想,认为人治大于法治。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法治思维的缺失,也就是中国古老的行政传统中的“官老爷”流毒思想在作祟。也正是因为法治思维淡薄才会导致过度执法现象产生,才会导致政府在重大卫生事件中公信力缺失。也是因为基层工作者法治思想淡薄,才会导致政府基层工作不透明、不公开,导致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的应对能力明显不足。因此在建设网格化治理体系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有针对性地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基层工作者,使网格化建设在依法治理的环境下稳步提升。

首先,完善社区工作者培训与考核机制,吸收法律专业人才。基层社区工作者尤其是基层领导的文化素养与业务能力应该做到与时俱进,在人才选拔的过程中,要增加法治思想考核项目,加强基层工作者法治思想培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基层工作内部法治思想考核机制,保持基层工作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实现基层工作依法进行,提高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指引作用,依法处理社区公共事件,建立公共事件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基层组织联动平台,对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可以依法行政联合办公。加大资金投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和职业规划,吸收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推动基层队伍法律普及工作,提升基层工作者队伍的整体法律水平,避免不合法行政行为的产生。

其次,建立定期法律知识培训机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讲座,普及法律专业知识,解释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同时,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加深基层人员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更深层次地深化政府的执政理念,更有效地规避进行治理工作时的法律盲区,促进社区工作的和谐开展。

最后,完善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是指给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等法律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咨询一词的基本含义是向一定的人员寻求意见,以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目的。[18]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19] 实施政府工作法律顾问制度是实现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也是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聘请专业人士,提供舒适工作环境,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权限,建立法律顾问平台,依靠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为社区工作进行法律预警。通过法律顾问对社区日常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指导,为社区治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撑。

(二)居民自治:治理重心下移,创新服务型社区治理模式

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0] 在当前社区治理中,居委会的职能和权力被边缘化的表面原因是城市发展迅速,城市人口流动大,社区出现人户分离。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居民委员会职能没有依法履行,政府对基层组织指导痕迹明显,没有做到权力下移,治理中心下移,社区管理存在碎片化倾向,基层组织职能不明确,权威性被侵蚀,且社区管理网格交叉处存在着盲点。同时,由于基层工作者普遍待遇不高,导致人才储备明显不足,限制了居委会的发展。虽然我国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相关的立法内容滞后,制度设计欠缺科学性,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基层工作之中,法律实施陷入困境。有学者曾提到,尽管我国针对社区治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但是这些立法在社区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实施,尤其是关于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支撑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城市社区治理以社区居民自治为基础,但宪法规定的居民自治制度并未得到很好贯彻。[21] 在城市网格化治理过程中,多元基层治理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网格化治理依靠权力多维度运行,居委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首先,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居民委員会组织法距离修订至今已30年有余,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要已经从“物质文化需要”发展到“美好生活需要”,社会生产从曾经“落后的社会生产”发展到“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当前我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都已大有不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政策跟不上社会的飞速变革,以致于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能力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及时有针对性地修订同现实脱节的相关法律,在法律层面明确居民委员会治理地位,厘清居委会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同时,在居委会人员组成方面,建立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人员培养制度,健全社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应对体系,提高应对能力。此外,建立国家监督和公共监督的监督体系,完善问责机制,在网格化治理体系下推进治理法治化。

第二,明确居委会职能,打造“一核多元”治理新格局。[22] 明确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改变居民委员会权力边缘化的格局,提升居民委员会的独立性,将部分政府权力下沉,发挥居委会的组织和行政能力,在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居委会权力的完整性。明确社区居民委员可行使权力的范围,树立居委会在处理社区居民事务时的一定话语权与权威性,完善居民委员会在应对突发状况时的一定处理机制。同时,在网格化治理的格局下,完善驻区单位制度,在明确居委会工作职能的前提下,将不在居委会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规划给相应的驻区单位,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改善社区治理格局。另外,厘清社区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关系,加强居委会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工作,在遵守法治的框架内,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巩固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发展社区各个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专业和便捷的服务。

第三,打造服务型社区基层。改变社区治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单一治理方式,提高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度。针对社区居民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求,发挥多元化、多层次的网格化治理优势,建立依法行政、高效协同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人性化治理的优势。引导社区居民自发参与社区治理,树立科学的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建立基层纠纷解决平台,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同时运用大数据和区块链等现代化手段,形成居民基本需求数据统计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合理解决群众需求高点。

(三)多元共治:培育社区精神,提升社区协同治理能力

城市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从法律制度、治理制度、民主参与等三个方面入手,公众参与社区治理是民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城市社区的社区自治组织多数由基层政府直接领导,社区居民对参与社区治理通常持消极态度,主动参与度不强,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优势也明显被削弱。同时,我们也看到基层政府存在不愿让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治理的现象,某些政府工作人员“人治”思想极其严重,对解决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常只依靠简单的行政手段,较少考虑引入社区自治组织来协商解决居民需求。在疫情治理期间,我们看到部分城市社区采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措施,将小区物业、居民业主委员会、居民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社区自治组织有效地引导进疫情防治工作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由此可见,社区治理与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首先,培养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提升公众社区治理参与度。公众参与社区治理过程,对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有促进作用,政府在突发事件的管控过程中可以更从容地应对谣言,同时也能够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合理运用开办讲座、分发宣传册、悬挂条幅等传统宣传方法。同时,在传统纸媒的基础上,发挥新媒体的优势,比如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通过新媒体的渠道宣传法律知识,让居民明晰依法治国的理念、了解公众参与的渠道、熟稔社区治理的流程。立法、执法与监督的过程要主动邀请社区组织和社区群众参与其中。让居民加入到日常社区事务管理中来,通过参与治理,提高社区居民抵抗谣言的能力。提升公众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度,鼓励社区居民了解与监督政府行政工作,促进公众主动学习法律,进而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此外,加强基层工作者与社区群众的互动,定期开展国家基本政策宣传活动。

其次,培育社区精神,建设社区特有文化。社区是社会的缩影,是一个集合体,当下社区精神培育不足的主要原因表面上是社区居民之间关系淡泊,对不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漠不关心,实际上是社区与居民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机联系,大部分社区没有形成自己的社区文化,没有精神纽带将居民之间、社区与居民之间连结在一起,没有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根据社区固有特征,培育独特社区文化。通过在社区治理网格中用贴近社区居民实际的文化形式进行教育,在提高居民文化知识水平的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居民共同的价值认同,提升居民对公共文化的自觉性,提高居民对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性。有助于突破共识障碍和价值偏离,建立社区治理共同体,建立公众认同感,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注重不同群体的文化认同,包容多元化文化,形成有自身特点的社区文化。

最后,提升社会自治组织协同治理能力。传统中国社区治理经验的核心,就是熟人治理。城市社区治理的核心是人。[23] 突破城市社区中地缘性、血缘性弱化的障碍,整合碎片化的社区资源,发挥以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区组织人际关系网交叉点的优势,引导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发挥“熟人效应”,将社区治理由点到线地连结起来,形成网格化的治理体系。建立小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组成的居民小区纠纷调解与解决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吸收社区内高素质人才进入社区治理体系,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在社区平台中建立和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志愿组织、企业以及居民等主体广泛参与社区治理。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引入社区网格员制度,建立定期排查和巡视机制,在复工复产时期,通过网格员的信息统计,可以全面了解复工企业需求,帮助复工企业高效办理复工手续,全面提升复工复产效率。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工作中,网格员能够发挥信息整合、定期排查、重点防范的作用。另外,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志愿组织、居民代表、企业等主体的广泛参与,打造民主协商覆盖更广泛的、因地制宜的政府决策方式,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

四、结语与展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城市社区治理在不斷发展,从最初的行政型管理模式到合作型管理模式,再到如今的自治型管理模式,都是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完成的。城市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对社区治理网格化的平稳运转和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坚守法治思想,建设网格化治理体系的保障。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以法律思想解决问题,是每个基层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工作的重要环节。除此之外,社区法治化进程也离不开居民的因素,培养居民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社区治理工作的参与度,对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还有一个影响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就是制度,修订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居委会的工作权能,提升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完善社区自治制度,以网格化治理为途径,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指引,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立足基层组织的基本情况,充分整合各方力量,依靠社区上下的良好沟通,依靠社区群众共参公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国社区治理良性发展,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个人人有责、人尽其责、人人享有的美丽国家。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001).

[2]小区封门堵截返城者,这样的防疫措施真的好吗?[OE/OL].腾讯网,xw.qq.com/cmsid /20200201A073 1400 ,2020-02-01.

[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四十二次新闻发布[OE/OL].内蒙古新闻网,nmg.gov.cn/art/2020/3115/art_1971_307408.htm, 2020-03-15.

[4]侯利文,张宝锋.网格化与居站分离:逻辑、困局与反思[J].学术论坛,2014,37(12).

[5]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7]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检察官,2014,(23).

[8]葛天任,李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四种模式[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3(06).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10]张灿灿. 封死居家隔离人员家门于法无据[N]. 检察日报,2020-02-10(004).

[11]濮阳:一村民因未戴口罩被捆在墙上,工作人员这样回应……[OE/OL].搜狐网,sohu.com/a/374042179_99967744,2020-02-18.

[12]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遭扇耳光、砸桌?当地回应来了![OE/OL].东方网,3g.163.com/war/article_cambrian/F5POTAINO53469KO.html,2020-02-19.

[13]拒绝戴口罩还骂人,“市公安局”的张松被拘了[OE/OL].搜狐网,sohu.com/a/371568693_338398,2020- 02-09.

[14]张晓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5]陈大为.法治政府视阈下推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研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06).

[16]何绍辉.政策演进与城市社区治理70年(1949-2019)[J].求索,2019,(03).

[17]王德福.社区治理现代化:功能定位、动力机制与实现路径[J].学习与实践,2019,(07).

[18]侯志强,姚明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9,(03).

[19]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N]. 人民日报,2016-06-17(001).

[20]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J].求是,2020,(5).

[21]梁迎修.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探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7(02).

[22]李永娜,袁校卫.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与实现路径[J].云南社会科学,2020,(01).

[23]何绍辉.政策演进与城市社区治理70年(1949-2019)[J].求索,2019,(03).

[24]张嘉欣,陈红喜,丁子仪.城市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20,(01).

[25]王振坡,张安琪,王丽艳.新时代我国转型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20,27(01).

[26]朱晓丽.新时期城市社区治理的路径选择[J].现代企业,2020,(01).

[27]曹海军,鲍操.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新时代社区治理制度化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J].理论探讨,2020,(01).

[28]齐伟.司法裁判的“两张面孔”——以社会治理为分析背景[J].理论导刊,2016,(09).

[29]陈玮.社区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J].北方经贸,2019,(10).

[30]王志立.基层社区治理的时代之困与创新路径[J].领导科学,2019,(20).

[31]徐明杰,胡隽.我国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基于新加坡社区治理的经验与启示[J].嘉兴学院学报,2019,31(05).

[32]余绪鹏.新时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领导科学,2019,(16).

[33]吴晓林.治权统合、服务下沉与选择性参与:改革开放四十年城市社区治理的“复合结构”[J].中国行政管理,2019,(07).

[34]齐伟.公民能力与宪制民主[J].天府新论,2016,(04).

[35]朱林岐,潘海迪.论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9,(18).

[36]徐建宇.城市社区治理工具的选择行为、准入秩序和运作逻辑[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9,(02).

[37]白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治理能力——地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现状调查与研究[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5,(06).

[38]丁远朋.法治视域下国家治理机制改革研究[J].求知,2015,(12).

[39]丁远朋.法治与国家治理机制改革[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5,(04).

[40]张富强,孙钰明.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与我国政府法治——从非典突发事件看政府依法行政[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5).

[41]王志立.基层社区治理的时代之困与创新路径[J].领导科学,2019,(20).

[42]侯利文,张宝锋.网格化与居站分离:逻辑、困局与反思[J].学术论坛,2014,37(12).

[43]冉昊.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网格化治理:创新、挑战与对策[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01).

[44]徐敏宁,陈安国,刘东杰.地方治理制度创新:从网格化管理到治理现代化[J].行政管理改革,2014,(11).

责任编辑:杜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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